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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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六个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特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应成

2、立财经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第四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的,应经学校财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会报表,并接受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高等学校开设银行帐号须由校级财务机构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到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确因特殊需增设帐

3、户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校内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经上一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校一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二、收入管理第七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教育经费

4、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财政和有关部门取得的,除上述拨款以外的各类专项与非专项拨款,包括教育费附加拨款、公费医疗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就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分类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

5、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其他教育事业收入及财政专户返还的上述收入。科研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斌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大量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3)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单位预算,由上级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招待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支出管理第九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高等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将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解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

7、保障支出进行管理。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积压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8、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第十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核定的开支范围和规定用途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数列支,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所末项目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财政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已完项目专项资金结余,经批准后处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括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

9、费用,其包干基数的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四、专用基金管理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货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对有、在用固定资

10、产可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修购基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标准由高校提出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具体计提比例由高校提出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留本基金是指由捐赠等形成的有指定用途的,本金保持不变,只使用本金收益的资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其高置项

11、目、内容、提取比例、标准,需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是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治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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