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监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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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监察 对矿井实现通风安全监控是预防煤矿瓦斯超限、积聚和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手段。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要求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甲烷断电仪。“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是瓦斯治理的方针,可见抓好矿井通风安全监控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绝大部份国有重点矿井已装备了监控系统,乡镇小煤矿也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对煤矿通风安全监控实施监察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做好通风安全监控监察有利于促进煤矿通风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作用。1监察前的准备 (1)由矿山企业提供监

2、控系统图(在通风系统基础图上绘制)。图中必须标明巷道名称、通风设施、风流类别;采掘工作面、传感器、监控仪(分站)、断电器、被控开关的型号及其位置和断电范围等,根据系统图选点或全面监察。 (2)入井前由监察人员或矿山企业随同监测电工佩带电工工具(包括专用工具),配备1部完好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定器,有条件的矿井尽量使用标准气样,甲烷浓度为1或15均可。2监察的主要内容 监察的主要内容有装备标准、监控设备、安装地点、报警门限、断电门限、复电门限、断电范围、测量误差、校准等技术资料。 (1)矿井是否按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断电仪。瓦斯等

3、级鉴定结果可由煤矿企业提供或调阅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资料。装备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2)现场检查是否按要求安装甲烷传感器、监控仪、局部通风机开停、馈电监测等监控设备,是否按要求正确安装。瓦斯超限严禁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3)使用调校好的光学瓦斯仪或便携甲烷报警仪或校准气样对照甲烷传感器的误差值。 (4)使用校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测试报警、断电、复电限值、断电范围、馈电状态。同时检查断电后是否自动恢复送电。瓦斯超限断电,严禁开关自动送电。 (5)监控设备铭牌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复合型。输入、

4、输出信号是否是本质安全型。 (6)监控仪(分站)电源是否按防爆合格证的要求配接关联设备(传感器、断电器等),不同厂家的产品尤其注意。 (7)监控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是否低于IP43的要求,外壳是否完好,检查其防水和防外物性能。 (8)监控设备之间是否采用专用阻燃电缆,可查验购货时资质证明,或取样检测等。 (9)传感器、分站、断电器停电或故障是否可以切断被控电源。检查其故障闭锁功能是否起作用。 (10)将局部通风机停风或将风速传感器置于无风或微风区,检查掘进巷道内电气设备是否断电,同时观察恢复正常通风时是否自动复电(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严禁开关自动向掘进工作面送电;不得用在局部通风机开关负荷

5、侧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的办法代用风电闭锁),检查风电闭锁是否正常工作。 (11)矿井电网停电是否能保证不低于2 h的停电延测性能,可在人井前或入井时先切断电网电源,或在地面抽样检查。 (12)使地面主机停电或切断与地面微机通讯,用校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超过断电门限,观察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的功能。 (13)查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设计安装、报表打印、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资料。监控日报除打印模拟量数值外,还必须打印开关量传感器的工作状态,特别是局部通风机运行、馈电监测,同时打印出故障时信号中断次数和时间,分值模拟量数据必须取其最大值。通过馈电监测判断甲烷超限、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被控区是否切

6、断电源。通过查阅中心站的运行记录,监察系统发生报警、断电、故障等信息的处理情况。监控日报必须报送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4)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中规定的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的电钳工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佩戴便携甲烷报警仪。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是否安放便携甲烷报警仪。3 违法行为的处理与处罚 为了纠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程序,对煤矿实行行政处罚。31 监察适用的法规条文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

7、、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或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不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2 违法行为处理及处罚原则 煤矿违法行为很多,在这些违法行为中,对煤矿安全生产威胁程度也不一样。在监察中,对于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可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达到等处理决定。对不按规定任意提高报警、断电值设置,改变断电范围或故意使超限断电执行机构失效,调低传感器的监测值,随意撤销监测监控装置、购置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系统、装置等违法行为必须从严处罚。处罚时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处罚依据不适应时,可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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