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卡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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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卡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信卡卡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业务暂行操作规程、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信卡是省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发行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卡片是金信卡实现上述功能的载体。第三条 金信卡是省农村信用社受全省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实行统一设计

2、制作、统一品牌申请、统一授权管理的借记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均不得另定名称,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金信卡卡片。第四条 该卡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磁条格式采用金融交易卡标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金信卡空白卡和成品卡卡片均属重要空白凭证,在订制、保管、领用、制卡、作废、发放和销毁过程中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第六条 省联社银行卡部负责全辖金信卡卡片需求计划的统计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银行卡部门应根据辖内机构金信卡卡片使用的实际情况上报需求计划,由省联社银行卡部汇总后报省联社会计部订制。会计部负

3、责卡片的订制、保管、分发、作废卡销毁的管理工作,并授权各县(市、区)联社按相关规定负责金信卡领用、保管、发行等工作。第三章 卡的制作第七条 金信卡空白卡由省联社组织具备银行卡生产资质的厂商招标制作。因省联社目前不具备制卡及保管条件,省联社会计部将直接委托空白卡生产厂商对空白卡进行成品卡的制作,成品卡载明卡号,磁条贮存相关数据信息。第八条 省联社会计部组织卡的制作和分发,各县级联社按相关规定对生产厂商制出的成品卡验收确认后入库保管,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信用社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金信卡卡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联社会计部,由会计部与制造商进行交

4、涉,以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第四章 卡片的分发、使用及保管第十条 金信卡卡片的分发、使用及保管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第十一条 金信卡卡片领用采取出入库方式,领用实物时必须双人以上经手,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交接清楚、手续严密、严防丢失。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领入由生产厂商制作的金信卡卡片,凭证管理员(2人以上)必须按供货发票清单内容,核验“封签”及包装是否完整,并清点无误后,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及时登记入库。第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领回的金信卡卡片,不得相互调剂使用。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向辖内营业机构发放金信卡卡片时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应对领取人员的相关信

5、息进行备案,包括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等。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要根据基层信用社业务量的大小、库房情况、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基层信用社领用金信卡卡片的数量。已经实现县级联社集中调缴现金的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领用卡片可视同调缴现金管理,每次领用数量(或基层信用社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15天的使用量。没有实现县级联社集中调缴现金的县级联社,每次领用卡片的数量(或基层信用社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1个月的使用量。基层信用社领用金信卡卡片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并加盖在县级联社预留的印鉴,由双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用。县级联社凭证管理人员(双人以上)审验基层信用社加盖的印鉴及经

6、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领用,领用时必须坚持 当面点清,交接清楚、签字完整。第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要根据柜员业务量的大小、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柜员金信卡卡片的最高领用数量不能超过一周的使用量。第十七条 金信卡卡片视同现金管理,日常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严禁违规操作。(一) 县级联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在使用时,必须实行销号登记。营业日终,柜员必须清点库存金信卡卡片数量,做到账实相符、账簿相符、账表相符并入库保管;(二) 县级联社辖内不同机构之间的金信卡卡片不允许相互调剂使用;(三) 县级联社辖内同一机构内领用不同普通账簿的柜员之间金信卡卡片不允许相互调剂使用;(四) 重要空

7、白凭证库(库房或金库)的管理员不得领用、使用金信卡卡片;(五) 金信卡卡片必须按顺序号码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六) 严禁将金信卡卡片移作他用。第五章 废卡、吞没卡的管理第十八条 发卡网点对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金信卡卡片作废卡处理,废卡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对角剪切处理(卡磁条必须损坏,号码必须保留),废卡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处理。事后监督收到废卡进行核验并确认后登记银行卡登记簿,每月集中上缴县级联社卡片管理员。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卡片管理员收到的废卡,由卡片管理员手工登记银行卡登记簿,统一入库保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集中销毁。第二十条 吞没卡指自动柜员机(ATM)

8、吞没、拾到和其他原因没收的银行卡。营业网点要设立银行卡登记簿,登记吞没日期、卡号、领取日期、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人签收等。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营业网点领取吞没卡,并在银行卡登记簿上签收。营业网点对在吞卡后五日内(吞卡之日起)无人认领的吞没卡一律作废卡处理,销记银行卡登记簿。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金信卡卡片的制作、入库、保管、分发、领用(柜员制柜员领用除外)及吞没卡的管理必须坚持双人制度。第二十二条 金信卡卡片必须按地区起止号码登记入账、发出、使用,不得跳号、漏号。第二十三条 发卡网点领取金信卡卡片后,发现有重号、漏号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联社会计部。第二十四条 金信卡卡片的保管要实施定期查库制度,基层信用社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县级联社以上会计部门(含县级联社)对辖属营业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对冒用、伪造、欺诈等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作详细情况登记,各级发卡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联、公安部门及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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