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公司二处东大项目部“1.6”运输死亡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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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建公司二处东大项目部“1.6”运输死亡事故 2004年1月6日9时5分,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承建的东大煤矿副井工程在井口运送混凝土时因吊桶重心偏移前倾翻倒发生一起运输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统计属别:矿建施工事故时间:2004年1月6日9时5分左右事故地点:山东滕州东大煤矿副井井口事故类别:运输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死者简介:耿某,男,项目经理,1964年6月出生,中专,1986年7月参加工作,省三级安培中心培训一、事故经过简况东大项目部副井工程自2003年11月18日开始试挖,12月25日正式开工,2004年元月3日冻终段(116米)全部掘砌结束,转入套壁施工,至元月6

2、日夜班套壁施工26模,计26米。元月6日早班掘进工7时40分下井扎钢筋稳模,8时55分稳模结束,井下打电话要砼料,地面开始拌料,至9时5分左右第一罐砼料拌好,采用平板车上座1.立方米砼吊桶接料,五人将此重车推向井口(其中肖新东在车左前方用手拉车,闫五杰、史士光、孙文东三人在车尾部向前推,耿某在右前方拉车),车过道岔米左右的弯道时,吊桶重心偏移,向左前方倾斜翻倒,孙文东发出闪开的呼叫,但由于耿某躲闪不及造成轧伤,随即送腾州市人民医院抢救,9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吊桶不标准,底面不平,与平板车面接触不实,另外吊桶底座圈直径小于吊桶外缘,导致吊桶稳定性差,是造成此次事故

3、的主要原因。2、推车人员违反套内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四部分施工方法第八条规定人工推车时,必须躲开左右两侧,严禁直接用手在吊桶前拉车。推车时,必须有人在旁边指挥,如发现有倾倒危险,及时指挥人员躲避之规定。(二)间接原因1、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差。三、防范措施(一)重新改造吊桶底座,使之与平板车接触面增大,重心在中心位置,吊桶改造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二)吊桶与平板车采用铰链连接或销杆连接,使之形成整体,吊桶不易滑落。(三)整修轨道,确保车辆行驶平稳,否则不准行车。(四)进一步对职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按规程措施指导施工。(五)立即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重点是机电运输,提升吊挂,井筒防坠等内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责任追究(一)二处处长,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二)安全副处长,分管安全工作。安全检查不细,管理不力,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三)东大项目部经理。违章作业,负有只顾直接责任。鉴于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四)东大项目部生产副经理,现场安装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给予其罚款300元。(五)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规定,对第二工程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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