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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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使得目前我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队伍严重弱化,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当前我国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呈倒金字塔现状,导致基层大量而繁重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无人抓、无人管,基层安全监管呈现真空状态。 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在基层安全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基本上都是采取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有的还是聘用的,又加之没有执法权,都是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开展执法来参与基层安全管理等,使得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大大受到限制,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档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仍呈多发态势,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和瞒报事故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责任措施、管理监督等不到位的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提出,到2010年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家(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工矿

3、类中小企业大部分分布在乡镇。由于县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一些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又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队伍,全国乡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平均仅为1名,难以对众多的分布在乡镇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 应及时修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抓住当前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机,国家应统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地方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明确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职权,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定和常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队,明确和规范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的人员配置。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充实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确保我国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管得住,只有筑牢了我国基层安全监管防线,加强源头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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