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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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深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调研报告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为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流动等问题,提升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总体水平。自4月份开始,我委成立了6个专题调研组,采取深入基层看资料、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走访育龄群众等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到七县一市四区进行现场调研。现就围绕“改革和完善人口和 三、建议与对策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是党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革创新,是当前人口计生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进一步规范目

2、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精简责任指标,使重点更突出,要求更清楚,导向更明确。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立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框架下来实现,引导各地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分类指导,褒奖先进,鼓励后进,推动各县(市)区均衡发展,齐头并进。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新阶段更好的发挥“指挥棒”和“晴雨表”的作用。 1、加快建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指导思想上必须紧紧围绕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主线,通过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3、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问题的自觉重视程度,进一步强化“一把手”的亲自抓、负总责的计生意识,逐步形成以统筹人口自身协调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导向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 2、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坚持在指标内容设置上遵循简明扼要,突出阶段性重点的原则;坚持在指标幅度设置上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在考核组织上遵循简便易行,便民惠民的原则。一要把过多的考核次数压下来。避免一年内省、市、县多次对同一个乡镇进行考核评估,原则上对一个乡镇的考核评估和检查一年不超过3次。二要把过多的考核指标压下来。一般性的工作要求不应作为考核指

4、标,考核指标要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和解决重大问题,不要什么工作都往考核的箩筐里装,更不要因小失大。三要把过多的考核环节压下来。减少考核层级,降低考核成本。四要把过高的指标压下来。考核指标要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切实遏制基层因应付考核而带来不必要的造假,把基层的注意力引导到踏踏实实做好基础工作上来。 3、突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导向性。坚持重点抓什么就考核什么的原则,增强考核工作的导向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突出以人为本。考核指标的设置要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有利于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提高群众满意度,有利于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坚决不下达容易诱发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

5、性事件的指标。二是突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各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际,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级各部门,引导党政领导把注意力放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来。三是突出求实创新。鼓励引导基层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值,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不盲目追求高指标,注重过程指标和源头管理,避免高指标导致的假报表,打造诚信计生。四是突出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注重不同地区的工作水平、工作基础的差距,针对一、二、三类县的特点,区分农村、城市、流动人口的情况,合理设定指标内容和指标标准,推进各县(市)区进位升类争先。 4、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公信力。

6、客观、准确地评价一个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衡量其在考核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工作进步程度、数据真实程度、群众满意程度,为党委、政府兑现奖惩提出依据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目的。因此,考核的指标要硬、要客观、要减少争议,不能有太主观的指标。考核评估从方案设计到结果公布,一定要公开透明,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考核评估工作始终。要把人口信息数据库、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度作为“一票否决”的主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兑现应奖罚并重,既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未位淘汰”,对后进单位不评先评优,对其责任人不提拔重用、甚至免职。同时,也要坚持“一票优先”,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名列前茅的单位

7、应重奖,对责任人应提拔或重用。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总结和提高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方式不断创新的过程。我们要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入扎实地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 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的“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理论界通说据此认为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即为“犯罪

8、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观点与其相左。因为这条所谓的标准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如果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致使这种标准既大且空,难以掌握而且不便操作,因而只能说是刑事起诉活动总体性的、一般性的原则。实际上“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必须为其确立可分析、可操作的准则性规范。 一、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最理想的情况是所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都已查清。关于“犯罪事实”的内涵与性质,目前学理界主要有两种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客观真实为证明标准,即只有在正确反映了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

9、告有罪;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即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法定的要求,即视为真实并可据此作出有罪判决。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应当予以查清的只能是“法律真实”。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一种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由感性到理性,由现象深入本质的过程。但在具体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往往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将已逝去的客观真实完全原样再现,套用一句平面解析几何里的经典术语来形容:客观真实是一个能够“无限接近,但永不能达到”的目标。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下,如果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就会违背

10、刑事诉讼的时效性要求,造成诉讼资源的无谓浪费,而且会导致某些本来可以及时实现的司法公正也因此而丧失,从而有悖于司法活动追求正义的终极目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处理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所追求的显然不是“客观真实”。假设某案中被告人实际年龄19周岁(被告人自己心里清楚),但其为减轻惩罚,坚称自己仅为17周岁,且被告人的身份证、户籍资料、出生证明等等证据都没有,而根据骨龄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属于18周岁以上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证据有疑点则利益归于被告”的精神,法院就会认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并予以从轻处罚。就本案中的被告人年龄问题而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

11、完全相反的。这样的判决虽然使被告人的谎言起到了预期的作用,造成对其犯罪的放纵,但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却并不存在瑕疵。二、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应该达到的程度有一种观点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其与法院的有罪判决标准略有区别。这种观点表面上看是为检察机关起诉活动松绑,其实是不可取的。我国司法体制实行侦、诉分开,因此审查起诉工作从一定意义上看,的确与国外的大陪审团或预审法庭相类似在法国,预审法官经审查,根据充分的理由估计被告人将来可能被确定有罪,即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意义就在于审查案件是否符合

12、提起公诉的条件。当检察机关根据自己所掌握证据“相信”被告人构成犯罪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即使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一般应对案件提起公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英美法系国家对起诉采用较低的证据标准是有其特殊司法环境的。他们的检察官不具有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批准权,检察官对警方的办结的案子是收案不收人,逮捕拘押犯罪嫌疑人要向法官申请令状,检察官的起诉也要经过治安法官或大陪审团的批准,法院的非审判法官要防止检察官不负责地滥用诉权而侵犯人权。而我国则完全不同,检察官自己批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自己起诉,所以必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在没有相应诉讼风险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在公诉证明标准上起

13、码要高到足以定罪的标准才行。在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也基本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因为审判结果是考核公诉案件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无罪判决率越高,意味着公诉的水平、效率和效益越低。这就要求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掌握的标准趋于一致。如果公诉部门不依据法院的认定标准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由于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交往,对法院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悉。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基本按照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三、刑事起诉证据标准的合理界定刑事起诉证据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其次是诉讼程序是

14、否合法。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已经完成并且具有了明确的诉讼主张,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定罪量刑,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应当继续取证,否则就不能获得对起诉的最终诉讼确认有罪判决。因此,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就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为有效指控犯罪而使案件在证据上所应达到的“度”,而笔者认为这个“度”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检、法三者的活动来看,也只有犯罪构成才能成为刑事起诉的证据标准: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查明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符合,则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

15、依据其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如果不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某甲因涉嫌盗窃他人手机一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作为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受案后首先要审查嫌犯的主体身份问题,就盗窃罪而言,关键在于其实际年龄是否已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嫌犯推翻以前所作供述,向检察官辩称其只有十三周岁,而公安机关仅根据骨龄鉴定结论认为其超过十四周岁,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就此提供新证据,否则就达不到起诉标准。再如,对赃物手机的价值若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价格事务所据此所作的估价结论,根据法

16、院目前的定罪标准,其犯罪数额也无法认定,同样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实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又不存在违法之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更是注重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若符合则作出有罪判决,若不符合则判决无罪。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均是围绕一个共同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展开的。而且这一标准也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了方向,具有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笔者认为,审查起诉工作实质上就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所进行的反复论证。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论据程序合法,能够形成闭合

17、的锁链,得出排他性结论,并最终达到刑法对这一犯罪所规定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这时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便已“达标”。因此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二是程序标准,即侦查活动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上半年,文电科在李主任的全面领导下,在姚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在各位副主任和各科室的关心和支持下,围绕岗位职责,完成了科室承担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水平。一是围绕办公室开展的“四加强两提升”学习实践活动,坚持把加强学习能力建设放在首位,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

18、践行科学发展观,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二是重点学习党委政府工作要点、工作思路和市委领导重要讲话,增强对市委决策的理解和把握,确保所办理的公文能够准确体现党委意图。三是加强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省市委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等公文处理知识的学习。四是坚持开展“回头看”活动,通过对已办理公文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总结教训,积累经验,减少或避免出现类似的错误。 (三)坚持原则,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结合我市目前的公文处理情况,按照条例和省委、郑州市委有关公文规范化处理的意见,在公文受理环节,对那些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合并发的公文合并发,可用电话通知的坚决不发。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

19、文,凡属市政府、市政府办及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原则上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发文,认真参照郑州市的发文规格发文。对各个单位要求以市委名义调整或成立的临时性机构原则上必须有郑州市的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半年来,已先后对6份不符合办理程序和要求的公文进行退文或重办,发文数量较去年同期降低。 (四)按照时限要求,最大限度提高办文效率。坚持行之有效的公文运转程序,建立党委系统高效快捷、科学合理的公文运转机制。树立“我就是最后一关”的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规定办文时限,政策性文件要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校,事务性文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校。办理一般文件按照程序办,对于特别紧急或领

20、导催办的公文,坚持急件急办、特事特办,在符合办文程序和保证公文处理质量的前提下,加班加点,保证公文按时限要求处理。采取“滞时提醒”方法,对超时的文件办理做到及时提醒,重点解决文稿会签时间过长的问题。 回顾半年来的文电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学习抓的不够深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都还是停留在面上,没有真正沉下去,个人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在办文过程中细心程度不够,需要时刻绷紧“细心无差错”这根弦,杜绝问题的出现;三是超前意识、创新意识不够,业务水平距离领导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将按照办公室“四加强两提升”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

21、项工作: (一)强化全员学习,提升队伍整体素质。要求科室同志深入学习贯彻省委书记卢展工在省委办公厅调研座谈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委常委、秘书长曹维新同志理论文章深入开展“五型”创评活动全面提升机关建设水平精神,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推进创先争优和“四加强,两提升”学习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做到工作学习化,休闲学习化,生活学习化。按时参加党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坚持每天阅读、每天自学;每月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周开展一次业务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提高每个人的公文处理水平。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市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语法修辞、字词句段篇等写作基础知识;公文处理方法和公文写作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及起草的水平,努力争创学习型科室。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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