静宜大学特殊教室综合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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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靜宜大學特殊教室綜合規範年月日主管會報修正後通過一、本校學術單位因教學研究需要得設特殊教室,為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達到資源共享目的,特訂定全校性之綜合規範。二、特殊教室包含專業教室、電腦教室、教學實驗室、個人(或研究)實驗室及專題實驗室,其設置與維護管理應遵守環安組或資通安全之各項規定。三、專業教室:指學術單位因教學需要而配置特殊器材(電腦除外 ) 之教學教室。(一)各專業教室每週排課至少小時,不符規定者,所屬學院應進行專業教室整併。(二)專業教室之特殊性與必要性須經所屬學院核可,否則應列為普通教室並由教務處管理。(三)專業教室應由所屬學系訂定管理辦法並負責維護管理。四、電腦教室:指計通中心無

2、法滿足學術單位特定教學需求而另外設立具電腦、網路設備之教室。(一)各電腦教室每週排課至少小時,不符規定者,所屬學院應進行電腦教室整併。(二)學院下至多設立間電腦教室,並應有專業之維護管理人員。(三)電腦教室之規劃與硬體規格應諮詢計通中心專業人員。(四)電腦教室應由所屬學院訂定管理辦法並負責維護管理。五、教學實驗室:指因大學部課程需要而設立之實驗室。(一)各實驗室每週排課至少小時,不符規定者,所屬學院應進行實驗室整併。(二)實驗室應由所屬學系訂定管理辦法並負責維護管理。六、個人 (或研究 ) 實驗室:指因教師個人研究需要而設立之專屬實驗室。(一)個人實驗室以一個單位不超過20 坪為原則(稱為一個

3、單位 )。(二)教師以擁有一個單位的實驗室為原則。若因研究需要或其他特殊理由須超過二個以上之單位,應專案簽呈經所屬學院院長同意,但上限為三個單位。(三)教師若連續三年未主持研究計畫及未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應無條件讓出實驗室,由所屬學院代管。七、專題實驗室:指學術單位依據發展重點而設立之實驗室,實驗室依特定領域命名,提供大學生畢業專題或研究生論文研究之實驗環境。(一)單一實驗室以不超過20 坪為原則,並應有經系務會通過之管理辦法。(二)實驗室不屬於老師個人而由學系管理。教師可依個人學術專長申請並經系務會通過加入以一個以上之實驗室。學生則依指導老師之推薦使用特定實驗室。(三)學系至多設立個專題實驗室,並應由參與之教師共同維護管理。八、其他:(一)學系不宜同時設立個人實驗室與專題實驗室。若設有個人實驗室卻又有團隊合作需求,可考慮成立研究中心 ,專案簽呈通後由所屬學院另行分配空間(二)其他各種特殊教室,須專案簽呈通過始得設立。九、本規範經主管會報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註:本規範自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宣導,自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1 / 2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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