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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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政发 1 9 8 67 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 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 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 社会上招用的工人。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 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 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 工和定期轮换工。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

2、 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发给劳动手册, 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二份(一份装入本人档 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 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 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申请, 予以补充。五、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分别办理 联系手续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转入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六、从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 迁移户、粮关系的,

3、应准予迁移。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定期轮换工人的户、粮 关系,一律不得转移。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 种固定工的标准供应加价粮,加价部分由企业负担。七、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由从事劳动合同制工作之 日起计算,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八、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学徒、熟练期制度, 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相同。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 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原工资等级支 付工资;改变工种,累计工作时间已满三年的,试用期间的 工资:在企业,重体力工种不低于三级正的工资标准,其它 工种不低于二级正的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五 类工资区为五十点五元,六类工资区为五十二元,试用期满 后考核定级。累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新参加工作对待。九、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幅度,按本人标准工 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计发。这项工资性补贴,应纳入工资 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十、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作 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 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 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四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5、为五个 月;十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十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应按国家规定领取待 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办法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 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三、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 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十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半 月内持证明手续和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 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企业应同时将本人的档案材料转交劳动服务公司。十五、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十六、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可编辑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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