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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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赠与合同争议2006年1月刘律师作为王小姐(被告)的代理人,与其在前男友(原告)的财产权益纠纷中, 对约定的违约条款和合同的性质,利用法理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合同的实质为赠与合同,人 民法院支持了刘律师的主张,从而免于将预备赠与的财产变卖后的款项交付给前男友,并使王小姐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案情介绍2006年1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称,某时代花园808房是他和王小姐同居期间购买的 他认 为他支付了装修和家私款大约 4万元,后来双方在此同居并在 2005年3月生育了一女孩,分手 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认为自己支付了一次性归还的 6万多元的按揭款,现王小姐将该 房产卖给他人,请求法院判

2、决王小姐赔偿给他 13万元的房款以及5万元的违约金。王小姐则认为,二人恋爱期间怀孕而致生育一女是事实,然而并没有同居生活,更没有共同出资购置属于二人的共同房产。某花园808房是自己购买的,双方的协议书是要把王小姐差不多支付的房款、装修、家私等约12万元的财产赠与给张先生,约定张先生必须支付剩余的6万多元按揭款,但张先生没有按时支付银行按揭款,并骚扰其家庭而致其离婚,在赠与 的财产没有交付也没有过户给张先生前,因此她撤销了赠与,将房产卖给了他人,并认为其不应当向张先生赔偿房款以及违约金。法院调查的事实:王小姐和张先生于2004年2月相识后恋爱,在此期间致王小姐怀孕。恋爱三个月后(2004年5月)

3、王小姐自己出资购买了某花园808房,房款、配套、税费等支付了 12.7万元,签订合同的时候王小姐支付了5万多元房款,另外7万元房款王小姐办理了银行按揭。2004年10月房产交付使用后王小姐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在此期间两人发生了矛盾,未能结婚。2004年12月王小姐怀着 6个月的怀小孩和他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三个月即 2005年3月王小姐生下了一个女孩。小孩出生一个月后(2005年4月),王小姐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王小姐将其名下的某花园808房的所有权转让给张先生;王小姐差不多付还的房款和银行按揭款不用张先生再归还给王小姐;签订协议之日起银行的按揭款由张先生以王小姐的名义支付

4、给银行,协议签订之日该房的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三个月内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小孩,该房作为双方寄予感情及了结小孩归属之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张先生不得再用小孩作为借口做纠缠,不得将该房作为与他人结婚之住处;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若王小姐私自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则赔偿张先生人民币 5万元。2005年6月王小姐和夫君、相公离婚。另外,签订协议之前王小姐支付了 7200元按揭款,张先生支付了 1800元按揭款,协议签订 后张先生支付了 1800元按揭款。协议签订三个月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也没有交付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没有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款,2005年8月王小姐

5、一次性将银行按揭款6万多元付清后以13万元将该房产卖给了第三方。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房款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认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包含了赠与合同及房屋转让合同内容的双务合同,并认为该违约条款有效,王小姐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差不多违约,因此,判决其向张先生赔偿 5万元的违约金。王小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小姐与张先生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小姐把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张先生后,她差不多支付的购房款、配套款、按揭款、装修款、及家私款10多万元,转移给张先生而无需张先生支付对价,属于赠与的性质。协议书还约定张先生须向银行支付尚未缴纳的银行按揭款6万多元,即张先生同意该房产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赠与人王小姐履行给付义务的对价,属赠与所附的义务。该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王小姐有权撤销,依据合同法5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撤销后违约条款也失效,二审法院判决:1、王小姐应于判决发生效力10日内付还张先生原支付的3600元的按揭款及相应的利息;2、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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