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5)8号各市州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市州共青团委,各高校高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8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省委员会2025年2月26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行动的工作要求,成立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导师团。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规范化管理和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大学生
2、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师是指通过建立多渠道、多领域、多学科的社会指导机制,为大学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导师。第三条导师主要任务是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指导、技术指导、技能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通过充分发挥导师的引导作用,推动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成长落地,带动全省大学生高质量创业。第四条省科技厅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征集导师资源,加强导师培训,开展指导活动。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分类第五条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2 .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
3、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3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4 .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历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指导经验。5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应具备相关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6 .积极参加创业指导活动,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第六条导师类别1 .产业技术类。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2 .经营管理类。主要涵盖从事战略规划、市场研判、企业经营等方面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人才。3 .金融经济类。主要涵盖从事风险评估、投融资、财
4、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七条导师主要工作内容1 .政策咨询。参与创新创业专题调研,了解创新创业现状,分析创业趋势,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性建议。2 .技术指导。帮助创业者梳理技术创新点,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凝练、推荐、评审、论证及跟踪等全流程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3 .资源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期市场分析、商业计划、融资策略等指导,为创业者嫁接合作伙伴和创业资源。4 .典型带动。发挥高校高职、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等作用,建立导师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发挥引领示范作用。5 .投融资支持。积极帮助创业者团队获得
5、创业投资机构、风投基金、政府部门的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等;鼓励导师采取领投、跟投的方式,为创业者项目提供资金支持。6 .完成省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导师聘任1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2 .审核聘任。通过审核备案的导师,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颁发聘书。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3 .导师入库。按“分批次、分类别”原则建立导师库,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4 .服务管理。委托专
6、业服务机构建立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定期走访导师,形成创业指导日志,为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第九条解聘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予以解聘:(1)以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导师形象。(2)泄漏服务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第五章促进与发展第十条激励措施1 .职称评定。将导师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范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从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导师积极从事创业指导和成果转化。2 .授予称号。对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经评选可授予“最美创业导师”称号,予以重点宣传推荐,优先支持申报湖南
7、省“芙蓉计划青年人才”和“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项目。3 .资金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资金支持。4 .领取课酬。导师入校工作时可按高校相关规定领取课酬或专家费。第十一条加强省、市(州)、县(市、区)、高校高职、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联动,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导师工作,强化高质量服务,确保导师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十二条积极开展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重大专项活动和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部门参考或报省领导参阅。第十三条搭建官方媒体矩阵,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导师对其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