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打造“服务型”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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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倾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倾力打造“服务型”法院为保障“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审判职能作用转移到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上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拓宽审判职能,从司法改革中谋求审判职能的最佳效益,从队伍建设中积聚服务发展的最佳活力,从现代化法院的构建中开辟审判工作的最佳局面,努力为实现“两个率先”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安全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安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环境。要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必须找准工作切入点,以打造服务型法院为根本,拓展和规范司法服务,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一、深刻理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

2、平和正义”的涵义,创新审判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创新的内容、目的和方向,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找到了落脚点。其中“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和不竭的动力。当前,人民法院由于机制和体制上的不协调,“人情案、关系案、权力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的创新,扩大司法服务的效果,真正做到让审判工作为“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二、牢牢把握法官队伍建设的命脉,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人是一切活动的核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就

3、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审判群体运用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过程。因此,提高人民法院的服务水平,必须提高全体干警的综合素质,激发全体干警的服务热情,积聚全体干警的服务活力,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大事、人人干成事的强烈氛围。为此,我们一是要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要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和班子内部争创活动,凝聚班子合力,形成有战斗力、感号力的领导核心。二是充分发挥中层干部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加强中层干部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实行院党组考核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考核本部

4、门的两级管理、两级考核机制,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四是从优待警,从严治警。在现有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干警经常加班加点,因此在待遇上要优厚,要多从干警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法院“六条禁令”和市法院“八条禁令”,对少数违法违纪者,要从严惩处,以儆效尤。三、认真处理“四个关系”,确保服务效果一是认真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法院作

5、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本质也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二是认真处理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人民法院服务的中心是“第一要务”,为区域经济提供司法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只是法院服务“第一要务”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和整体。因此,人民法院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时,不能影响整体经济发展,不能将司法作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的观念,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三是认真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和死抠法律条文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

6、判权,但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当前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与时俱进,在法律滞后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准确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公正裁判,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认真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关系。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满意。当然,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为人民服务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论是胜诉的当事人还是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句空话。但是,如果仅仅把为人民服务简单归结到为当事人服务,就会使司法的救济功能

7、变质,因为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的是其社会价值,而不单纯是某个特定的团体和个人。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在20xx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20xx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

8、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法官逐级选任制

9、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法官逐级选任能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

10、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论资排辈、终身制等陈规旧习,既能够使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走上上级法院审判岗位或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又能够使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从基层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是合理配置审判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这种选拔方式使法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法院广大干部“看到了希望,感到了压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比学赶超、力争上游蔚然成风。法官逐级选拔的程序组织和动员。宜宾中院从基层选任法官工作是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的,由市委组织

11、部与市中级法院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人事局和中级法院的领导组成的公选领导组,为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宜宾中院十分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围绕法官逐级选任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同时,要求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参与公开选拔,接受组织挑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明确选拔条件。首要的是政治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要求报考

12、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掌握和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要求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一定的审判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再次是年龄条件,报考者除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其丰富学识和较高专业水平胜任法官工作。最后,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且需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科学组织考试。考试分为书面考试

13、和面试两部分。书面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历史及国情国力等知识,考试的重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业科目内容包括各科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常用法律、法规。为防止产生泄密和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出卷、印卷、阅卷都在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严格保密。书面考试结束后,取考试成绩的前5名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精心组织考察。依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每个职位取前两名应试者列为考察对象。各考察组根据各自

14、的考察任务,制定周密的考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考察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了“九个必须”:组织意见必须要有;纪检等相关部门必须要到;考察预告必须要贴;考察对象以往的考察材料必须要看;考察对象必须要谈;谈话的面必须要广;考察对象在5年内调换过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去;个人档案材料必须要查;家庭必须要访。选拔监督。法官逐级选任实行“五公开”:即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在整个公开选拔过程中,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对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和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公开选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

15、宣传报道,接受监督。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宏伟而远大,进程艰苦而漫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人民法院的改革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只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就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不断深化,在改革中谋进取,在改革中求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法官用人和管理机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是职业

16、化改革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法官逐级选任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逐级选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指导。党的领导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负有监督

17、的权力,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官逐级选任改革离不了人大的支持。法官职业化改革由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实施并有计划推进,法官的选任工作应当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逐级选任的每一项改革方案从策划酝酿到具体实施,都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虚心听取意见。 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但是,我国的劳动制度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实践中也存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现行劳动制度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实物中发现,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容易发生

18、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雇佣无合同游动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得较少。很多用

19、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很难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更有甚者,劳动合同还分为主会何与合同附件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往往简化前一部分的内容,而细化后一部分的内容,使劳动者在签约时,往往是在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三)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在实践中造成用人单位会依此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使劳动者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享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

20、工时、工资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使劳动者没有职业的稳定感。劳动关系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过程状态的记载,监督部门往往也偏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很少甚至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在作出不利于劳动者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谈不上听取劳动者意见。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

21、合同等,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其次,目前我国有关的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策的思考为了改变以上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非常重要,关系到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否纳入法制轨道。(二)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

22、平等。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地是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的办法之一。(三)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四)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五)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建立劳动合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

23、内将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雇工监督奠定基础。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加强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力度,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督促改正,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六)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从而缩短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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