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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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 关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款已有明确规定,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是笔者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确定为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更符合法律原理和立法精神。一、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

2、主要在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以及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特征,但这些非道路同样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方。在这些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险。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社会关系应该是公共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

3、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确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科学笔者认为,对在非道路上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确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科学,主要有三点理由:首先,法释号司法解释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表面上看似无不妥,但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侵害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比较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其首先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在这种公共安全下才对特定人的生命产生侵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先危害的就是特定人的生命。其次,从刑法立法精神来看,在非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

4、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均应构成同类犯罪,而法释号司法解释却规定分别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很显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的三个罪,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客体,即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而在一般情形下,由相同的主观因素,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侵害同一社会秩序,只不过造成了多种后果,所以应定一罪为宜,而不宜在不同的客体分别定罪。第三,从处罚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其量刑幅度为:“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中

5、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形的,其量刑幅度为:“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情形的,才“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两罪的量刑幅度看,对非道路交通肇事犯罪,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很显然,前者的处罚重于后者。这对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来说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不公平的。但是,以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它的量刑幅度则和交通肇事罪基本一致,即“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刑种也是拘役。 浅谈依法治村必须坚持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服务“三五”期间,我们辽阳县根据党的十五大“在现代化

6、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依法治村的重点放在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服务与保障上,将计划生育、资源与环境保护,做为依法治村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并围绕确保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开展了“三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了基层依法治理和两个文明建设。1998年被省命名为依法治理先进县,同年,在全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上,我们县做了“深入开展三项整治,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再上新台阶”的经验介绍。在中宣部和中央文明办召开的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我们做了“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发言。在全国百县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上,中宣部副部长刘鹏同志充分肯

7、定了我县深入开展“三项整治”确保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经验与作法。全县在此期间,有60多个行政村被评为省依法治理先进村。县委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把依法治村的着眼点放在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服务与保障上?怎样才能做到农村依法治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依法治村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取得了什么样的社会成果?本文将结合我县五年实践对此进行肤浅的探讨和回答。一、依法治村,必须坚持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服务,是新时期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客观选择为什么我们把依法治村的着眼点放在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服务上,主要是两个因素决定的。第一,是可持续发展

8、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决定的。大家知道,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源始于1972年在瑞典举行的首次人类环境宣言:“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它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经济具有长时期持续发展的能力。它不只是谋求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即短期和中期保持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以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要谋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口数量庞大,资源相对短缺,生态变化态势令人担忧,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要使这些因素相互协调、兼顾当代人和子孙后代利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我国的必然

9、选择。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摆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同科教兴国、改革开放一样,并列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的三大战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可持续发展战略,就不会实现,也不能有持久的现代化强国。这一点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和有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就已经造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大量失业、贫富差距悬殊以及社会风气败坏等严重问题,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警示。党和各级政府把可持续发展放到重要地位加以强调,就是要吸取前车之鉴,避免走别人走过的弯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党在新时期的一个战略目标,也是一个重要手段,他决定了农

10、村法制建设的方向和任务,所以依法治理,严格控制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通过依法治理,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可利用率;通过依法治理,加强生态建设,遏制生态恶化;通过依法治理,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依法治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讲,离开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的依法治理,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意义。第二、是面对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新情况、新矛盾以及深层次问题的客观情况所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在农村的各项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使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发生了深刻的、现实的变化。但是,也

11、存在着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就我县农村而言,由于农民和村干部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工作凭经验、决策拍胸脯,在事关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问题,例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超生现象、土地使用上的乱占滥用、林业资源的乱砍滥伐,农村环境的脏、乱、差等,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障碍;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成为了党和各级政府齐抓共管的中心工作。事实告诉我们,紧紧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开展依法治村和农村专项治理,已客观的不可必免的摆到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必须靠法制来解决,所以依法治村为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服务,这是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所

12、决定的。二、依法治村必须坚持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是基层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和探索依法治村如何坚持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县农村开展了“三项整治”的重大战役,实施了“五二三二”工程,加大了整治工作力度。即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做到了五个必须:必须严格土地延包承包期30年;必须坚持机动田比例;土地承包费必须全部纳入农民负担限额内;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必须依法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保护了土地资源不被蚕食与非法占用。在环境保护中提出了“两个改变”,逐步改变道路不畅通的状况,逐步改变脏、乱、差卫生环境,以乡村道路整治带动农村环境整治,将全县24个马

13、路市场全部取缔,新建了6个封闭市场,使80的村达到了柴堆、类堆、厕所、畜圈“四进院”。在贯彻森林法中坚持了三个严格,严格处理乱砍滥伐;严格打击非法偷盗;严格依法承包转让。先后处理了149件违法违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34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县在优质服务工作上实行了两步即:“软件同步、硬件分步”、将“计生与卫生联手”。对违反计生条例的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力度,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对医疗市场进行整治,保证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国家计生委、国务院人口研究中心及联合国有关人士的肯定。二是,深入开展了以计生、资源、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活动,强化对可

14、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监督力度。例如,我们将省计生委提出的“七不准”、“九公开”纳入了村务公开活动,还将广大农民特别关注的房基地审批、土地和林业资源使用、开发、上马重大项目等问题,都例入了村务公开之中,确保了计划生育、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广大农民的监督下落实和执行。三是,我们还做出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必须达标,否则就不能评为依法治理先进村和授予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荣誉称号的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推进力度。事实证明,这些工作的开展,都有利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都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同保护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都是维护社会稳定,形成安全、公平、文明的社

15、会环境的。确实达到了确保为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服务的目的。三、坚持依法治村,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是实现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村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工作成果。通过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各级领导增强了法制观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以处理小轧钢厂为例,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县自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农民走出田地,兴办了一批工业企业,由于靠近鞍钢的关系,全县发展小轧钢企业272家,年产值在30亿元左右,占全县工业产值的45,税金年收入20xx万元,占全县工业税收的30。就是这些小轧钢企业,虽然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

16、,但很大程度地存在质量不高、污染环境以及在建厂中乱占地,浪费资源等严重问题。在”砍”与“留”的问题上,都事关地方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砍了,会造成许多农民无业,又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留下,环境又受到损害,事关当前和子孙后代。面对这个情况,县政府下大决心依法办事,对乱建的小轧钢企业全面进行依法整治,关闭了94家,转产12家企业。通过对这些小轧钢厂的整顿治理,使这些农民企业家对土地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有了深刻认识,并初步树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识,在关停并转中,主动的在改善环境、提高质量上下功夫,现在已有大多数企业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重新开工启动。通过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大多数农民树立了科技

17、致富和坚定的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我县有10个山区乡镇,在生产的发展中,农民从事养羊、养牛等畜牧业生产。可是羊林矛盾却十分突出,养羊要上山放牧,羊要吃树叶吃草,就要破坏植被。为了鼓励农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生产,县委、县政府决定走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路子,在大力发展养牛的同时,号召广大农民对养羊实施限制。一些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农民实行圈养。这样,即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兼顾了农民利益又保护了环境资源。通过为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服务,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这项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以依法治国为纲,统揽全局的司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体现了我们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18、,体现了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比如,通过环境整治,使农民居住的乡村得到了绿化、净化、美化,提升了农民群众的生活品味和生活质量,陶冶了情操,振奋了精神。通过对“三乱”的整治,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收入,逐步走上了小康。同时,我们通过紧紧抓住农村依法治理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为社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从中得到了收益和回报。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县工作的摆放上,争取到了积极主动的位置。      

19、;       浅议以非诉讼替代为切入点  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    永阳镇地处城关,下辖11个居委会、11个村委会,一个省级私营经济园区,居住人口达10万人,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类矛盾纠纷的发案率高于周边镇,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也显得尤为突出。如何树立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将各类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在萌芽状态,避免当事人结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为法院节省时间、减轻诉累,促进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在“庭审式”人民调解改革取得初步经验后,进行了摸索和尝试,做法是:立足

20、以非诉讼替代为切入点,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所谓非诉讼替代机制,是建立在人民法院指导调委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将当事人自愿的,法院未立案或暂缓立案的,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的,或通过调解可以防止矛盾激化的纠纷诉讼审理活动前移,让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前介入,并参与在法官主持或指导下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这种机制的形成,进一步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使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有了新的空间,整合了人民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具有较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一、强化镇调委会与法院的联动,构建非诉讼替代机制。 &nbs

21、p;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调解,从一开始创建,在广义上就是一种非诉讼替代,即民事案件不通过诉讼 的方式而以中间人出面排解达到和平的化解的目的,这与法院的司法调解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与法院之间开展联动协作的基础,同时,也由于人民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格式化),在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应该就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格式化协议书的认定上,是作为案件审理的最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甚至在调解后,一方反悔时进行诉讼而给予维持,进一步提升了人民调解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因此,在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非诉讼替代机制的形式,是特指狭义上的与

22、法院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补充性替代,一方面是建立 在民调程序的公正性上,另一方面是建立在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上,这两方面缺一不可。除广义层面上的替代外,这种狭义上的替代就是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到法律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熟情通的优势,做好法院案件审理的辅助性工作,包括案件主审法官想做而做不到或不方便做的一些事,为法院人性化办案创造条件,这不但符合当 事人双方的意愿,也合乎“xxxx”思想的要求,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法律救助性工作,强化法院与人民调解之间的互补,对树立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一是建立镇调委会和法院联系庭的联席会议制度。由镇和法院每季度相互通报民事纠纷发案情况、发

23、案的特点。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确立相互配合的案件数量、原因以及配合的方式,明确调解的预期值。二是建立镇调委会和法院联络员制度。镇指定的联络员一般为镇村(居)调委会的首席调解员,并将名单报送法院,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参与的调解人员。县法院指导民一庭庭长为联络员,随时通报未立案和已立案以及已裁决案件的情况,并明确需要配合调解的案件、主持和指导的法官,确定调解的地点、参加人员等。三是建立调解档案审核制度。凡启动非诉讼替代机制的调解案件,其档案资料以调委会归档,使用的程序以人民调解程序为主,由受理、通知、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送达回访等书面资料组合成完整的卷宗,并有首席调解员审核签字方可归

24、档,适时请县局、县法院共同评审,改正不足,进一步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四是建立民调审判联动制度。县法院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有时也启动特邀人民陪审员(一般为基层调委会主任担任)或民调委人员主持调解,发挥其为人公正、熟悉业务、人熟情通的优势,在法院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主持调解的法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法院落实履行或委托调委会监督履行,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的公信力。五是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由人民法院派主审法官到镇进行镇、村(居)首席调解员培训,每年集中培训二至三次,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首席调解员到法院进行旁听观摹案件审理,适时邀请主审法官进行典型案例剖析和答疑释惑,印发相关法律

25、资料等,逐步实施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调解制度。    二、明确非诉讼替代适用范围,确保人民调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从工作实践来看,启动非诉讼替代机制,人民调解员既是主角也是配角,但目的只有一个,即园满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人民调解适用非诉讼替代机制,一般主要为以下四类案件:一是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纠纷,一般为小定额债务纠纷,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将纠纷委托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已经立案,但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一般为侵权纠纷、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和少数商事纠纷,法院在庭审前,

26、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或邀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参与调解,调解成功后,原告撤诉。三是已经开庭,但当事人情绪激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一般为容易激化、积怨多年、历史遗留的邻里纠纷、权属纠纷、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纠纷、土地山林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等,一般情况下,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在法官指导下,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类案件在调解成功后,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或在情绪平稳后由法院进行判决并履行。四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一般为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的

27、案件,如企业破产、粮油加工 厂挤兑、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涉及人数多的群体性矛盾,法院可暂缓执行,商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执行。    三明确非诉讼替代运作原则,树立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启动非诉讼替代机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诉讼在民事案件中,应该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最后不得已而选择的最终途径。但其中的诉讼成本必然会转嫁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头上,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负担,有时出现案件胜诉,但经济上却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不是什么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法律援助的,而导致这种

28、结果不但会给当事人认为没钱法院不受理,有钱进行诉讼反而导致打赢官司输了钱,没有说公理的地方,而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走非诉讼替代则是最佳的选择。二是化解矛盾和平共处的原则。俗话说“一起官事三代仇”,既然走到了法院诉讼程序,矛盾必然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局面,法律的公正裁决和平息矛盾之间出现了愿望相背的情况,公正 得到了,但再和平共处的基础却丧失了,这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初衷相悖的,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三是降低执行成本的原则。民事案件除经济案件外,一般标的不是太大,法院判决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如果久拖不履行,法院在执行时,仅执行费一项也会增加当事人一方的经济负担,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这与调解庭履行义务

29、相比,在时间、人力、经济的负担都会明显降低。四是经济的原则。这里所指的经济是指方便、快捷、高效。人民调解在非诉讼替代处理一些群体性民事纠纷方面表现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下,效益较高。在把握上述四个原则的基础上,法院如果有法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将会明显提升。    四、慎重非诉讼替代操作,力求人民调解再上新台阶。    与法院衔接进行非诉讼替代操作,是工作上的创新,是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调解领域的合作,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工作的过程。在具体操作时,侧重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处理重大疑难问题邀请法官指导。如处理农村建房出现房屋质量问题,

30、对加固费用的索赔案,通过法官指导下以庭审式调解的方式园满解决。二是对一些固定标的物在执行时困难的,主动启用非诉讼替代,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纠纷、基地纠纷等,这一类案件在诉讼裁决后执行难度大,难易执行到位。三是对涉及到政策法规方面的案件,法院受理后难以裁决的,由法官主持,邀请相关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如土地开发中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索赔案,对一些涉及政策法规内的群体性矛盾,特别是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案件,原则上以人民调解为主,在法官指导下进行协商调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污染等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较多,诉讼起来也比较困难的。四是对一些小定额债务,如借贷没有凭证由案件而引发的纠纷,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非诉讼替代调解。五是对矛盾不在辖区内的当事人双方主动要求调解的案件,如民事案件中的索赔和合同纠纷等,由于非诉讼替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自愿、公平、公正的方式调处纠纷,这一类矛盾的调处履行率都在100。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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