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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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担保人的这一尴尬境地有所改善。由债务

2、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即为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没有对反担保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过于笼统。但“反担保”和“担保”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究竟如何运用担保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反担保如何把握和操作,本文拟就此谈一下笔者的粗浅认识。一、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这里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原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有存在原担保,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确保该担

3、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提供反担保。二、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提供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担保法中都有规定。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由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意味着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以获得追偿权的确实落实,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职责后能获取合法对价。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

4、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对提供反担保者的具体要求,亦即主体资格,对反担保是否有效成立及法律职责的有效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其主体资格当然必须具有民法通则中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亦须具有担保中担保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具有代偿能力,才具有担保能力。但是具有“代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和公民以外的其他组织,只要其能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可以充当保证人,也可以充当反担保人。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绝大多数依赖于国家拨款及社会力量捐助。如果他们担任担保人就势

5、必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另外,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为担保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三、反担保方式前面已经述及,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如果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不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那么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时,也就是由主债务人保证第三人(亦即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是否说明反担保方式也可以采取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反

6、担保法律制度相对于原担保是否有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将逐一论述。担保法并未将反担保的担保人局限于债务人身上,相反,债务人为确保担保人对自己追偿权的实现,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即反担保人,而非原担保中的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因此,可以肯定说,保证是反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理论上分析,保证反担保也应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从实践中去分析,无论原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反担保方式只能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在实现追偿权时不必耗费更

7、多的精力和时间。如果也采取一般保证方式,那么反担保人同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原担保人只能在穷尽主债务人财产后才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也失去了反担保的意义。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和原担保人约定,以该特定财产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当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使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补偿。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原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原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原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

8、、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能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而存在。理论界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留置不能成为以担保的方式。理由是反担保是产生于约定,而依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且留置专指因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留置权,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之间是不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的,也就不存在和无法行使留置权。也因为留置权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与之无法切合。因此说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如果约定原担保人占有主债务人其它动产,以此来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也只能成立质押权而非留置权。而因其他合同关系合法

9、占有主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反担保。笔者对上述论述持有相异观点。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但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承揽加工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这个要件即可成立。其次,是否确定反担保由债务

10、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主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反担保人)与原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费、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运输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或加工原料或运输物的价值,这同样为再次设立担保亦即反担保提供可能。综上,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在理论上也行不通。定金是指主合同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在债务人和享有追偿权的第三人(即原担保人)所成立的反担保合同中,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力、义务,只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追偿权,也就无法成立以原担保

11、合同为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进一步削弱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欺诈故意,且定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另外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又有比例的限制,对于原担保人有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作用甚微,故定金不适用反担任,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综上,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向原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其中尤以保证和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会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承担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债务人与反

12、担保人会二合为一,起不到反担保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到上述限制,保证、抵押、质押均可采用。债务人或第三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采取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四、反担保的构成要件反担保的设立属于民事行为,那么反担保应具备的条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必须首先符合上列条件。本文前述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也体现了上列有效条件的要求

13、。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各种反担保方式各有其成立要件,故当事人约定采取某种担保方式时,其行为在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外,尚须符合担保法相应条款的特定成立要件。例如,担保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抵押权设立须有抵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等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抵押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又如,担保法第64条、条65条规定,质押权设立必须有质押合同并须具有书面形式与相应条款,第78条、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转让有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其管理部门或机构办理

14、出质登记手续。反担保若采取质押方式,也同样遵循之。这也是设立反担保的特殊要求。分析反担保构成要求是判断反担保的效力合法与否的关键。而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其效力又受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判断反担保效力,除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吻合外,还需联系主合同的民事行为进一步判断。五、原担保与反担保的异同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原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与原担保一样也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反担保也是从属于主债的一种从债,反担保合同作为原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原担保合同

15、无效、撤销、解除直接影响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就补充性来说,则指主债务人不能保证原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时,由反担保人负代为清偿责任。原担保与反担保的目的不同,方式也有别。原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而反担保只有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这四种方式。另外,反担保相对于原担保来说,其范围不但包括原担保范围所确定的款项之外,还应该包括(一)原担保款项所生的孳息;(二)为实现追偿权实际支出的费用。比照原担保,反担保人同样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是指反担保人依据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张减免或免除其责任用以对抗享有追偿权的原担保人的权利。依据本文前述,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无论原担保是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

16、,其都为连带责任方式,因此反担保在抗辩权享有上与原担保很有区别的一点是:无论何种情况,反担保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至于其他抗辩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也应结合反担保所采取的担保方式的不同而分别享有,具体是和原担保中的抗辩权相类似的。六、反担保的实行根据反担保设立的目的要求,反担保是为原担保人权益实现而设置的,故反担保应于原担保实行之后实行。要求原担保的实行合法有效,这是反担保实行的一般原则。在原担保与反担保皆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原担保因债务人实际履行或其他免除条件而未实行,则为保护应保证的权益而设立的反担保同样也毋须实行,原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同时自行终止。如原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

17、权时,可根据设立的反担保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抵押、质押合同处分抵押物、质物等。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

18、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

19、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

20、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

21、,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

22、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

23、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伪装成无履行能力;有的把资金隐藏起来而提供空账号;有的转移有价值的财产而将残次产品拿来抵债;有的提供假

24、证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企图使执行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善于找出破绽,抓住矛盾,排除水分,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六、评估鉴定法。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标准对某些证据进行检验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假。在执行实践中,有些证据仅靠执行人员的感官和经验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必须依靠评估鉴定部门才能作为执行案件的依据。因此,鉴定也就成了审查判断某些书证、物证的必要手段。如汽车的成色,物品的价格,房地产的价值等,只有借助于鉴定或评估,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总之,审查判断执行案件证据的方法很多,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

25、运用,只有正确地运用证据,并从中找出收集执行证据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执行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事半功倍,执行工作也将一定能有一个新的突破。 爱莲说教学设计爱莲说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学习一些文言词语,尤其是多义词,疏通文言语句,理解短文的主要内容。2、体会本文托物言志和衬托的写法,学习记叙、抒情、议论的结合。3、了解本文对比烘托的写法,学习托物言志的写法。4、理解作品对追名逐利的世态的批判,领悟作者以“莲”自况,对高洁品格的追求。学法点悟莲花,是古往今来文人笔下高歌咏叹的对象,但大多数文人都是惊叹于它的清姿素容,并将其形诸笔端;而这篇散文精品却独辟蹊径,通过对莲的形象和品质的描写,歌颂了莲花坚贞的

26、品格,从而也表现了作者洁身自爱的高洁人格和洒落的胸襟。整体感知“说”,古代文体之一,既可以说明、记叙事物,又可以发表议论的文体,它与“论”无大异,它往往借描绘事物以抒情言志。周敦颐的爱莲说正是这种托物言志的文体中一篇不可多得的传世佳作。作者赋予“莲”高洁的品格,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荣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疑难解析质疑:文章的题目是“爱莲说”,作者以莲花为歌颂对象,却几次提到了菊花、牡丹,作者的用意是什么?解惑:文章通篇以菊花为旁衬,以牡丹为反衬,突出莲花傲然不俗,超脱卓群的品性,表现了作者守身如玉的生活态度。质疑:文章用了两个“独”字,表现了作者什么样的生活态度。解惑:两个“独”字,

27、都表现出倚世独立,决不随波逐流的生活态度。但“我”爱莲又与陶渊明的爱菊又有所不同。质疑:“我”爱莲花什么呢?解惑: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质疑:文章第二段作者把“菊”“牡丹”“莲”比喻象征哪三种人?解惑:菊花比喻象征隐士,牡丹比喻象征富贵的人,莲花比喻象征君子。质疑:怎样理解本文借物喻人的写法?解惑:本文采用了借物喻人的写法。“出淤泥而不染”一句比喻君子在恶劣的环境中不为世俗所污;“濯清涟而不妖”一句比喻君子在优越的环境中不媚于世;“中通外直”一句比喻君子内心通达,行为正直;“不蔓不枝”一句比喻君子性格正直,纯正无邪;“香远益清”

28、比喻君子美德布于四方,声名远扬;“亭亭净植”一句比喻君子卓然挺立,坚守节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一句比喻君子端庄严肃,被人敬仰。语言揣摩1 作者对“爱菊”“爱莲”“爱牡丹”的态度分别是什么?(提示:爱不同的花象征一种不同的生活态度。菊花秋天开花,独抗寒霜比作不与统治者同流合污的隐士,作者对爱菊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的隐士极少。牡丹雍容艳丽,比作富贵之人,作者对爱牡丹是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而对爱莲同气相求。作者托物言志,在莲的形象中寄寓了自己不慕名利、洁身自好的操守和感情。)2 莲花有哪些可爱之处?应怎样理解它的象征意义?(提示:莲花是本文主要的描述对象,是言志所托之物,作者

29、从多方面描绘莲花特征,围绕“君子”的品性,寄寓了深刻的象征意义。“出淤泥而不染,濯青涟而不妖”:不同流合污,不孤芳自赏。“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通达正直,行为端正。“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志洁行廉,美名传扬。“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仪态庄重,令人敬重。这里描述的既是作者爱莲花的缘由,也是作者心目中君子的形象,包含着自律自况。)3“陶后鲜有闻”一句中,“鲜”应该读in,还是in?(提示:“鲜”在这里应读“in”意思是“少”的意思。)4“香远益清”的“益”是什么意思?请你找一个成语,里面的“益”和这儿是意思相同的。(提示:“益”是“更加”的意思,“精益求精”的“益”是同样意思。)5你怎样理解“莲,

30、花之君子者也”这句话?(提示:作者把莲比作花中的君子,原来他是要赞美君子形象,这句话是全文的核心。借赞花来赞人,这种写法就叫作借物喻人和托物言志。)6作者从哪几个方面描绘了莲的形象。文章又怎样表现了莲的品质?(提示:作者从生长环境方面,描绘了莲的高洁和质朴;从体态香气方面,写了莲的正直和芳香;从风度方面,写了莲的清高。文章表现莲的高洁品质,从三个方面入手:直接描写形美,菊和牡丹烘托,作者抒情议论。)研究课题1、相关链接:周敦颐(10171073)宋代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字茂叔,湖南道县人。有周元公集。晚年在庐山莲花峰下建濂溪书堂讲学,世称“濂溪先生”。在南康郡任职期间,他曾亲自率领属下在旧南

31、康府署一侧挖池种莲,名曰“爱莲池”。2、用托物言志的方法可使文章生动形象,含蓄而给人回味。封建时代的君子形象对我们今天如何做人,完善自我品德修养有一定的启示。试着用托物言志的写法,写一篇散文。题目自拟。自主探究探究前期导引学习本文,要着重把握难词难句和关键的词、语、句,注意疏通文意,理解文章的主旨,体会本文托物言志的特点,背默文中的名句。基础巩固集练一、 文学常识填空爱莲说选自 ,作者, 代 家。“说”是古代的一种 ,用以陈述作者对 的观点。二、 字音字义1 给下列生字注音。颐( ) 蕃( ) 淤() 濯( ) 蔓( ) 亵( ) 鲜( ) 予( )2. 解释下列词语中加点的字。(3分)蕃 妖

32、 濯 亭亭 亵 (6) 香远益清3给下列形似字组词。蕃( ) 亵( )番( ) 蛰( )藩( ) 衷( )幡( ) 裹( )三、 语言积累翻译文言语句。 1 菊之爱,陶后鲜有闻。 2 莲之爱,同予者何人?3 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4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四、朗读背诵1 注意骈句的特点,划分句子的节奏。 中通外直,不蔓不枝。2 根据提示填空。(1)本文的中心句是 。(2)描写莲的高洁、质朴的句子是 , ;描写莲的姿态的句子是 , 。(3)洛阳牡丹盛会,观赏牡丹花的人很多,可用爱莲说中的句子来形容,应该是 。五、问题探究1 下列句式各有什么特点?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

33、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提示:这是判断句。这三个分句分别用“者也”表示判断。)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提示:这是一个被动句,染,被污染。)2 请说出本文的句式语言特点。(提示:句式语言特点:句式多样,或骈句。或散句;或长句,或短句;或排比句,或独词句。语气多变。或陈述,或疑问,或感叹。节奏和谐。“蕃、丹、染、焉”,“直、枝、植”等韵脚交错分布,错落有致。表达方式多样。百字短文融叙述、描写、抒情、议论于一炉。一个“爱”字连缀全文,文笔简练,情感丰富。)六、欣赏评价1.本文既是写莲花的为何又写菊花、牡丹,这是一种什么写法?(提示:课文中写菊花、牡丹的句子用意是:开头以陶渊明爱菊,世人爱牡丹引

34、出“予独爱莲”的主旨。作者以菊的隐逸,牡丹的富贵衬托莲的高洁。结尾由三种花写到三种人:爱菊者少,爱莲者更少,而爱牡丹者很多。以此感叹社会上真隐士少,有道德的人更少,而爱富贵的人很多。这是运用对比烘托的手法。作者用“菊”和“牡丹”来作正衬和反衬,含蓄而突出地表达了文章的主旨。)2.作者对“爱菊”、“爱牡丹”、“爱莲”的态度分别是什么?表达有什么特点?提示:作者用三种花象征三种人,用三种爱象征三种生活态度。菊花在花草凋零的秋天独吐幽香,所以将它比作隐士。文中用陈述句(“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表达对菊及爱菊者并不反感,只是慨叹真正隐逸之士极少。莲正像品德高尚的君子,文中用疑问句(“莲之爱,同予者何人?”),借反问语气感慨君子太少。牡丹绚丽浓艳,所以将它比作贵人。文中用感叹句(“牡丹之爱,宜乎众矣。”),表达对牡丹及爱牡丹者的厌恶鄙弃,讽刺贪图富贵、追求名利的世态。最后三句,将次序调整为菊、莲、牡丹,使褒贬爱憎更鲜明。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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