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资格证培训2012最新全题库讲解目录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2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59第三部分 煤矿地质与安全80第四部分 煤矿开采安全93第五部分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104第六部分 煤矿爆破安全118第七部分 煤矿机电运输提升安全125第八部分 煤矿事故应急管理141第九部分 煤矿职业卫生149安全资格证培训2012最新全题库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一、判断题(共165题,正确137占83%,错误28占17%)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2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依法办矿、依
2、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5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这叫亡羊补牢6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7.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概念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职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1、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2、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
4、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3、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立案标准目前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
5、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相应的刑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
6、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8.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止生产
7、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处罚法释义 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由于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利益,因此对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才适用。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有何不同? 通过研读环境保护部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公布的第 8 号部长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发现这部规章的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产” 为行政处罚种类,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属于行政命令。 类似的词汇出现在同一部法律文件里
8、却赋予了它们不同的性质,这就有必要对这两个词语及其表示的行为性质和适用进行辨析, 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运用。 “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行为的性质有何不同? 从字面上看,停产就是让正在进行的生产活动停下来,不再生产,即停止生产。在这个意义上看,停产就是停止生产,与停止生产涵义相同。因此, “责令停产”就是“责令停止生产” ,在字面涵义上两者没 有实质性不同。 从字面涵义理解, “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两者没有本质区 别。但其行为的性质却截然不同。 “责令停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就是限制或者剥夺环境行政违 法行为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或者为其设定新的义务,是采用行政的
9、强制方式责令其将生产活动停止下来,或者强制其做出一定的行为,体现了对行为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 而“责令停止生产”作为行政命令,只是责令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改 正或限期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手段,目的是使其恢复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这其中没有 制裁、惩罚的性质。 如何正确适用“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 既然“责令停产”与“责令停止生产”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那么, 在实践中怎样才能正确适用这两者? “责令停产”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于合法的排污企业,即其 生产活动是合法的,而且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来适用。例如,对造 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
10、治理时,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而“责令停止生产”作为行政命令,适用于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未经环保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即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 因此行为人的生产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是违法的。 责令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 意在促使其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 为,因此不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直接制发文件责令其停止生产即 可。 但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 张三未办理环评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一条玻璃生产线, 试生产成功后未经环保经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环保
11、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补办有关的环保手续,以此促使其及时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煤炭法9.开采煤碳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10.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碳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
12、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11.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证。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
13、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13.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行停产。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1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
14、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
15、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16.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17.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16、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1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9.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
17、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21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18、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
19、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3.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2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0、)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5.矿山安全法规定27: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
21、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2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
23、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2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4、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0.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3831.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32.煤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33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4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
2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5.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3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37.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三条国务院安全
2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3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
27、全生产条件之一。( ) 39.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0.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3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4.依法
28、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5.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 46.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47.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48.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
29、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
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9.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
31、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5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5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32、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 5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53.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5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33、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生产许可证55.煤矿企业应当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比较49,都在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56.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与期满前6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57.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34、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5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七)59.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
35、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60.职业危害申报以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61、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十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6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
36、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6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64、煤矿企业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6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37、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第十条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6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六条第二段发现煤矿
38、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5、28公布7月1日执行组织学习内容6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第三条68、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器、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6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
39、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要审查基本条件。第十三条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70.煤矿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7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72.煤矿矿长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
40、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73.煤矿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74.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三条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41、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75.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7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7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不需要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7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首次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岗位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上岗作业。第十七
42、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但可以再经考核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可以继续担任其他煤矿的矿长。第四十二条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
43、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80.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81.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一个月内有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有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年9月26日组织学习内容82.
4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二条8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8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8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8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45、患。8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8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46、隐患。9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9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9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9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按规定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9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