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学习型科室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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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创建学习型科室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创建学习型科室的实践与思考按照省院关于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的决定精神,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创建活动已经蓬勃扎实地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分析我院创建活动的实践,使我看到,科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个层面,在创建学习到检察院当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只有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型科室活动,才能使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成为可能。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下面,是我在实际工作中引发的思考。一、通过树立共同愿景,为创建学习型科室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共同愿景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理想,它是一种群体意识。创建学习型科室活动,必须首先引导全体同志确立共同原

2、景,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为创建活动提供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年以来,我们院先后获得省级五好检察院、全省人民满意检案院等九项殊荣,最近省院又为我们荣记集体一等功和为刘春彦捡察长荣记个人一等功。在开展创建学习检察院活动中,由于我们把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作为大家的共同愿景,不仅增强了全体同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为开展创建学习型科室活动注入了精神动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的共同愿景,强化了大家的进取意识。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中所描述的“煮青蛙的故事”,形象地告诉我们居安不思危、满足现状带来的危害。我们根据这一道理,组织干警开展了“红旗捧在手,今后怎么走”的大讨论,破除了部分干警思想中存在

3、的骄傲自满情绪,发扬敢为人先,开拓进取的精神,做到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守土有责,为实现共同愿景做出最大的努力。二是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的共同愿景,强化了大家的创新意识。学习型组织的突出特点是不断地创新,这就客观地要求我们培养开放、前瞻的思维能力和敢为人先、不拘一格的勇气与气魄,在改革中求生存。求发展。三是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的共同愿景,强化了大家的团队意识。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能动性,在团队内部形成统一的意志,这是实现共同愿景的前提。通过前段时间以科室为单位,每天抽出一个小时,组织干警学习第五项修炼,交流学习体会,统一了认识。提高了创建的自觉性,树立起“一荣俱荣,一损皆损”的整体观念。以团队的共同愿

4、景为动力,增强创建学习型科室的主动性。二、坚持系统思考,找准创建学习型科室的有效途径系统是指相同或相类的事物按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系统具有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历史性等特征。系统思考是一种“见树又见林的艺术”,它要求运作者要体察全局,从整体性上按照系统的特性对事物发展做出全面地设计和设想。作为基层检察院,它是由诸多科室组成的,在创建学习型科室中必须按照整体思维的要求,把握不同特点,做出部署和拿出办法。一是要健全网络,坚持有统有放。有统有放,就是要求党组对创建学习型科室进行通盘考虑,拿出总体运作方案,对创建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为了统而不死,防止一刀切,又要求各科室根据

5、自身的工作任务、工作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出具有鲜明个性的创建方案,从而使创建活动能够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二是明确职责,坚持有分有合。通过有统有放,初步解决了创建学习型科室活动中的领导方式问题;那么有分有合所要解决的是学习内容问题。我们通过调查和论证,把学习内容划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修科目两大类别。在抓落实上做到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在共同科目上,根据省院确定的五项学习内容,我们把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确定为全院必学课程,由院党组统一组织,并把每周四确定为集中学习日,按照计划,梯次展开。在专修科目上,根据个人自愿,划分学习小组,指定学科带头人,由各小组自行制定计划,组织学习。三是合理布局。坚持有点有

6、面。有点有面就是解决骨干和群众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学习方法问题。为了使学习有的放矢,应该按照学历和能力两个方面,把干警分别划分成高、中、初三个层次,同时按照学历、能力两个方面选拔骨干。实现骨干与群众的对接和组合。三、实现自我超越,追求创建学习型科室的最佳效果实现自我超越,是创建学习型科室的本质要求和最终归宿,也是度量创建学习型科室成果的基本标准。作为创建学习型科室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使创建活动达到最佳境界,走向理想的彼岸。首先是引导大家实现素质超越。度量素质超越的基本标准是,使每位干警树立个人愿景,科室树立团体愿景,以学习为途径。使每个人、每个团体从被动反

7、应型转变为主动创建型。这就客观地要求,教育大家发扬刻苦学习的精神,博览群书,参加社会实践,成为复合型人才,提高整体素质。其次是实现管理上的超越。管理上的超越是相对领导者而言的,管理超越的基本标忘,是由传统的控制型向学习型转变。为此,在创建学习型科室工作中,引导科室负责人变换角色,由传统的领导者,控制者转变为设计师、教练和仆人,在管理队拉和开展工作时实现“无为而为”和“无为而治”。再次是实现工作上的超越。作为一个学习型企业,它的管理成效是以产值和利润为标准的;作为学习型科室,它的管理成效是以履行检察职能的好坏来衡量的,这是创建活动的逻辑要求。为此,我们要按照检察职能,根据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任

8、务,在创建活动中,引导各科室确立趄越意识和创新意识。按照树立的团队愿景,确立工作目标值,创造崭新的工作业绩,跨上新的工作高度。 在华阳地区网格化管理试点中,我局华阳房地办事处参与了网格化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实践,最突出的问题是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对此市民意见大,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久久困扰着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阻碍了本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促进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立法部门参考。一、主要问题简述1、违章搭建的处理小区业主私自在天井和其他公用部位违章搭建一时难以处理,根据现行法规的处罚程序太长,强制执行手续繁杂,效果不佳。物

9、业管理单位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内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2、高层住宅居改非问题一些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高层住宅内开办公司营业的居改非行为,给广大业主利益带来侵害。例如进行“居改非”的业主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标准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梯费、水泵费,引起了业主之间的矛盾;公司客户过于频繁进出住宅楼给其他业主带来不安全隐患等。同时由于工商部门已对部分住宅内的公司颁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单位只能劝阻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给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二、关于改变住宅用途立法建议这几年,本市“居改非”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市民对“居改非”办企业(餐饮、仓库)、办公司(贸易、中介)等引起的人员进出增多、货物上下搬运

10、、电梯等公共设施使用频繁和人声嘈杂、环境恶化等情形有很大意见,要求政府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但也有不少市民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对“居改非”从事新型的经营业态(例如软件、翻译)和家庭小作坊类型持容许态度,认为此类“居改非”并不影响或者很少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而且这是扩大就业的一条途径。针对现状,我们认为解决“居改非”问题,不宜一刀切,而是既要严格禁止,又要正确引导。在现阶段,既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也要发挥业主大会的自主管理作用。并逐步淡化政府对“居改非”的管理职能,逐步增强并发挥民事主体解决物业使用纠纷的作用。为此,可以提出以下管理措施:(一)严格限定不得改变住宅用途的范围:一是封闭住宅

11、区内的住宅;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二)规定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符合城市规划、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规定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三)规划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组织听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经营业态、房屋安全使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等要求向社会公布。(四)在允许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居改非”的,持“居改非”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12、出具备案证明,当事人凭备案证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五)依法“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项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六)在禁止改变住宅用途的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将住宅视为经营场所颁发营业执照。(七)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擅自“居改非”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

13、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八)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十)本规定实施前的擅自“居改非”,应本着事实求是、适当从宽的原则处理。一是经业主大会讨论允许“居改非”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经业主大会讨论不允许“居改非”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居改非”行为人未改正

14、之前,应当按照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十倍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是“居改非”从事经营活动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二、关于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立法建议经本市多年来对住宅违法搭建的整治,违法搭建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部分高档别墅区的违法搭建出现蔓延且难以遏止的现象;随着住宅商品化、产权多元化进程的加快,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物业管理企业切实履行物业管理职责。除了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前,事先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外,

15、应当经常巡查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活动。发现违法装饰装修、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例如两天)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惩罚力度与查处执法力度。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二是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已存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6、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三是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三)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相邻关系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该幢房屋的所有业主可以诉请赔偿。三、关于执法队伍的配置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对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查处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但是,由于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队伍,难以实施上述各项管理措施。因此,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实施对擅自“居改非”、违

17、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查处执法工作。在具体实施中,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擅自“居改非”、违法搭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的情况,也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查处。 随着物业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业主、使用人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强,居住小区违法搭建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在部分居住小区依然存在着擅自在天井、庭园、阳台等部位搭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公共部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现象,特别是一些高档小区居民入住后,出现了比较严重

18、的违法搭建情形,如有的业主、使用人擅自在房屋平台搭建阳光屋,甚至加层、改建、扩建、开挖地下室,不但严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与和谐的环境,还影响了相邻业主、使用人的日常生活,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一、华阳地区居住物业装修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高档商品房住宅中二次装修开始增多,由此各类违章行为和违章搭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的重视,从房地办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业主将原房屋从里到外彻底进行装修或改建,改变了原始设计风格,如外墙立面安装玻璃幕墙,将承重墙拆除后重新扩建,底层门厅、平台搭建成房间等等,违章面积在1060M2不等。(二)使用的装饰材料比较

19、高级、新颖,凡装修过的房屋均超过原房屋设计标准,对小区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与周边房屋的格局能基本保持一致。(三)相邻关系矛盾不特出,业主委员会一般也不直接干涉,只是对过分超出范围的违章建筑反响较大。(四)由于业主身份比较特殊包括一部分系境外业主,物业公司较难直接进行劝阻,怕影响管理费的正常交付。基于以上现状从物业公司反映: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对违章户的处罚达不到威慑作用,另外迫于管理费拖欠,只能劝阻,无法阻止施工,否则发生冲突物业公司很被动。然而作为搭建的业主却认为:由于房屋设计在使用上不尽合理,且已陈旧,所以当新购房业主入住或原业主二次装修时,往往请专业装潢设计单位对房屋重新按个性化

20、进行室内布局,加之在经济上有支付能力,使上述违章行为时有发生,由于示范效应,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大,有趋同倾向。二、进一步加强物业装修网格化管理的建议(一)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将住宅装修须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2

21、、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要求其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

22、视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23、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 入证。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

24、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 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区房地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和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和规定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的罚款。  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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