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无力对抗《自愿离婚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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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离婚协议无力对抗自愿离婚协议书 记者谢磊报道通讯员杨克元报道:夫妻间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先于民政局制作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且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同记载,究竟应据哪份材料来认定?记者今天从闵行区法院获悉, 记者谢磊报道通讯员杨克元报道:夫妻间自行制作的离婚协议先于民政局制作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且对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同记载,究竟应据哪份材料来认定?记者今天从闵行区法院获悉,法院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变更,林女士欲以离婚协议条款否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难以采纳,作出林女士给付方先生补偿款22万元的一审判决。 约定女方给付22万元 方先生诉称,因感情破裂与林女士经

2、协议离婚。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明确约定了双方财产的归属,并约定离婚后林女士一次性补偿方先生22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方先生多次要求林女士履行一次性交付22万元的约定,但林女士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方先生将林女士诉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补偿款22万元。 辩称以离婚协议为准 但林女士却说,方先生所述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之前制作的另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双方分配的财产,而且财产分配基本相当。林女士称,如果计算在外地投资的60万元,方先生分得的财产要大大超过自己所分的财产份额。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因为民政部门称其格式与规定不符,所以在抄写过程中省略了

3、一些部分。且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到外地商铺和轿车的分割,自己并没有分得大部分财产。 协议难以对抗协议书 法院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致,其中明确载明林女士应补偿方先生22万元,而未涉及林女士多次提到的“外地投资”一节,也未有明显笔误的迹像。由于离婚协议先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形成,两者发生冲突时,自愿离婚协议书应视为对离婚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变更,因此林女士欲以离婚协议的条款否定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难以采纳。至于林女士提供的“山东投资”60万元之证据,一是该财产在自愿离婚协议书未有反映,二是林女士未就该财产在本案中提出分割请求,也未提出反诉,故不予处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

4、婚姻裂痕的当事人,草拟并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正处于离婚边缘的当事人,有的在离婚过程中只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有的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二份甚至多份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婚姻裂痕的当事人,草拟并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正处于离婚边缘的当事人,有的在离婚过程中只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有的在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二份甚至多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且如何处理,这与每一个离婚的当事人息息相关。我们就离婚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列举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

5、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二、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

6、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三、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

7、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

8、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年月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四、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

9、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

10、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五、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

11、,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

12、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13、)、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七、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

14、,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八、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

15、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九、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十、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

17、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

18、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

19、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办理离婚登记时,又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并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很好的斟酌。离婚协议签署的不恰当所产生的苦果,最后也只能由自己肚子吞噬。结合我们的经验, 离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办理离婚登记时,又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双方并没有对离婚协议进行过很好的斟酌。离婚协议签署的不恰当所产生的苦果,最后也只能由自己肚子吞噬。结合我们的经验,提供给大家一些过去前人犯过的错误,希望大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要再走前人的老路。 留意:前后几份协议并

20、非份份有效 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对于这几分离婚协议,又如何确立各自的效力呢? 举例: 离婚协议中产生的几份协议,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

21、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警惕:离婚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举例: 可见,若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写明“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在双方没有其他经过签字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双方已经对财产作了分割,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如果财产较多,也不能为了尽快离婚而简单的进行约定,而应该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将来产

22、生纠纷以后只能自食其果。 举措:应将共同财产完全写入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时,不排除双方已对某些财产进行口头协议处理而没有写入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的情况。若今后产生争议,没有写入协议的财产会再行进行分割。 举例: 刘某与李某在2004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道*弄*号*室房产归刘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刘某偿还。由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另外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因上没有贷款,也不发生产权变更,双方口头约定这套房屋归李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刘某反悔诉讼到法院,认为双方还有一套房产被李某隐匿,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故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房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写明的财产,在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类财产进行过口头协议分割,也没有办法举出书面的证明,另一方同时予以否认有类似证明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信有协议的主张。所以,如果没有完全写入,可能会导致未取得所有权一方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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