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创先争优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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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医务人员创先争优心得体会 2018-08-13 创先争优范文 2018年4月中央提出,围绕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医院党支部组织党员历次学习,触动很深,体会也很深刻,作为一名党员医务人员应牢记了党的宗旨,党员义务和权利,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意识,永远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 “创先争优”就是创先进、争优秀,表面上看来的确也是这样,但是,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者来说,对于“创先争优”的理解应该更加深刻一点

2、。本人以为,其实,“创先争优”的重点并不在这个“先”和“优”上,而应该是在“争创”的过程,也就是说,“创先争优”的价值并不应该仅仅集中体现于最后 “争创”出来的“先进”和“优秀”的结果上面。总的来说,“创先争优”是一种激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建设者们继续奋勇向前的方法和动力,是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的建设者们的一种鼓励。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建设者们来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各项荣誉称号既是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对自身过去一段时间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继续做好下一阶段工作的鞭策。 从理论上来看,“创先争优”作为一种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非

3、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创先争优”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精气神”,从某种角度说,“创先争优”争创的就是一种工作中所表现的精神,整个过程中体现的就是一个领域、一个群体的工作激情和干劲。“创先争优”就是要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出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人的主观能动性集中展现于人如何想事情、人如何干事情以及人在想问题、办事情时所需要具备的精神力量三个方面。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就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相关理论。 我要争当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做到以

4、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关心国家大事,留心身边的小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在同事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互助与反思、完善自我中共同提高。 二、从大局出发,一切以集体利益为重,个人利益为次。在同事中能树立优秀党员的良好形象,并做到:“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对我监督、有困难找我”。 三、主动积极开展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尽力完成任务。注意总结经验、摸索出更好的工作方法进而提高工作效率。虚心学习别人的先进工作经验,把自己的经验慷慨的传授给别人。 四、注意调动同事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努力,增强医院医务人员的凝聚力。 五、践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5、一切为了方便病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领导。     为加强村级管理,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平衡发展,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目标,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省、县有关指示精神为依据,开展计划生育后进村帮促活动,整顿建设好村级领导班子,配齐配强计划生育队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引导和帮助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使计划生育工作具有扎实基础,后进村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遏制,少数单位的计划生育被动落后局面明显改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整体水平全面提高。

6、? 二、标准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后进村帮促范围:2001年以来有计划外生育(非法抱养)的;党员干部带头或包庇纵容亲友超生的;村“两委”班子软弱瘫痪,村级计生队伍不健全,经常性工作靠乡镇包办的;出现恶性案件和有信访积案的;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帮促的。?按照上述标准,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村居逐一进行清理摸底,确定出后进村名单,同时落实相关部门的帮促责任和奖励措施。县从乡镇(街道)上报的后进村中,确定县级重点帮促的村,实行县乡共同帮促,进行限期转化。? 三、帮扶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进

7、村入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广造舆论,大造声势,形成良好氛围,为后进转化奠定基础。? 2、建立包后进转化制度。对重点帮促的后进村,要建立党委政府成员与计生专业人员包村责任制,明确帮促单位、帮促领导、具体人员和奖惩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一年内实现后进转化。? 3、加强工作督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每月要对帮促村进行督查,县里由计生局牵头,每季度一次对县乡帮促村进行重点调度。要建立微机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分析、掌握情况,每季度上报一次工作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实施依法管理。村委要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并落实村干部包户到人责任制。对违反合同者

8、,要运用法律诉讼程序处理,依靠法制解决问题。? 5、强化日常管理。村级要健全育龄妇女小组长例会制度、孕情查访制度、孕期随访制度和术后、产后及避孕药具随访制度,把好生育计划安排、措施落实、查环查孕、奖惩政策落实、遗留问题处理等关口,堵塞漏洞。要健全村级协会组织,发动协会会员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进村民自治和知情选择工作,解决管理方式一刀切的问题,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四、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把帮促活动作为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帮促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查落实,确保帮促工作扎实有

9、效地开展起来。? 一是加强领导。县里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计生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等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局)。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帮促工作领导小组,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帮促活动。?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帮促活动实施意见,明确帮促任务,确定帮促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实现转化目标。? 三是加强分类指导。班子瘫痪的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办)要采取措施,整顿好班子。按照“四制”改革要求,配齐、配强村计生主任和育龄妇女小组长,通过村级提留和乡级统筹解决

10、好他们的待遇问题。因其它原因无力支付的村,由乡镇负责发放村计生主任工资,解决好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四是建立届期考核、下届移交及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与帮促单位和后进村签订责任书,明确帮促责任和目标,双方实行同奖同罚。本届党委、政府任职期间,后进村不能自治的,要建立移交手续,继续帮促,直至全面实现帮促目标。? 五是搞好四个结合。一是与今冬明春农村基层班子整顿相结合,将后进村转化列入农村基层班子、党员干部“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内容和乡镇干部驻片包村工作职责之中;二是与村民自治、知情选择、优质服务相结合,通过后进村帮促,争取使这些村在转化的基础上尽快跨入自治村、知情选择村先进行列;三

11、是与加强和深化管理相结合,探索对后进村分类管理的有效办法;四是与基层协会整建工作相结合,在后进村转化中健全村级协会组织。                                        

12、                县计生局县监察局                                 &nb

13、sp;                    县农业局县民政局  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虽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但不构成强奸罪。 在古今中外的家庭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胁迫或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据美国学者黛安娜拉塞尔的调查,2xxxx的已婚妇女反映,她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的 经历,英国著名的性科学家霭理士就说过:“婚内的

14、强奸确实比婚姻外的强奸多。”可对这种现实存在的婚内强奸现象,中国法学界却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理论界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 丈夫对妻子的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能出现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罪,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而且,如果将之定罪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的人甚至认为,丈夫对妻子的任何手段、任何情形下的性行为都是合法的,都不是“奸”,即所谓的“婚内无奸”,则更谈不上婚内强奸罪了,其依据是所谓的“女方承诺论”,即认为妻子事先已承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即妻子有

15、同居的义务。 (二)肯定说。该观点主张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有极少 数学者认为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不难发现,在我国持否定说的人都是男性,女性大都是持肯定说,所以,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位女性教授认为,给婚内强奸行为定罪存在很大难度,因为就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而言,大多数是在男性统治和领导下进行的,而男性这种不易为人觉察的潜意识通过制订法律而得到巩固,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它还体现了一种价值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的强迫性交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无动于衷,置之不理,正如北京市高

16、院的稽昆梅所说的一样,“只有用妇女的眼睛,从妇女发展的角度看待妇女的维权,才能将妇女视为一种力量,一种资源,一种财富。” 二、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定强奸罪 时至今日,婚内不存在强奸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所抛弃,与之相反的论点正被一些国家 法律所采用。1998年的德国刑法典第177条对强奸罪的定义为:强迫他人忍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为,或让其与行为人或第三人为性行为”的是强奸罪,明确放弃了1975年刑法的“婚姻外性交”的提法。法国新刑法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就明确规定了婚内强奸罪:“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无性能

17、力或与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70年代以来,美国先后又有八个州在法律上作了类似规定,1984年,纽约州一流法官霍查勒指出,“在处理有婚姻关系和无婚姻关系的强奸案方面,不应有理性的分歧”。笔者亦认为,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定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定罪有法可依且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 1、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依法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从而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当然包含了夫妻在性权利方面的平等性。 持否定说的人都以夫妻间的配偶权为借口,认为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是对丈夫的配偶权的侵犯,也即认为丈夫任何手段下与妻子进行的性行

18、为都是配偶权的行使,不存在违法问题。且不说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同居权,即使夫妻双方互有同居义务,在妻子不履行这一义务时,丈夫也不能采取私力救济。婚姻关系类似契约关系,在一般的契约关系中,甲方不履行义务致使乙方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依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乙方可以请求甲方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或要求解除双方的契约关系并请求损害赔偿,但乙方决不能用私力强制甲方履行,否则乙方的行为则会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在婚姻关系中亦一样,依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夫妻双方互有要求另一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但在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履行同居义务时,丈夫为了实现行使其同居权、配偶权而实施性暴力,这个过程显然侵犯了妻子的

19、性的权利和自由。同样,同居义务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强制履行性,也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意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会受到义务的制约,任何义务的履行也会受到权利的制约,因为任何权利都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以守法、合法为前提,而守法、法本身也是一种义务。,况且,在两性实际不平等的大环境大背景下,过分强调配偶的同居权只能加重男性的主体地位、降低女性的自主权,使婚内强奸不可避免,则妻子的性的权利可被丈夫随意侵犯、践踏,使妻子在性的事实上成了丈夫的工具、奴隶,这有违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基本精神。现代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合,“自愿”不仅限于婚姻缔结和解除时,而且存在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

20、果婚内的性行为都可以合法地动用暴力,则意味着婚姻缔结一方“自愿地”将自己置于暴力之下,这是反理性的,婚姻“承诺”的是爱,而不是忍受暴力。“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专横意志的契约。 2、从我国乃至全世界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规定来看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妇女的权益中当然包括妇女性的自由与权利。妇女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妇女解放运动中,为了改变男女不平等地位,缩小男女之间的差距,人们在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

21、权益给予关注的同时,对妇女在家庭等私人领域中的权益也开始予以重视。目前,国际妇女运动将权利的语言已引入了家庭、工作场所、社区等私人领域,使不仅政府权力的行使而 可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妇女权益问题,家庭中的性暴力当然也不例外,因为它不只是一般的家庭悲剧、个人隐私,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的人认为,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会损害到男性的权益,从而产生法律的不平等保护。这种看法表面上看似公允、不偏向某一方,但这种中性立场主义所产生的效果无疑是有利于男性的。 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等的对待。“法

22、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实际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会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经济、社会、个人能力和机会实际不平等的状况下,不但对减少不平等不起什么作用,相反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否则,公平顶多只是形式正义而不体现实质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一方面赋予弱者更多的权益,或转移、减轻其义务,另一方面限制强者,削弱强者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世界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为也正是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过程中,追求并实

23、现一种法律的实质正义。 3、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是强奸罪。刑法作为一个后盾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妇女性的自由权利的保护,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将妻子排除在妇女之外,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理由否定妻子作为妇女的这一性别的存在。妻子首先是一个妇女,妇女性的权利不应在具有妻子这一身份时丧失,妻子也有作为一个女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时候,当她们的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她们也有权要求法律的救济。如果揭去“合法婚姻”一纸证书的外衣,现实家庭中的性暴力事件,无论从目的、动机、手段,还是后果上几乎无一不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

24、件,所以婚内强奸行为是合法婚姻掩盖下的一种性暴力犯罪行为。给婚内强奸行为定强奸罪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受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妻子们在遇到家庭性暴力时往往认为是“家丑”而不愿“外扬”,于是默默忍受,实在忍无可忍的也最多只是走上离婚之路,很少有妻子将丈夫的性暴力诉诸法律,致使作为男人的丈夫们表现得更肆无忌惮,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往往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只表明丈夫在性的问题上不尊重妻子,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算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但是妻子的漠视与司法的宽容态度,并不能否定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性质,特别是在妇女的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国际给予妇女的权益以更为广泛的关注的今天

25、,当道德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便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也开始真正认识到这类行为的真正性质,1999年青浦县法院的判例即为明证。 (二)婚内强奸罪可存在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有的学者有条件地认可婚内强奸罪,认为只能出现在婚姻关系的不正常阶段,这是不妥当的。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法律界定的只有婚姻关系与非婚姻关系,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男人则可拿非正常阶段为自己的重婚行为开脱,将来法官可能也会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阶段而对男人重婚行为判处无罪。当然,青浦法院在众口反对给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今天,用这种阶段性的划分作为一个理由也情有可原。 其次,不论婚

26、姻状况如何,只要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系,只要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即应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婚姻关系的正常状态并不能使丈夫的性暴力变得不存在,也不能使妻子因此而受到的伤害有一个可以被忽视的理由,它仍然是对妻子的人身权利的侵犯,仍然是一个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定罪的现实意义 青浦县法院的这一判例可以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贡献性的突破,对现实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能起到协调夫妻关系,稳定家庭的作用,给婚内强奸行为定强奸罪,起码能对丈夫们起一个警戒作用,使他们能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法的预防作用。有人曾认为,如果允许妻子控告丈夫强奸,

27、将使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容易造成心理的变异并且可能助长妻子捏造或歪曲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的报复手段合法化,从而不利于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们都知道,法律为人们提供了种种行为模式和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是否法律的存在令人人自危,提心吊胆呢?相反,如果丈夫对妻子的性的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对和谐、稳定家庭关系是有利无害的。 其次,能有效预防家庭性暴力,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其中家庭性暴力占很大比例,但妻子的漠视和隐忍,司法实践的宽容,将性暴力排斥在家庭暴力之外,不加惩处,就会更加助长施暴者的器张气焰,而使妇女这一

28、弱势群体更处于弱势地位,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这是法律的悲哀。因为,家庭性暴力一方面可能造成受害妻子某些器质性的病变,另一方面也会致其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造成精神方面的压抑,使妻子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当今,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受到强烈冲击,2000年4月,中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xxxx省市自治区的民意抽样结果显示,91 .xxxx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加以制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妇女们日益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与尊严,但当她们的性的权利受到侵害去寻求法律保护而落空时,“保障妇女权益”的口号与规定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29、形同虚设,而如果给婚内强奸行为这一家庭暴力行为定强奸罪,充分发挥法律的预防、警戒作用,则能有效地预防减少家庭性暴力事件的发生,使对妇女的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落到实处。 三、对婚内强奸罪应实行“亲告”制 婚内强奸罪与一般的强奸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方,笔者认为可对其实行“亲告,制,理由如下: 首先,婚内强奸罪发生的场合、时间有一定特殊性,即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多多少少都会有一定的感情,而且,有时甚至是发生在非常幸福的家庭中,所以有时这一行为对夫妻的感情及家庭的幸福并没太大的影响,如果司法强行干预,有可能使妻子们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将告诉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被害人,让她们自主抉择,在妇女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其次,当司法强行介入,而被害妻子不愿意控告其丈夫时,就会遇以取证难的麻烦,而在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往往也会作出无罪判决的结果或不了了之,这等于是在做无用功,一方面会增加司法部门的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更损司法的威严。同时,被害人被动参与的其它负面效应也可避免,有可能导致夫妻反目,最后导致家庭解散。 最后,对婚内强奸罪实行“亲告,制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谦抑性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这样可以防止刑罚的适用面过宽,从而抑制和减少刑罚的消极作用。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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