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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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案情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

2、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上述

3、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

4、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

5、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_商店(商场),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_(个体工商户或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   担保方

6、:_。   为了搞活经济,充分发挥柜台的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数量、面积及其座落的地点_。   第二条 租赁柜台的期限和经营范围_。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_。   2.支付方式:_。   3.支付时间:_。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

7、nbsp;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出租方的经营范围。   5.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6.承租方必须爱护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损坏所租

8、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   2.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店堂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擅自改变柜台的使用性质;   擅自转租、转让柜台或利用柜台从事

9、非法经营活动;   逾期交纳租金,经出租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承租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出租方必须尊重承租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承租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出租方必须给予承租方以同本店柜台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承租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条 纳税   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七条 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有权对承

10、租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法经营和遵守店堂纪律、规章制度,要求承租方按期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承租方如不按期、按规定数量交纳租金,并经出租方催交仍拒不交纳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担保方代为交纳租金。担保方对此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担保方代其交纳后,有权要求承租方偿付代交租金。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满、停租或承租方迁走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经_公

11、证(或鉴证)机关公证。合同正本一式_份,订立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送_等部门各一份备案。   出租方:_(盖章)。   代表人:_(签章)。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_。   承租方:_(盖章)。   代表人:_(签章)。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_。   担保方:_(盖章)。   代表人:_(签章)。&nb

12、sp;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_。   订立合同地点:_   订立合同时间:_   博士后           与山东大学签订了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合同XX第     号。我认真阅读了合同,愿意做合同担保人,如          不履行合同义务

13、,我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           (签字)工作单位:山东大学                          担保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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