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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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论文关键词:水资源气态水水权民法论文摘要: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水资源包括气态水的研究与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宽。分析我国水权理论的缺陷,我国应考虑重构和健全现代社会的水权理论和制度体系,建立气态水权地位,以完善水权整体的法律效力和实效。1水资源与水权水资源(waterResourees)一词由来已久,但人们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英国大不列颠大百科全书对“水资源”的解释是:“全部自然界任何形态的水,包括气态水、液态水和固态水的总量”,为“水资源”赋予了十分广泛的含义。1963年,英国在其妥水资源法又将水资源定义为“(地球上)具有的足够数量的可用水”;联

2、合国教科文组织(UNEC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制订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将水资源定义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根据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解释,“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所必须,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枚关的重要意义”;我国对水资源的理解也不统一,有的将其定义为“地球表层可供人类利用的水”。有的却将其定义为“自然界各种形态的天然水”。我国水法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对水资源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认为现实世界上人们通称

3、的水资源,是指水循环周期(年)内可以恢复(或再生)的,能为一般生物和人类直接利用的淡水资源量。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水资源产权即水权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产权是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予以界定的,其主要法律特点如下:(l)水权具有物权的基本法律属性。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传统民法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将物权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而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按其权利

4、是以追求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或是追求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又划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因此,通常说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早在西方占代国家,即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虽然有“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之称,但由于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在法律上赋予个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权的核心在于物的“所有”而非物的“利用”,正因为所有权的绝对性着眼于最有效地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归属,从而弱化了利用权的作用。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为解决物的所有和利用方面的矛盾.促使了所有权能发生质的分离。即在人们之间出现了只转移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不转的所有权的财产关系。从

5、我国水权的法律特征而言,一方面水权强调所有权。由于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他组织,所以国家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机关行使该物权以对其实施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是以对物的实体用益为目的,所以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的价值与使用亦相对分离,国家作为所有人不丧失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通过非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实现所有权的收益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均有益的财产关系。(2)水权体现民法上的相邻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即因不动产毗邻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物权人,因对

6、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即为相邻权,是不动产物权人对相邻的属于他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论文关键词:水资源气态水水权民法论文摘要: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水资源包括气态水的研究与应用领域也不断拓宽。分析我国水权理论的缺陷,我国应考虑重构和健全现代社会的水权理论和制度体系,建立气态水权地位,以完善水权整体的法律效力和实效。1水资源与水权水资源(waterResourees)一词由来已久,但人们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英国大不列颠大百科全书对“水资源”的解释是:“全部自然界任何形态的水,包括气态水、液态水和固态水的总量

7、”,为“水资源”赋予了十分广泛的含义。1963年,英国在其妥水资源法又将水资源定义为“(地球上)具有的足够数量的可用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C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制订的水资源评价活动国家评价手册,将水资源定义为“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根据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解释,“淡水是一种有限资源,不仅为维持地球上一切生命所必须,且对一切社会经济部门都具有生死枚关的重要意义”;我国对水资源的理解也不统一,有的将其定义为“地球表层可供人类利用的水”。有的却将其定义为“自

8、然界各种形态的天然水”。我国水法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对水资源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认为现实世界上人们通称的水资源,是指水循环周期(年)内可以恢复(或再生)的,能为一般生物和人类直接利用的淡水资源量。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水资源产权即水权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产权是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予以界定的,其主要法律特点如下:(l)水权具有物权的基本法律属性。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传统民法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

9、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将物权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而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按其权利是以追求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或是追求的使用价值为基础,又划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因此,通常说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早在西方占代国家,即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罗马法虽然有“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之称,但由于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在法律上赋予个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权的核心在于物的“所有”而非物的“利用”,正因为所有权的绝对性着眼于最有效地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归属,从而弱化了利用权的作用。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为解

10、决物的所有和利用方面的矛盾.促使了所有权能发生质的分离。即在人们之间出现了只转移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不转的所有权的财产关系。从我国水权的法律特征而言,一方面水权强调所有权。由于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物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他组织,所以国家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国家机关行使该物权以对其实施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是以对物的实体用益为目的,所以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的价值与使用亦相对分离,国家作为所有人不丧失对水资源的所有权,通过非所有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实现所有权的收益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均有益的财产关系。(2)

11、水权体现民法上的相邻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即因不动产毗邻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物权人,因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即为相邻权,是不动产物权人对相邻的属于他人享有物权的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3从民法的视角看气态水权与保护笔者以为,从民法的视角来研究气态水权,关键的还是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首先是关于气态水的所有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料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我国的对所有权的定义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对物质资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水资源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

12、人们与水资源的关系,但在实质上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水资源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我国水权的解释主要有只层意思:其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说明作为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三,国家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水使用权,只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水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也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水资源所有权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有所变更,从而引起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从前文论及的水权法律特性可知,气态水的产权当

13、然也属水资源产权范畴。由于产权的性质一般可界定为私有、共有和公有,因而只要水资源公有法律关系存续,该气态水产权便具有公有性质。这也就是说既然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气态水权也应属国家所有,却不因陆地水蒸发离开地面而改变其所有权关系。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依水文气象学理论,从地表至空中云层这中间属于大气对流层,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气态水层,由此决定一定地域的地表平面垂直上升至空中云层的气态水产权,应当属于该地域地表水的所有权人或土地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是关于气态水的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所有人直接(或依法和依约定由非所有人)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占有利用的权利。水的使用权主要包括水的分配、

14、水的使用和收益等。根据水的使用权属划分,包括有国家水资源使用权和集体(个人)水使用权。根据人们对用水的需求,一般可划分为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和经济用水。在水权的分配方面,有按照流域或地域分水,又有上、下游之间分水或某地域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主水、客水、过境水之分。在其他分水方面,还包括水能、水质等问题。在水权的使用收益方面,全面贯彻以下优先原则,即在供给各类用水时,优先保障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以满足人们生存的必须。在处理上、下游和主客水关系时,优先保障水源地和主水在用水配置时,优先保障在单位立方米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高的地方。由于水的使用权是有偿的,所以我国新水法还确定犷实行定价有

15、偿的原则。我国气态水的使用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同样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法律属性,体现出明显的物权性、他物性以及限制性等法律特征。限于特定的使用和收益日的,气态水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确立为由闲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或依法以签订合同形式确认。而这种使用权一旦设立,就应受到物权法律的保护。气态水使用权人在享有气态水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有偿使用、依法按规定方法和用途使用以及保护气态水的义务。与此,我们再从地上权理论角度透视,源于罗马法的“地卜”一词,不仅是指土地的地面,还包括着土地的上空。但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这种物权,故使气态水使用权关系也没有明确归依于民事法律范畴,这就必

16、然导致我国的水权制度,虽然逐步形成了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格局,也未能使气态水领域的管理跨出法律调整的“真空”。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其一,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于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所以我国水权包括气态水权的确立,必须依据和纳入国家的整个物权法律制度,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其二,要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2002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新水法,这是我国建立水资源产权制度极为关键的一步,该法确立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的各项祛律制度。主要包括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功

17、能区划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新水法还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域以及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规范,使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此法尚未明文确立“水权”和“水市场”的概念,这就势必影响不断发展的水资源产权管理,使日趋走到前台的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市场运作无法可依。因此,我们理应深人研究并确立气态水权,将气态水权管理尽快纳入我国整体水权制度,规范对气态水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以更好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参考文献:1史浩明.用益物权制度研究J.江苏社会科学.1996,6):81一872李显冬.民法概要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268.3朱善华.水的玻璃态J科学,2002_,(1).4李广贺.水资源利用工程与管理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8.5刘奇俊,人工增雨的需求、现状私桨些科学技术问题J科技导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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