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党团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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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3月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党团材料 敬爱的党组织:2008年3月7日经党组织批准,我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现预备期已满一年,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转正申请,申请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成为预备党员一年多来,我在党组织的严格要求下,在党组织的教育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无论是从政治上还是思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增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党。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一直都按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

2、责。在这一年的预备期里我的收获很大,现向组织汇报如下: 在这预备期的一年以来通过认真学习,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得到进一步改造,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更加符合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在学习生活和思想各方面,同学们和老师们都给予我巨大帮助,使我思想和学习取得不断地进步,同学们团结向上,使我感到集体的温暖。而在思想认识层次上,党组织对我的教育使我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以及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思想得到近一步升华和飞跃。 在工作和其他方面上,我深知当今时代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没有丰富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3、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是很难适应时代发展,为党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为此,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刻苦钻研本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努力学习第二学位的专业知识。不但在理论学习上没有放松,在实践工作学习上也没有放松。我积极参加各种学生活动和党组织的有关活动。近一年来由于面临毕业,找工作和毕业论文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大多数时间都花在了这两方面。给我最深的感触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我们都要清楚的明白自己的定位,不要好高骛远,要脚踏实地的做人,只有你付出了才会有收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共产党员应有的精神品格。作为一名学生党员,在过去的一年中,我认真践行这一光荣传统,努力

4、在同学中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现在担任编辑一职,在工作期间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及时、准确、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虚心学习其它各相关技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复合型人才。 总之,过去一年来,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用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有时还有畏难情绪,编辑和策划意识还有所欠缺。对于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我将在今后继续加以克服和改正。如果这次我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自己还不具备一个正式党员的条件,我一定继续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正式党员。如果能够按期转正,我绝不骄傲自满,而是以此作为自己人生又一个新的起点,在未来的征途

5、上继续不断努力,争取做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此致敬礼申请人:时间 尊敬的党组织:2008年4月经党组织批准,我实现了梦寐以求的愿望,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现在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申请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一年来,在党组织的带领下,在支部党员的悉心帮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也增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党。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一直都按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6、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一、在实践中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大学四年级正是利用前三年所学的基础知识,深入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时期,所以这个学年中,我更加努力的学习。除了老师所讲的课程外,还主动的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获得了校级“优秀社会实践者”的荣誉称号。在参加工作的过程中,我仍然继续与院系党组织进行联系,也经常与所在当位的党支部进行思想沟通,并且能够不断的学习并关注党的思想动态,了解国家的所面临的基本状况。在国家面临冰灾与地震的危难时刻,能够以一名党员的义务和责任,伸出援助之手奉献自己的爱心,并能主动对自己的学生进行爱的教育。今年是奥运年,为了迎接神圣的奥运

7、会的到来,我积极的了解有关奥运的知识,并且时刻关注着有关奥运会的重要事项,能为奥运加油助威,也积极参加了单位所组织的一些有关火炬传递的比赛活动。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因为我知道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时时刻刻做好群众表率。我也为自己能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而感到无比自豪。在党的帮助教育下,我明确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把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与学习、工作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入党以前,我觉得做一名共产党员要有远大的理想,要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但如何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当时并不十分清楚。入党以后,经过党组织一年来的教育帮助,我逐步认识到对学生党员

8、来说,端正态度,刻苦学习,努力工作,更多地掌握科学本领,就是把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与现实生活结合的最佳方式。并深深认识到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继续深入的学习马列主义的理论知识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为了尽快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从新闻媒体中了解当今的国际政治形势,社会动态及党中央的指导方针等。我深刻认识到邓小平同志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二、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在思想上,需要更深刻的学习和领会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要更进一步的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党员学习,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各个方面取得更大的

9、进步。在近一年来,我再一次认真系统的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全面的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党章和两个条例;深刻领会“十七大”会议精神,并充分认识到它们是改造客观世界,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胜利果实的行动指南。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更加坚定了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并且懂得了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稳固的理论基石。只有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在这个风云变幻的国际环境中,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全新形势下,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共产主义纯洁性和先

10、进性。从广播、报纸以及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台独势力有所抬头,达赖喇嘛扰乱社会安定的活动仍在继续。这使我清楚地看到,在当前祖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一片大好形势下,仍有一部分人不断制造各种事件妄图破坏这来之不易稳定局面。但我坚信中国共产党对此类事件作出的英明决断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意愿的,无论党中央采取何种方法,都是为了祖国的统一,为了社会主义事业,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而做出的选择。我作为一名中共预备党员,全力支持和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现在我作为一名学生,先要完成自己的学业,在党和国家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奉献自己的一切。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

11、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8年12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

12、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

13、,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

14、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

15、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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