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上半年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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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农业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我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常规工作保稳定、重点工作抓突破”这一工作理念,以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根本目标,全局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一、XX年我县农村经济平稳,上半年预计农村经总 收入达18834万元,上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元1371元。二、大小春生产完成情况(一)、小春生产完成情况:XX年,全县共计完成小春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6.12万亩,比上年15.65万亩增加0.47万亩,其中粮食作物

2、5.98万亩,比上年增0.63万亩,增幅达3%。小春粮食作物预计产量达8000吨,比上年6700吨增加1300吨,增幅达19.4%。完成冬农开发5.62万亩(冬早蔬菜0.99万亩,冬早马铃薯1.52万亩,啤饲大麦0.57万亩,其它作物2.54万亩),比上年5.41万亩增0.21万亩,增幅达3.9%。预计产值可达5508万元,比上年3959万元增加1549万元,增幅达39.13%。完成饲料作物种植4.52万亩。(二)、今年我县大春农作物播种面积计划数为46.46万亩(含间套种),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42.09万亩,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为4.07万亩,其它作物为0.30万亩。截止6月3日,已完成农作

3、物播种面积46.41万亩,完成计划数的99.9%。其中完成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1.71万亩(水稻4.22万亩、玉米8.5万亩、马铃薯15.9万亩、荞麦5.478万亩、豆类4.1万亩、燕麦3.52万亩),占计划数的98.6%,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为4.58万亩(蔬菜1万亩、油料0.5万亩、烤烟2.78万亩、其它为0.3万亩),占计划总数的1.13%。饲料作物播种0.12万亩。(三)、全县烟叶种植面积为2.78万亩,计划收购中上等烟叶5.8万担。全县共育苗3340.8万株烟苗,其中温控大棚8个、大棚80个、中棚255个,保证了2.78万亩面积的供苗和补苗。共发放云烟87烟种222500袋,签订面积省下达

4、的2.4万亩,签订收购量2900000公斤烟叶,签订中上等烟叶5.8万担,到5月20日全面完成大田移栽任务。三、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情况1、马铃薯产业:今年我县共完成马铃薯15.93万亩,预计到2018年种植面积计划达到20万亩。XX年完成高产栽培示范样板4480亩,召开培训会40场次,培训农民3000多人次,发放资料1多份,培育种植大户11户。决定购置10台大型拖拉机为马铃薯产业服务。2、水生态产业:完成了51万株苹果优质苗木的嫁接工作,2018年可出圃42万株。完成1.48万亩苹果新植基地种植任务,发放优质苹果苗木48.84万株。完成苹果矮化新品种引种试验田间定植工作,定植10个品种456株,

5、成活率达98%。完成了苹果矮化中间砧m26的嫁接工作,共嫁接480株。3、蔬菜产业:积极配合完成我县“十二五”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及XX年蔬菜产业实施方案。积极主动联系农户(外来承包户)以形成设施农业大棚蔬菜,现已建设4亩(大兴安乐朱泽飞)。四、农业科技措施各科技项目实施情况1、试验示范情况:完成马铃薯试验7组,实施高产栽培示范20亩;完成水稻试验3组;完成大麦引种试验2个;荞麦试验5组2片示范。2、科技措施:完成良种推广面积22.1万亩(马铃薯良种9.5万亩、玉米8万亩、水稻3.1万亩及大小麦1.5万亩);完成地膜覆盖栽培11万亩;完成马铃薯、水稻、玉米等作物规范种植24.5万亩;完成各种种子处

6、理15.6万亩。3、高产创建:完成马铃薯、玉米高产创建示范4片,2片马铃薯高产创建百亩核心区,面积363.5亩,涉及86家农户,完成千亩展示25片2370亩,涉及532家农户;建成玉米高产创建百亩核心区2个667.1亩,千亩展示片2片2553.5亩,涉及2个乡镇10个村民小组923户农户。4、间套作工作:实施间套作5个核心区2万亩,示范5片7万亩,辐射带动面积25万亩。5测土配方:全面推进部级“云南省宁蒗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累计完成土样采集860个土样,并完成了860个土样的制备、完成植株样采集50个,籽粒样采集50个全县共计建设百亩示范23片,千亩示范片26片,万亩示范区5片,示范面积

7、为2.83万亩,全县共安排“3414”正规试验10组、较正试验10组;加强了宣传培训工作,县级共举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12期次,现场会2期次,受训人数达4060人次,其中:培训技术骨干60人,培训农民4000人次,开展广播电视宣传2期次,进行墙体广告条幅宣传10期次。 6、土壤有机质提升:全面推进“宁蒗县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的各项工作。该项目为部级项目。全县共实施完成有机质提升冬闲田绿肥净种25625.05亩7、病、虫、草、鼠害防治:XX年上半年,粮食作物上病、虫、草、鼠害为中等发生年,全县共计发生面积22.2万亩,防治面积为23.1万亩次。加大绿色防控力度,在蔬菜上推广使用糖醋液诱蛾5

8、0亩,黄诱杀成虫300亩;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在蔬菜、早春马铃薯、小麦、苹果作物上使用阿维菌素和棉核苏云菌防治2.66万亩,主要防治生物为蚜虫、粘虫、小菜蛾和潜叶蝇。 五、劳务输出及培训XX宁蒗县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任务为2500人,目前共开展了10期培训,培训人员达1500人次。到XX年底,计划转移目标是4500人。通过培训转移,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已真正成了我县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六、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今年,我县实际到位中央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项目资金1754万元,良种补贴资金241万元,已正式文件下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烟草部门和农机补贴实行双补的起垄机

9、50套,完成补贴指标10.5万元;已完成农业生产急需的大型拖拉机、起垄机、耕整机、手扶拖拉机萑共计20户28台,完成补贴指标10.652万元;确定由县财政和农机补贴实行双补的大型轮式拖拉机10台,旋耕机10套、铧式犁10套,完成补贴指标29.6万元,各种农机补贴共计50.725万元。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主持完成了“宁蒗县新营盘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3000亩。1个村委会,6个村民小组,398户,1370人退耕农民。项目建成后可保证项目区内人均拥有1亩以上的基本口粮田(地),人均有粮将达420公斤,人均经济纯收入将突破1580元。2、主持完成了“宁蒗县烂泥箐乡

10、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2700亩,1个村、5个村民小组,490户,1959人。项目建成后可保证项目区内人均拥有1亩以上的基本口粮田。3、完成上报村容村貌整治建设项目二个:大兴镇拉都河村委会新桥村民小组容村貌整治总投资15.60元,省财政投资10万元。宁利乡玉鹿村委会孙家村村民小组村容村貌整治总投资13.44元,省财政扶持1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为村内房屋涂白。八、农业综合执法(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农业部门的农机管理职能职责,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年初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沙副局长为组长的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世15个乡镇农技站长签定

11、安全责任状,与农机驾驶员签订了安全保证书350份。注册登记种各类拖拉机350台(新手登记注册250台、清理注册100台)。共培训无证驾驶员100人,查处违规行为45人次,发放农机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350份,建立拖拉机一车一人一档台帐250台,发放安全宣传材料4670份。2、农资打假工作:XX年我县农资执法大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10人次,对全县15乡镇进行检查,检查企业60个,印发资料3000份。对种子管理共备案34份,抽样54份,做到样品专人保管,依法清楚,做到种子来源及去向都有台帐。XX年我县农用物资市场总体上是比较好的,农用物资完全就位,价格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进货渠道正规。未发现假

12、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我县市场。农药市场零、乱、散,有部分过期农药,已经责令进行处理,未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在市场上销售。有200公斤未经申定的玉米种子,已经责令退回厂家。3、农产品检测:开展蔬菜农残检测280个样品,合格278个,合格率为99.29%。九、存在的问题1、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农业发展后劲不足。2、农民科技素质有待提高,科学种田水平低。3、农业产业结构单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现代农业转变慢,无带动性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增收缓慢。4、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技人员知识更新速度较慢。十、下半年工作计划1、加强大春生产的中耕管理和

13、技术服务工作,夺取夏粮丰收。2、开展好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信息,保障粮食增产、农民增收。3做好今年的防汛抗灾工作,保障粮食增产。4、完成好与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的有关事项。5、积极做好项目的申报与争取工作。6、落实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7、完成好2018年小春生产的工作计划。 农村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一、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的意义中国农业人口、面积一直居全国多数,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

14、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农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二、我县农村刑事案件的概况和特点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长期以来,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xx年刑事案件共结案228件329人。在判决的302名罪犯中,农民罪犯198人,占65.5,所触犯罪名依次为盗窃58人次,抢劫27人次,聚众

15、斗殴19人次,故意伤害12人次,破坏电力设备12人次,强奸及奸淫幼女12人次,寻衅滋事10人次,交通肇事9人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5人次以及投毒、过失致人死亡、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刑事案件具有下列一些特点:1、多年来,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20xx年我县盗窃罪犯占农村罪犯的29.3,抢劫罪犯占13.6,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要取得,大到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到针头线脑、锅碗瓢盆、1袋盐、1筒挂面,尤

16、其在春节前,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2、农村伤害案件,甚而是恶性案件的发生,多源于邻里琐事或几句玩笑话,但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双方不够冷静,只想到自己的感受,互不相让,酿出苦果。20xx年我院审结的14人伤害和1人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大部分是基于此原因引起的。这对如何在农村中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出了一个值得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3、农村刑事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有农闲、农忙之分,在农闲时,违法犯罪案件明显高于农忙时节,特别是春节前这一特定阶段财产型犯罪较多,犯罪分子趁年关大家警惕性不高,手中较为宽裕而大捞一笔。夏季,由于天气炎热,不少农户开门纳凉,一些

17、妇女疏于防范,从而使一些强奸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4、犯罪的盲目性较大,但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地犯罪开始逞上升趋势。农村刑事案件多盲目性,盗窃案件往往多临时起意或顺手牵羊的犯罪分子,前面提到的伤害案件也有此种因素存在,犯罪分子在冲动之下,情绪失控,导致犯罪。但在20xx年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有组织地预谋犯罪行为如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也时有发生。5、被告人素质较低。多年来,因农村教育基础薄弱,造成农村人群文化素质低,再加之农村地区是法律宣传的薄弱之处,故该地区的法盲高于其它领域。6、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由于农村中教育未跟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意识淡薄,有相当一部分人读完小学就辍学,造成农村中青

18、少年文化素质偏低。辍学后,由于年龄尚小,自已缺乏足够的辩识能力,家长疏于管教,自已又无正当职业就游手好闲,结交不良朋友,一旦经人引诱,容易引发犯罪。三、审判人员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注意处理好下列几个问题:1、使刑法基本原则在个案审理中得到有效落实。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相辅相成,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中,要使这些基本原则落实到个案。我国刑法量刑跨度大、伸缩性强、标准不一,刑法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审判人员在具体适用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定罪处刑就必须依据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正

19、确量刑,从而使农村犯罪分子这一比较其他犯罪人员属劣势的人员能得到公正处理,真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到贯彻落实。2、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达到好的法律效果是一个方面,另外,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既打击了犯罪,又缓和了犯罪引起的各种矛盾,消除了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农村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样,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从而使农村社会稳定得以实现。当前,对农村中一批恶势力,主观犯罪故意深的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起到震慑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可考虑从轻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同时,也能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3

20、、对家庭困难,无能力请辩护人的农村被告人,法院可为其指定辩护,确保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农村被告人不少因家庭困难,想请却无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针对以上情况,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农村被告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4、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使农村犯罪得到遏制,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其正常发展。我们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适时适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农闲时机召开法律知识讲座,到农村公开开庭,通过村级广播介绍一些法律常识或以案说法。这样,一方面可通

21、过舆论宣传,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了法律教育,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每一项行为进行审视,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检点自己的行为,不逾越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使法律宣传更形象化,使一部分不明真相、不了解案件实情、不熟悉法律的被告人家属及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了解裁判的公正。5、正确适用财产刑。97年的刑法大大地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在农村刑事犯罪中,侵财型犯罪一直以来占多数,故财产刑在农村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很广泛。判处财产刑,体现了对一些侵财型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其在经济上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刑

22、罚,可通过单处财产刑或缓刑的刑罚方式,免除其自由刑或或予以监外执行。我们在适用财产刑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法只要规定单处或并处财产刑的,不论被告人有无财产,均要依法判处。二是严格依照刑法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财产刑的具体数额。三是自由刑与财产刑有一定联系,判处较高的财产刑,可以适当地降低自由刑的刑罚量,相反,被告人没有执行财产刑能力的或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的,也可提高自由刑的刑罚量。四是对一些犯罪较轻,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考虑单处罚金,五是财产刑要在判决书中注明其缴纳期限。6、使维权岗工作向农村青少年中延伸。以前,我们对县城的青少

23、年维权工作抓得比较好,对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抓得不够。当前,农村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主是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他们思想尚不成熟,心理、情绪、情感尚不稳定,社会经验少,易受诱惑。在此特定阶段,如果其所处的环境中有不良或不健康因素的影响,则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加上农村家庭有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子女督导不力,青少年一且结交匪类,就易受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审判人员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根据青少年身心特点,把对青少年的教育保护、依法惩罚、矫治融于整个庭审中,教育犯罪青少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庭审中如其未请

24、辩护人的,法院还应为其指定辩护,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对其共同进行教育。对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仅仅在庭审中教育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维权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另外,法院还应跟农村中小学校共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开设法制课,观摩庭,进行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四、对几类具体农村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对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盗窃案件是我县农村地区刑事案件的高发案件,占总数的29.3(20xx年)。审理好此类案件对提高农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意义重大,审判人员除严格掌握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

25、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省公检法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审理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下列案件可从轻处罚:(1)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盗窃未遂,中止等,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如被告人案发后退赃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等;(3)被告人盗窃系生活所迫或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朱成刚盗窃一案,朱成刚家境贫寒,在外出时看见一辆手扶拖拉机,因一时糊涂,生起盗窃歹念,在把拖拉机开出几公里时被失

26、主抓获,我院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理。对农村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盗窃数额刚过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有下列情况也可在幅度量刑内从重处罚。(1)盗窃集团首犯主犯和盗、运、销互相串伙联系的;(2)入户盗窃的;(3)累犯;(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6)多次盗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的惯犯。在审理农村盗窃案件中,还应注意区分盗窃罪及其它犯罪的界限:(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数额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

27、条规定处罚。如同时构成上述两种罪名,择一重罪处罚。(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我院在审理石思广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中,石思广盗窃了电线、电动机等物品,未正在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正在使用中的,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石思广数罪并罚。(3)实施盗窃犯罪的,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2、对79年刑法

28、流氓罪分解出来的案件法律适用。79年刑法流氓罪案件在我县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侮辱、猥亵妇女、儿童案件。这类案件对农村的社会的稳定破坏极大,一案发生,不安四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掌握刑法规定,一旦构罪,依法定罪量型,决不姑息养奸,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法定转化犯的形式从一重罪处罚。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对故意伤害案件法律适用。在基层法院,主要有公诉和自诉案件之分。审理好此类案件,可化解诉讼双方的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社会中,常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刑事案件,当事人互不服输,或即使认输,也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

29、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因农村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审判人员应注重做好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做好其思想工作,使调解工作得以成功,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或对被告人滥施刑罚,这样才能钝化双方矛盾,使社会稳定因素加强。在审理公诉故意伤害案件时,同样不要简单地判用自由刑,在了解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对认罪服法、愿意赔偿的被告人法院应让他们尽量和被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如调解成功,可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亦可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4、对强奸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此类案件在具体适用法律定量刑不存在问题,而要严格掌

30、握与相互通奸奸情暴露后女方迫于各方压力告男方强奸的界限。在农村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把通奸说成强奸,因此,要特别谨慎地区分通奸行为和强奸罪。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审判人员要对所有在案证据详细审查,要对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场合,经过情况,事后女方的态度反应。在何种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细节,认真审查,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强奸妇女后,对妇女实施精神上胁迫、控制,使其继续受辱屈从而多次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

31、罪论处。男女双方如过去虽有通奸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女方不同意再继续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坚决拒绝男方纠缠,在此情况下,如果男方使用暴力或者败坏名誉等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论处。    XX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无疑,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改革。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功能及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出发,试图使大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离婚损害赔偿

32、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

33、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至于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其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

34、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就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积极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扶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受扶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一方却不予

35、以扶养的,由此造成无过错配偶应得的扶养费损失,过错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扶养条件的,不宜列入赔偿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上给予扶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扶养条件。凡具备法定扶养条件的夫妻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受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

36、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一方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夫妻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37、;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 从婚姻法第条规定看,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但对如何适用该条文并未作具体规定,这说明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还是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按照法律部门的分类,婚姻法属民法。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和感情关系,一但因一方的过错使对方受损害而离婚,其人身和财产都可能受到损害;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主体没有特定性,

38、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夫妻关系,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第三,在归责原则方面,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均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原则。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离婚损害赔

39、偿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 第一,填补损害。填补功能是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补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目的在于弥补财产损失,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在此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瑞士的立法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了家庭生活费用请求权、抚养请求权、基于夫妻财产法上请求权,均可因离婚而受损害。至于比较特殊的期待权的损害问题,瑞士民法典第151条第款规定:“因离婚,无过错配偶一方在财产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期待权的丧失包括继承权、保险受益

40、权的丧失等。对财产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台湾地区的判例,应斟酌受害人之身份、年龄及自营生计之能力与生活之能力,并考虑加害人之财力如何而定。此外,过错之大小及受损害的程度、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结果、受害人的过失等,亦应斟酌。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致的。    第二,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

41、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感情。    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慰抚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积极作

42、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后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上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时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有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2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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