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的适用、合同相对性、不安抗辩权、单方解除权试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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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金” 的适用、合同相对性、不安抗辩权、单方解除权试题分析某服饰经 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服 装厂向服饰经营公司出售高档男、女西服各200 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 l000 元,女式西服每套800 元,共计价款 36 万元。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 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 个 月以内。服饰 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10 万元,余款 于提货时付清 。 还规定如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 1支付违约金。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 A 市某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 订立了一份加 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

2、由纺织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 料由服装厂提供。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 万元, 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 5000 元 。 合同订立后,纺织厂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 有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服 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超过约定履行期10 天。服饰公司在 提货时发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双方 经过交涉同意 30 天后按质交货。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 进行生产, 30 天后按质按期

3、向服饰公司履行。请回答:纺织厂在 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由此服 装厂可向纺织厂提出哪些要求?服装厂能 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 成, 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 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 为什么?假设服饰 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 履行期限的合同,约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 XX元。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 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 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 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服装厂最多向服饰 公司支付多少万元?假设服装 厂与纺织厂

4、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答案该行为属 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 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能。因 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 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服饰公司 有以下几种选择: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万元,加上无效的万元,共应返还万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

5、 40天迟延违约金8 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服装厂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 万元损失 +10 万元定金 =18 万元。纺织厂 在此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 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 除合同。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解题思路 本题中第 、问都是很有备考应试价值的试题,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依合同 法第 262 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合同 是交付工作成果类的合同,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 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6、但在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纺织 厂在纯毛原料中擅自掺人了混纺成分,属交付的工作成果 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构成了瑕疵履行,依法应承担合同 法第 262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合同法 第 12l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 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合同效力 的相对性规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第三人原因 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另外,依 合同法第 117 条第 2 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服装厂所主 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免责。本案是完 整的存在“

7、三金”责任的案例。那么,作为权利人的服饰 公司应如何选择适用以上责任呢?那就看各种责任金额的 大小了。首先看定 金责任。本案中定金金额超出了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的限制,故 10 万元“定金”中仅有万元为定金 ,另外万元可抵 作价款,或由服装厂负责如数返还给服饰公司。现服装厂 违约,其应承担的定金责任为万元 2=。再看违约 金,本案违约金为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概括式违约金, 故本违约金的适用与因其他违约形式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并 不矛盾。但不能与同样因为迟延履行而致的其他违约责任 并用。该违约金金额为10 天 36 万1天 =。再看违约 损害赔偿金,本案中服饰公司与服装厂签约时已告知其与 港方的合同

8、,故服饰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应为服装厂所预见 。 依合同法第 113 条之规定,服装厂对此应负赔偿责 任 。该违约损害赔偿金金额应为 2 000 元天 =8。依合同 法第 114 条第 2 款之规定,本案中的违约金与违约损害 赔偿金都是基于迟延履行而发生的,故不可累加并用。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增加 。 具体到本案中,违约金可提高至8 万元。在适用违 约损害赔偿金时,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但服装厂已收到 的 10 万元定金应 予原价返还,那么8万元 +10 万元=18 万元,故服装厂应向服饰厂支付 18 万元。依合同 法第 68 条、 69 条之规 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 有两个阶段,首先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在对方拒绝提供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 不安抗辩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阶段,不安抗辩 权人纺织厂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但服装厂 作为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享有随时单方解 除合同的权利 。 合同法第 268 条规定:“定作 人可以 随时解除承揽 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应注 意,第问实际上暗含着以上两层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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