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國內外出差旅費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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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華大學教職員國內外出差旅費辦法民國85年3月28日第2次校務籌備會議訂定民國90年8月20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至國內外各地區,得給予差旅費用補助,其出差旅費之標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 二 條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限於下列各項:一、代表本校出席國外國際會議者。二、因公務需要派赴出差者。第 三 條 本校教職員出差應先填具出差申請單(如有同時幾人一起出差同一地點,可填寫一張申請單)覓妥職務代理人。國內出差報請直屬主管、一級主管核准,人事室會簽,教師必須經教務處會簽;國外出差教師除了報請直屬主管、一級主管核准,人

2、事室、會計室會簽之外,教師並應會簽教務處並送校長核准後,方可辦理出國。第 四 條 各單位所指派之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一、出差人員應事先填具出差申請單,於出差日前三天送達人事室。二、出差申請單經核准後,第一聯送交人事室,第二聯送交會計室,第三聯單位留存。三、各單位所指派之出差人員,出差事竣後,一星期內以支出憑證黏存單報支,並檢附出差申請單、出差旅費報支清單及單據送請各該單位主管及一級主管簽章後,先送人事室初審再經會計室複核後,辦理結案。第二章 出 差 費第 五 條 出差費分為餐費、住宿費、雜費及臨時費四種,均依如下表所定標準支給之。職等出差費標準出差地區校長副教授(含)以上教研人員及

3、一、二級主管副教授以下教研人員職、技工、司機、工友備 註國內早 餐實報實銷707070單位:新台幣(元)午 餐140140140晚 餐140140140住宿費140012001000合 計175015501350國外A 區170150130單位:美金(元)B 區150130110說明: 一、國外出差支給標準中A區指歐美、日本、紐、澳地區。 B區指大陸、東南亞各地。 二、不同職等人員同時同地出差時,按其各別職等分別報支膳宿費,但同一任務隨上級出 差時,得視實際情形,照上級標準辦理。三、若住宿於佛光山各地道場或對方已安排住宿,則不另支給住宿費,國內改支膳食費或臨時費,國外改支膳雜費支領A區每天美金

4、35元、B區每天30元。 四、國內外出差住宿費憑單據報銷。(但最高不能超過上表所訂標準) 五、國外出差費不分膳宿雜費,改以日支生活費一項含住宿費、膳雜費。 六、國外出差雜費包括市內計程車費、洗衣費及市內電話費。 七、國內出差,交通費憑單據實報實銷,市區方可以搭乘計程車,應註明起訖地點,並索取單據,填單報銷。 八、國內出差,電話費等其他特別支出皆屬臨時費項目,均需檢據報支。第 六 條 出差人員奉派出差前,得預借必要旅費,凡當日不能辦妥,住宿外地者,按差旅費標準支給,當日可完成者,按實際職級報支膳食費。第 七 條 出差人員奉派出差在一日以上者,按日支給差旅費。標準如上表。差旅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

5、交通費及臨時費。住宿費依其職級標準填報,校長得憑旅館收據實報實銷。臨時費是指因公使用長途電話或其它特別情事所必需之費用,均應檢據報支。第 八 條 國外出差採按日給生活費含住宿費、膳雜費,生活費標準依標準表所定地區、等級及金額,按日列報。標準如上表第三章 交 通 費第 九 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國外出差:搭乘飛機及輪船,除校長可乘商務艙外,其餘以乘經濟艙位為原則。二、國內出差:1.交通費:火車及長途汽車,以莒光號票價報支,如無單據則不予報支。2.自行開車前往車費:里程數(里程數標準如附表)乘以4.5元(含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如有任何事故發生,學校不額外負擔任何費用)

6、過路費另外報支。 地點屏東高雄台南新營嘉義斗六員林彰化台中豐原苗栗新竹中壢桃園板橋台北基隆標準公里數148127804122577189103142176215225246254283 說明:嘉義以實際行駛公里數計算。第 十 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均應檢據列報,其乘飛機者,應憑飛機票票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報。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已由政府或有關機構專備或領有免票者,不得另支交通費。其餘優待價格者,應按優待價格據實列報。第四章 公 費第十二條 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並加入平安保險每人三百萬元,由學校統一辦理。機場服務費按實檢據列報。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

7、有攜公務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第十四條 校長因公出差赴國外地區,除依差旅費標準給生活費外,得視其任務性質,另行按實檢據列報下列各公費。一、禮品費:校長出國得支新台幣一萬元。二、特別費:指因任務需要,邀請海外專家學者之餐敘費用、交通費或其他相關活動之費用,但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第五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校職員出差時,應儘量利用本校交通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市區方可報支計程車費。第十六條 不同職等人員因同一任務而同時前往同一地區出差者,得視實際情形依上級人員標準辦理之。第十七條 出差當地或場所如供應三餐或住宿者,學校不另補助膳食費或住宿費。第十八條 教師如按國科會或其他單位之研究計劃者,各依其規定標準辦理,校方將不再另予報支。第十九條 國外出差天數報支,以參加會議前一天至會議結束後一天為期間,歐美、紐澳地區出差第一天及最後一天,兩天視為一天報支。第 廿 條 報支差旅費或誤餐費,如虛報或偽造單據情事,一經查覺即予議處。第廿一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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