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抵押)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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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7 页 动产质押 (抵押)担保合同 范本 第 2 页 共 17 页 合同编号:_ 出质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第 3 页 共 17 页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开户金融机构:_ 账号:_ 质权人: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第 4 页 共 17 页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 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

2、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 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 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第 5 页 共 17 页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 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 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 质物数量:_。 质物质量:_。 质物所在地: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元,实际质押额为 _元。 第 6 页 共 17 页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

3、偿完毕 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 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 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 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 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 第 7 页 共 17 页 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 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

4、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 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 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 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 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 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 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第 8 页 共 17 页 1.质权人不能妥善

5、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 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 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 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 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 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 已设定质

6、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 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 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 9 页 共 17 页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 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 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 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

7、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 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 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 10 页 共 17 页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 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 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

8、 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 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 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 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 质权 第 11 页 共 17 页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 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

9、)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 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 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第 12 页 共 17 页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 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 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

10、为。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 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 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 13 页 共 17 页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 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 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 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 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当

11、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 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 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 第 14 页 共 17 页 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书面 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 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 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 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第 15 页 共 17 页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 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

13、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 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 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 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 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 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 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 无法预料或即

14、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 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 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 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 第 16 页 共 17 页 争(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 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 质权人(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 第 17 页 共 17 页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_年_月_日 _年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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