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产假有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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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务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符合晚婚 ( 男方满25 周岁,女方满23 周岁,双方均为初婚) 的增加奖励假7 天。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产假1、产检假1)怀孕第1-6 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2)怀孕第6-7 个月

2、,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3)怀孕第8 个月,可享受 2 天假期;4)怀孕9 个月以上,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2、产假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包括15 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 23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 增加产假 15 天, 难产增加产假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2)生二胎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准生证,享受90 天的基本产假。2)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 4 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5 天产假。 )3、流产假:1)

3、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 15 天2)怀孕满4 个月以上流产 42 天4、陪产假晚育的,男员工陪产假为 15 天三、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 1-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待遇规定一、国家规定婚假 3 天、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假15 天) 。二、江苏省规定晚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晚育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三、婚假、产假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在内。四、计划生育

4、手术者假期待遇国家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天。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五、丧假待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都可以给路程假,工资照发。六、探亲假待遇(适用于国有企业)探亲假标准已婚 探父母

5、4年1次20天假期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事字113号探配偶1年1次30天未婚探父母1年1次20天2年1次45天归侨侨眷生境探亲 已婚 探配偶4年1次6个月 内工资照 发国务院侨办1982侨政会字 011号;劳动人事部人险 198316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71号;劳动人事部劳 人险198413号;财政部1984财企897号1年1次1个月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40天未婚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4个月3年1次70天2年1次45天1年1次20天注:1、归侨探亲假规定含台胞、港澳同胞; 2、归侨父母或配偶等人入境探亲,如归侨职工随同活动,其假期按国内规定处理; 3 、探

6、亲时间按实际团聚时间,不包括往返途中时间,另给予往返时间;4、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七、产前假:江苏省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 1 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 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八、难产假:江苏省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九、哺乳假:江苏省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 80% 。十、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江苏省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 给予 20 至 30 天的产假;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 42 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 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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