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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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 一 、加强领导,措施到位。 二 全局个体验照基本情况 三、验照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为了将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做实做好,局领导高度重视,对2018年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简化验照流程、深化验照宣传、强化监管效能”,做好“三个结合”,?一是验照与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相结合。在验照期间,采取不同形式向个体户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及证照管理日常法律知识,号召个体户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二是验照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按照“谁管理、谁验照、谁录入”的原则,要求片区监

2、管责任人员在验照的同时,负责片区内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的检查及新办经营户回访等巡查任务,把经济户口做真、做实、做全,做到片区底数“一口清”,真正发挥经济户口在监管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三是验照与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相结合。我局要求各片区监管责任人员在验照期间认真开展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排查、摸清片区内无照经营业户的自然情况,加大实地验照和审查力度,加强个体户主体资格信息审查,强化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个体户审查和监管。 四、存在的问题 1、由于部份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我局人员多次上门提醒,但迟迟还是没来换照。 2、个体工商户停歇业后执照不能主动及时缴回,退出市场也不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

3、注销手续。 3、部分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意识不强不按时进行年度验照; 4、经营户对营业执照这一法定的经营凭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营业执照损毁甚至丢失。 5、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涉及前置许可的机构增加,分类较细,有的部门尚未理顺,导致该办许可的范围有的无法办到,造成经营户无法验照。 上述问题的存在,给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档案管理造成负担,已经停、歇业个体工商户档案依然存在,有的个体户我们多次巡查都没有经营了,认为已经是停业了,但过上一段时间又开始经营,有的经营户由于未办到前置许可而无法验照,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经济户口档案管理的难度,影响了经济户口档案的准确程度。 浅议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冒充注册商标

4、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更是一种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的秩序。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巳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如何处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但到底什么是冒充注册商标,哪些行为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8年1月19日(88)商标字第3号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和1994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

5、的批复规定: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的,也视为冒充注册商标。该答复已成为认定冒充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实际上,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商标使用者未将其商标提出书面注册申请或已提出书面注册申请,但在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前,在其商标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擅自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6、:4、注册商标里的中英文或拼音汉字互译构成冒充注册商标:5、外国企业的注册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却在我国加上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使用:6、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手续,仍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字样的。7、商标使用人将实际使用的商标拆开注册,组合使用并加注注册标记,等等。一、对于冒充注册商标案件的定性,只能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为标准,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擅自使用注册标记的、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加注注册标记或标有注册商标等

7、字样的应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要将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区别开来。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未就两者作出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利于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有利于作出恰当行政处罚。冒充注册商标指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原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致,如文字注册商标的字体与实际使用的相比较,仅大小有别、间距不等、粗细有异,或者仅将字体楷书变为隶书,仍为文字商标表现形式,文宁清晰可辨,无

8、明显视觉差异。文字、图形、颜色及其搭配等商标主要内容(商标主体)和表现形式均未改变。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冒充注册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对注册商标使用规范的违反。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任何使用商标的人,包括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也包括其他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第二,违法方式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

9、或者标上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尚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时,由于未经核准,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相关类别中找不到该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核准注册的商标演变而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第四,罚则也不同: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要将商标使用环节中的销售商销售商品环节与其他环节区分开来。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10、商标使用环节中主要指在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和拣选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商标。销售商品行为也视为商标使用的一个环节,但销售商销售他人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并未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该商标的,则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因此,对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违法案件,销售商未委托他人生产该产品,对其所销售的产品亦未进行商标再包装的,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四、要将冒充注册商标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区别开来。冒充注册商标指的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对其未注册商标作虚假的标记或说明,意在使人误认为其商标已经注册,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11、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使用的商标作是否注册的说明,只要其在客观上使用了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比较差别较人时,既冒充注册商标,又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应追究行为人的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只是整个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说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已报到商标局并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合乎形式要求;商标注册初步审查公告,只是说明该商标注册申请通过了初审:均并不意味着已获准商标注册。因此,中请商标注册不等于商标已经注册,只有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2、核准并经商标注册公告,或领取商标注册证才表明该申清商标已被核准为注册商标;只有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核准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含经核准续展的期限)使用,才能避免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才能有效保护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对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思考近年来,涉法上访件的数量有所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涉法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

13、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笔者试就建立涉法上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略陈管见。一、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

14、、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部门应该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二、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

15、访工作日趋规范,工作人员接访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

16、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三、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对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待,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长接待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检察长接待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

17、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检察长接待,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通过控申科,点名预约某位检察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信访部门应建立巡回

18、下访制度。利用集市、逢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四、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涉法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

19、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前些年,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参与办理了不属于本部门、本级管辖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插手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或受利益驱动将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予以没收;二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如有的单位在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办案,有的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五、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各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

20、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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