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开展电力营销经验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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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供电企业开展电力营销经验总结 供电企业在不断开拓用电市场、增强电力供应、提高供电质量的同时,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劳动效率,以保证自身建设、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kpi(关键业绩指标)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管理创新是现代企业加强经营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供电企业,担负着圆满完成各项关键指标的重要任务。基层单位是营销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如何更好的开展电力营销,完成各项关键指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代理论在电力营销中的应用1、“过程方法”理论“过程方法”就是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一个过程来管理,以便获得期

2、望的结果的方法。“过程方法” 是iso9000系列标准的一项关键要素。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2、关键业绩指标理论通过对组织内部某一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分解为可运作的远景目标的工具,是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基础。kpi是现代企业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业绩考评方法。kpi可以使部门主管明确部门的主要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部门人员的业绩衡量指标,使业绩考评建立在量

3、化的基础之上。建立明确的切实可行的kpi指标体系是做好绩效管理的关键。电力营销关键指标由售电量、平均电价、线损率、电费回收率和普查任务构成。要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要从增加售电量,降低线损,提高平均电价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电力营销从客户申请用电到供电(业扩报装环节)到电费回收(电费管理环节),进行各种统计工作,确定本月、本季度、本年度的各项指标数值。最终指标的获得与营业管理、电能计量管理、电费管理、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等业务密切相关。只有业务扩充环节合理确定供电方案、合理确定电价类别;电能计量装置准确无误运行;用电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用电、窃电;营销稽查及时监督电力部门内部工作质量,才能确保各项关键

4、指标的圆满完成。二、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是指在传统和现代企业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具有激励约束性质的正反馈环节(正反馈机制),将开环管理系统转变成闭环管理系统,从而改善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驱动力和竞争力,并使系统本身产生自我发展功能,促进企业良性循环。营销管理与关键指标正反馈闭环管理,不断加强营销工作的各个环节,促进经营关键指标的进一步完成和实施。两项工作从来都是相辅相承的,关键指标的完成离不开精细化的营销管理,管理效果最终体现为各项关键指标的完成。如果营销工作出现了漏洞,业务流程出现衔接不畅,那么最终表现为关键指标的无法完成。营销工作来

5、不得弄虚作假,需要基层单位不折不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上级部门是以指标控制为龙头,以点控制面,实现营销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基层单位将工作过程分解,细化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以“关键指标管理为核心,过程控制为基础”最终完成上级部门的指标和任务。同时,基层单位通过指标完成情况,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应用电力系统先进的电力市场营销理论、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过程方法”理论、“pdca”理论、kpi理论,树立以“关键指标管理为核心、过程控制为基础”的管理理念,将控制重心有效前移,由事后控制变为事前和事中控制,可以及时纠偏。通过对营销过程分解控制,抓住电力营销工作

6、的关键指标,从而最终实现各项关键指标圆满完成。三、实施以关键指标为核心的电力营销控制过程加强指标体系管理,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参与、配合的关键指标分析机构,规范日常工作职责和程序,形成完整的关键指标分析机制,保证关键指标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定期召开关键指标分析会,对每一项指标每月完成情况定期进行分析,与同期数值进行对比,与其它基层单位进行对标,与计划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原因,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制定措施办法,形成指标体系、管理体系和建立基于经济杠杆调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人员责任。形成有效监督的良好局面。加强营销、生产、基建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争取资金的支

7、持,加强辖区内电网基本建设,保证客户的合理用电,通过对电网的改造,从技术上提高电网的输电能力,减少损耗。加强需求侧管理,合理通过价格杠杆作用,削峰填谷,保证辖区内电网的平稳、安全。避免出现高峰期负荷猛增,导致拉闸限电,损失售电量。加强客户安全管理,避免因客户事故导致上级电源故障,减少停电范围和时间。 通过制度实现“工作过程标准化、工作结果惟一化”的管理目标。本着 “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健全营销管理制度,规范落实各环节的关键点。旨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落实,做到依法经营,强化管理意识,规范工作行为,为各项指标的完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积极营造效能监察的良好氛

8、围,首先对辖区内的所有电力客户开展坚持不懈的用电普查活动,对电价的执行情况、客户的安全用电、供电合同的签订质量等进行认真的核对工作。查堵漏洞,加强用电客户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规范客户的用电行为。通过指标的量化分解,与个人绩效挂钩,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充分发挥全员潜能,同时扩大监督面,促使工作过程的规范性,避免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通过将当今国内外先进的正反馈闭环管理系统理论、“过程方法”理论、“pdca”理论、kpi理论及电力系统先进经验,全面引入到电力营销工作中,实现各关键点的有效控制 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

9、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很广。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谈几点初浅认识。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

10、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二、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承受了有史以来最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也担负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由于种种的因素,执行难已成为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有的群众和宣传媒体戏称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为“法律白

11、条”。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勿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法院从自身深挖潜力仍很有必要,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有没有用足、用好?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推动执行工作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法事务的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警察参与执行工作,

12、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

13、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买卖、租赁合同中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关机动车辆权利人的责任负担问题是一个比较传统的话题,但在买卖、租赁合同中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问题比较特殊,案件发生后有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力图澄清有关法律关系。一、基于

14、买卖合同,机动车辆未过户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机动车辆买卖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谁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有人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即为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所登记的户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问题的实质是关于机动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机动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相对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其特殊性。一般动产以其被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对机动车辆的公示方式则产生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种观点曾在我国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采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相混淆了。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登记对抗主义,理由是:1

15、、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生效主义;2、机动车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动产,仍应遵循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只是在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得知我国对机动车辆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故笔者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是指实际对机动车辆具有完全支配权、处置权的人。由此可见,车辆在交付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责任也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买

16、受人过错和违法、违章行为所致,理应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相反,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出卖人对车辆已经失去实际控制权,还由出卖人承担侵权责任则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1日以(20xx)民一他字第32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函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还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因出卖人未履行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之考虑,在买受人无力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17、时,可以由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出卖人的垫付责任与买受人的侵权责任不是同一概念,在出卖人尽了垫付责任之后,有权向买受人就垫付的金额进行追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在机动车辆交付后,出卖人只承担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为其设定任何义务。所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垫付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辆本身质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为方便阐述,本文所称机动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是指车辆在交付之前所固有的、潜在的、隐性的质量问题,排除交付之后因买受人的管理不当或自然损耗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如果出卖人未尽告知义务,则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此时,买

18、受人处于不知情状态之中。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买受人没有主观过错,则事故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任何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法律关系存在为前提。出卖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广义上讲他们之间存在侵权关系。但这种侵权关系是基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直接设定的,与一般的侵权关系有所不同。由此可见,只有在这种也是唯一情况下,出卖人才承担责任,这与机动车辆所有权的移转没有牵连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并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受害人只能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当然,受害人可以将出卖人和买受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买受人也基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享有对出卖人追偿权利。出卖人与买受

19、人之间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只有买受人也存在损害时,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由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主张权利。二、基于租赁合同,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在租赁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负担,应当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而予以区分。(一)光车租赁合同所谓光车租赁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下称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机动车辆,在约定的期间里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向机动车辆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时,承租人对该机动车辆拥有除处分权之外的所有权中其他一切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七天长假的实施,这种租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它满足了那些没有汽车而又追求交通便捷的人们的需求。对这种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也日

20、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就该租赁合同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承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而予以确定。1、出租人对承租方驾驶资格的审查有过错。因机动车辆行驶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国家对驾驶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只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级别机动车辆的驾驶。出租人的审查过错,客观上是帮助了没有驾驶资格或达不到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承租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出租人的帮助行为和承租方违法驾驶虽然不是同一行为,但两行为前后相连(帮助行为是违法驾驶的前提),共同造成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仍属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特别强调的是,从鼓励交易之

21、目的出发,必须界定出租人对驾驶资格的审查限度。笔者认为审查应以出租人明知承租方没有驾驶资格或有重大过失为限,即在签订光车租赁合同时,只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了驾驶证或有相应级别驾驶资格的人员,就应当认为出租人对驾驶资格审查没有过错,出租人不再承担由此而产生交通事故的责任。2、出租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事故的发生纯因机动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基于产品质量责任,出租人应当对事故的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也存在过错,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过错大小区分责任。3、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致。在这种

22、情况下,对责任负担问题引起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出租人基于机动车辆所有人和出租行为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如果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并无不当,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出租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交通事故不属于特殊侵权中的任何一种类型。所以仅以所有人和受益人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便是无稽之谈。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全部由承租人独立负担,并且承租人还应对出租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便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权

23、行为构成要件和合同法有关的内容,笔者不再赘述。与其类似的有:房屋坠落物和动物伤人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由其管理人和饲养人承担,而不是所有人承担。(二)运次租车合同所谓运次租车合同,是指机动车辆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驾驶员的机动车辆,按承租人要求从事运输任务,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显而易见,运次租车合同与运输合同相竞合。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责任负担。因驾驶员由出租人配备,驾驶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可视为出租人的代理行为,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便直接归责于出租人,由出租人独立承担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如交通事故还造成了承租人损失,出租人还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强迫驾驶员疲劳驾驶),属共同侵权,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按过错大小区分责任。2、出租人与驾驶员之间的责任负担。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直接认定是驾驶员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必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即使是驾驶员的恶意行为(如酒后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也应当由出租人对受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基于出租人和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因驾驶员的恶意行为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故出租人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对驾驶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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