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7.2l” 特大沉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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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犍为县“72l” 特大沉船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8年7月21日,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所属“川运24号”客轮载客322人(含船员23人),从宜宾驶往乐山,于下午3时10分行至犍为县峰子湾水道,发生客轮翻沉,死亡、失踪共计166人,直接经济损失1830000元。二、事故原因分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发生,虽然与岷江河流水情较复杂有一定关系,但主要是当班船长思想麻痹,驾驶操作不当,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川运24号”客轮值班船长罗某忽视安全生产,选择航线不当,驾驶操作失误,是造成这次特大沉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刑事责

2、任,鉴于其已落水死亡,故不再追究。2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副经理陈某,分管公司生产和安全工作,平时对船员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严,对岷江河段安全航行的具体措施落实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3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乐山分公司经理康某,是该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管理督促不够,特别是对高级船员要求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能接受教训,工作积极,表现较好,群众反映工作实在,给予康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50的罚款,停发6个月奖金。4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经理李某,身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新形势下对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抓得不紧,管理不严,对该公司船舶航行河段不安全隐思缺乏调查研究,帮助驾驶人员注意提高操作技能总结安全航行经验不够,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3个月奖金。5四川省重庆轮船公司副经理李某,分管安全生产,协助经理抓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下属单位工作不力,但监于该同志任职时间不足1年,免于行政处分,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罚款,停发3个月奖金。6重庆市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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