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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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安全巡航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管理工作明确巡航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上通航环境和秩序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杭甬运河水上巡查工作辖区内其它干线航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稽查科负责杭甬运河宁波段水上巡查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局各业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运河沿线各港航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履行航政管理、港政管理、运政管理、港航规费稽

2、查、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港航管理处所应根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和辖区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等需要制定日常周、月巡查工作计划明确每次巡查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条 巡查次数 一、各处所对本辖区全线航道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局部航段实行不定期上航检查一般每周出艇不少于2次。 二、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人每月参加巡航检查不少于2次。 三、局各业务部门参加水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每次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带班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2人有执法证。检查人员应当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装整齐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巡查出发前检查人员应做好巡查工作

3、所需的相机、对讲机等设备携带情况及执法艇技术状况的检查。巡查时艇载GPS必须开启。 第八条 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涉航建筑物的设置情况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二、航道护岸完好情况:已修筑好护岸航段是否存在淘空、塌落等情况。 三、航道有关设施完好情况航标是否正常发光系缆桩是否完好标志、标牌及宣传或告示牌是否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四、航道绿化养护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航道绿化带内是否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 五、航道通畅情况是否存在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情况。 六、跨航桥梁、过河管线的安全、助航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

4、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是否存在缺损、倾斜、被树木遮挡等情况。 七、船舶通航秩序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水泥船、挂桨机船上航道、渔船在航道内捕捞作业、未经许可在航道内进行吸砂及排放泥浆、船舶严重超载、未经许可开展水上项目训练等 八、码头建设情况码头建设是否取得港口岸线许可 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是否完成竣工验收。 九、码头经营资格情况码头是否按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是否有效码头标志牌是否按规定设置等情况。 第九条 现场巡查中发现问题处理基本方式 一、发现涉航建筑物未按规定取得行政许可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上报港航工程科做好跟踪督办整改。 二、发现航标

5、未正常发光、系缆桩倾斜缺损、护岸存在一般的淘空和塌落等情况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局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发现护岸有大面积淘空、塌落或有严重影响安全倾向的应立即报告港航工程科由港航管理处所负责处理。其中企业码头护岸的应督促业主限期修复。 三、发现航道标志、标牌及宣传牌存在缺损、严重褪色、倾斜、被树木遮挡航道绿化枯死或虫害、被偷砍、树木倒伏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由各港航管理处所负责牵头处理。 四、发现航道绿化带内存在堆放建筑材料、种植其他作物和违法搭建等情况应及时制止、跟踪至纠正为止。 五、发现桥梁、过河管线安全及助航标志存在缺损、倾斜、被

6、树木遮挡等情况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按规定要求定期上报港航工程科。 六、发现航道内渔网渔簖、沉船等碍航物的应拍照、记入巡查台帐及时上报港航工程科。由港航工程科会同有关单位处理限期拆除或打捞。 七、发现未经许可建设码头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制止上报港航工程科处理。 八、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码头装卸设施或超许可经营范围装卸作业的应及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督促码头业主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港政管理科。 第十条 各处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遇到船舶碰撞、 搁浅、沉船、人员落水、船员生病等紧急情况时应无条件地组织抢险救助。 第十一条 各处所应将每次巡查具体情况按规定详细记录在航行日志和巡查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涉及海事、水利、城管等有关单 位工作职责的应及时抄告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局稽查科对各处所现场巡查规定的落实情况和巡查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局内网上通报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纳入各单位部门绩效工作考 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中。因未认真落实本规定要求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和巡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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