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项目“5.22”触电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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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项目“5.22”触电事故 一、事故单位简介 2006年7月6日,管道局正式与印度瑞莱斯公司签署了印度东气西输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印度东气西输天然气管道工程东起巴洛奇,西至旁迪切里,将印度东部孟加拉湾海开采的天然气输送到西部城市,是印度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管道全长1386公里,管径为48英寸(?219毫米),共分8个标段,工程要求2007年12月31日完工,管道局中标了其中6个标段(3、4、5、6、7、8标段)1088公里的管线安装和站场建设。 管道四公司试压分部,承担了该管道建设项目的管道清管、试压、干燥等任务(事故发生地在八标段)。 二、事故经过5月22日上午10时,管道四公司试压

2、分部机组长康XX、技术员董凯、操作手吴志满、刘利辉、焊工李建平等5人到NAMADA河东岸KPl367桩处,执行穿越公司分部NAMADA河穿越管段回拖前的预试压。 13:30左右河水退潮,现场具备了安装潜水泵条件。因发电机与潜水泵连接电线不够长,购买的电缆还没有送到,为在NAMADA河涨潮前完成任务,康XX到相邻的穿越公司分部,私自带电拆取一台正在给蓄水池上水的水泵电缆线。大约13:40,同事发现康XX触电昏迷,歪倒在蓄水池北侧的泥坑里,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机组长康xx安全意识不强,私自徒手拆水泵带电电缆,带电违章操作,导致触电身亡。 临时用电不规范,不

3、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的规范要求。(二)管理原因1、现场没有HSE监督,不能及时制止康xx违章行为。 2、机组没有配备电工,没有执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运行水泵没有设专人看管,出事现场无警示标志。 四、事故处理 4.21和5.22事故分别给予(一)印度项目部领导: 1、给予项目经理高建国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扣除5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抵押金。 2、给予四公司副经理王平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3、给予项目安全总监祁香文行政记过处分。(二)三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 : 1、给予三公司经理陈连山行政警告处分。 2、给予三公司副经理郝朝利行政警告处分。 3、给予三公司八项目

4、经理部副经理、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负责人傅爱军通报批评。 4、给予三公司八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副经理刘仲通报批评。 5、给予三公司第二工程处处长、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副经理兼S1机组长夏景华记过处分,撤销S1机组长职务。 6、给予三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技术员、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HSE部经理周军凯警告处分。 7、给予三公司印度工程项目第六标段S1机组HSE监督员杨志斌警告处分。 8、给予三公司第二工程处机械操作手杨永利记大过处分。 (三)四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 1、给予四公司经理田宝恩行政警告处分。 2、给予四公司副经理朱东志行政警告处分。 3、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经理李庆合警告处分,并予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 4、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副经理唐红忠记过处分,并予以罚款7000元人民币。 5、给予四公司印度项目工程试压分部HSE部长警告处分,并予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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