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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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汇编 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 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 本文关键词:必要性,公示,诉讼,对策,取代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 本文简介:摘要:我国的票据失票救济制度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与失票诉讼。在司法实务中,因公示催告制度的门槛与成本低,应用也最为广泛。失票诉讼制度虽有法律规则,但使用率却不高。本文拟从公示催告制度的局限性出发,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失票诉讼制度,提出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观点,并分析其可行性,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 本文内容:摘要:我国的票据失票救济制度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

2、催告与失票诉讼。在司法实务中, 因公示催告制度的门槛与成本低, 应用也最为广泛。失票诉讼制度虽有法律规则, 但使用率却不高。本文拟从公示催告制度的局限性出发, 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失票诉讼制度, 提出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观点, 并分析其可行性, 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失票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关键词:票据救济; 公示催告; 失票诉讼;一、公示催告制度的局限性根据我国票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我国的票据失票救济制度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失票诉讼三种。挂失止付作为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必须搭配公示催告或者普通诉讼而存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失票救济制度中当事人使用最频繁的制度,其具备保全票据款项、寻找票据实

3、际持有人、废除遗失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确定票据款项归属的功能。然而,公示催告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公示催告制度为了维护失票人的票据利益不受侵害,允许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让流通中的票据尽早结束流通,或者不惜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明确表示在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内票据权利转让无效。这一规则,无疑与票据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流通性产生了冲突。第二,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的票据宣告无效,此时票据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确认票据权利之诉还是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一方面,当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利害关系人就已丧失请求权基础,而且在除权判决没有被撤销时,直接提起票据诉讼诉求否认除权判决的效力,将冲击合法有效的除权判决。但是,民事诉

4、讼法并未规则普通程序的裁判可以否认非诉程序的裁决,所以,提起确认之诉不可行。另一方面,除权判决虽规则于非诉程序中,但实质是在发生权利争议后提起的诉讼。从这个角度上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可以采用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则。既然最后还是回到诉讼程序,何不一开始就采用失票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呢二、失票诉讼制度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取代票据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做法,1996年我国票据法大胆将票据诉讼制度引进,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但与域外法相比,我国的票据救济制度又显得较为特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没有失票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如英国、美国则没有公示催告制度。我国的票据法律则两者皆有,失票人可自由选择

5、适用哪一方式进行救济。笔者在无讼案例网上以关键词票据丢失进行搜索,发现绝大多数案例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确认纠纷与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而且大部分诉讼是因公示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从非诉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中关于票据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出票人交出票据复本或者请求付款的规则,使用率确实不高。公示催告和失票诉讼对流通票据的遗失都能起到救济作用,但是前者是通过强制性规则阻却票据流通,如止付通告的绝对效力、公告期限的设置以及逾期不申报的除权效力等。目前两种救济制度并存,再加上公示催告的门槛与成本很低,失票人几乎都不选择失票诉讼。此外,

6、如果失票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要求债务人付款,则不必以公示催告为前提;如果拒绝补发票据或者拒绝付款,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能直接解决该问题,仍需走诉讼之路。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尽快转向失票诉讼制度。三、失票诉讼制度的完善依据上述内容可知,我国对失票诉讼制度的规则较少,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比如,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失票人除金钱担保以外可否提供物的担保,解除、免除担保的条件是什么,无法提供担保下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债务人将票据金额提存于法院等等。然而,失票诉讼制度若要取代公示催告制度,则必须对自身的制度规则进行完善。首先,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这一规则应当加以保留,特别是针对无法控制票据

7、款项的票据、绝对丧失的票据、付款期限较长的商业汇票以及授权补记的银行支票。在此之前,我国应参考英国的做法,改变对票据复本的态度,认可复本的法律效力。其次,请求债务人支付货款这一规则应当加以保留,且请求对象仅限于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及于全部票据债务人。因为针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而言,其已经通过转让票据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若再要求其支付货款,则该债务人需再进行追索,徒增诉累。最后,对于失票诉讼中的担保问题进行详细规则。丧失票据为禁止流通票据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票据已经灭失的,可以考虑免除担保;对于担保形式与担保数额的规则应当相对宽松,如既可以金钱担保,也可以物保;失票人无法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将票面金额及相关费用提存到法院等。总之,应当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障碍,便利当事人提起失票诉讼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参考文献1王小能, 主编.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x.2沈德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x.3张雪楳.票据丧失救济之公示催告程序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 202x .4邢海宝.票据公示催告的限缩与转向J.法学, 202x .失票诉讼取代公示催告的必要性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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