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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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 动产质押合同书 范本 第 2 页 共 15 页 合同编号:_ 出质人(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住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基本账户开户行:_ 账号:_ 质权人(乙方)_ 第 3 页 共 15 页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住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 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 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

2、合同项下_(短期/中期/长 第 4 页 共 15 页 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大写)_(小 写)_,利率为_,期限自_年 _月_日始至_年_月 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 第 5 页 共 15 页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数量_,质量 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

3、质物使用期限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 _元。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 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 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 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 6 页 共 15 页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 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 甲方须按乙方要求

4、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 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 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 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 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 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小 写)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 7 页 共 15 页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 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 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 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 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 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 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 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 第 8 页 共

6、 15 页 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 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 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 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 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 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 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 续清

7、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 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 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 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 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第 9 页 共 15 页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 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 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

8、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 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 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 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 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 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 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 第 10 页 共 15 页 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 知乙方乙方有权

9、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 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 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 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 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 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 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 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 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 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

10、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 意。 第 11 页 共 15 页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 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 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 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 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 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 款,并/或提前收回贷

11、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 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 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 第 12 页 共 15 页 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 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 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 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

12、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 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 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 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 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 13 页 共 15 页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 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 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 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 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 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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