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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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 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一我们知道法治道路可分为政府推动型和社会演进型两类。打开国门后,要“尽快”变革国内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以应对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是使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关键原因。在政府的推动下,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一致呼声,而依法治村,也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福利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十多年过去了,客观而冷静地看,农村普法取得的真实成效很难令人满意,村民

2、法律意识的提高过于迟缓,不少“正式规则”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村民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只是本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反映,我们不能单单指望村民上好法制教育课、听好法制讲座,依据教科书、宣传册上的概念去形成和增强法律意识。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现状中的法”。当我们反观农村现状时,就会发现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脱节,“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书面法律”(lawiooks)与“实效法律”(lawinactualoperation)之间的严重对立。村民们读完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照旧依据着许多带有传统法律

3、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来组织社会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传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外予的、理念化的“正式规则”所能代替的。例如,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规则”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外嫁女在村集体经济分配中常常得不到公正的待遇),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其在农村中也仍在有效的运作。我们知道,与民间规范相比,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更具有优越性,更能够保证公平、民主的原则,也更能够保证村民的基本权利。但恰恰就是如此优越的法律,却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原因何在?

4、二现代法律有效运作的前提假设一般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而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的过程中很少能够跳出一个“本人亲人族人”的有限的圈子,这个圈子是个地缘和血缘的双重封闭圈。土地仍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即使在地处广州,一年生产总值超亿的村落里,村民们对土地还有着相当强的依赖性,村民们收入的一个基本来源是在土地上盖楼然后出租所得的租金。这相对于绝大多数的、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中的农民仍以种植业所得作为主收入来说只是换了一种“靠地吃饭”的方式。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流、信息流的运动半径都十分狭窄,“这是

5、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至今,村籍仍然是外人进入村社难以逾越的门坎。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对血缘关系的认同来制约村民的行为;其以传统道德伦常为基本准绳,以血亲人情为基本取向,通常足以维护村社的基本安全和秩序。在这样的农村熟人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农村里,尽管市场经济红红火火、外地人来来去去,但在本村人的圈子内,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封闭性以及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与内地农村一样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追求平衡性的传统。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建立往往还是立足于诸如“情大于

6、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抽象的模糊准则之上,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坚持以宗法的儒家的“非正式规则”取代理性的可预见性的“正式规则”。村民们以“顾及面子”为出发点追求“人际关系和谐”的心态普遍浓厚。在他们看来,要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依据伦理道德来进行教化乃是比依法治村更高级、更有效的手段。为避开外来的不通人情的法律,大家都愿意采用私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找谁来调解?村民们当然还是习惯于找家族组织或村长,而不会找“外人”。实施“村民自治”后,由于国家政权相对放松了对地缘的控制,从而使得农村中

7、的家族组织又有所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长了农村中“调解”之风的盛行。由于在这种依据模糊原则的温情调解下,部分村民的权益极易受损,因此调解这一方式并不是所谓的村民们都“喜闻乐见”。由上可见,正是法律的“不实用”导致了村民对法律的冷漠,基于这种冷漠,若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那才是怪事。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需要是最好的老师”,只要农村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没有达到使法律成为村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东西时,以传统农村为场景的法治实现起来就会千重万难。而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演变等是不能单单依靠法的发展就能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把整个依法治村看作是一个

8、涉及社会发展各方面因素的系统工程,要对那些非法律因素给予相当大的注意,例如政治的民主化、人际关系的合理化、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道德的提升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建设和维护现代化法治的前提和保证。三那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和解决在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两张皮”的问题。第一,我们对依法治村的进程必须有一个长期的清醒的预期。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在传统法律缺乏西方法律背后所深藏的那种形而上的对法的信仰崇尚和终极关怀,而专制特权思想、法律工具论却长期发达的历史根基上,中国现代法治之路尤显艰辛。因此,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惧法、怨法、避法等

9、严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法治的发展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尤其是传承性极强的文化条件的发展。因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二元结构式的法律秩序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但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难并不能否定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依法治村的意义,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尽管用到的时候不多,但村民们在规避法律而采用“非正式规则”来讨价还价时往往还会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的参照标

10、准。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将与非正式规则在讨价还价的动态平衡中逐步推进农村的法治化。我们指出依法治村进程中的不尽人意处,并不是要放弃法治的理念,而去一味的迎合村民们固有观念中的保守性和落后性;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传统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加以重审反思,加深对其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认识,进一步确定其前进的方向,以使其在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法治只有走好本土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的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传统法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具有极其顽强的生命力,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全部丧失其

11、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形式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上,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而实施这种与实际生活有所脱节的法律制度所能取得的实效当然也就十分有限。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邓小平曾强调说:“中国

12、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局,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这样,在实施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强调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合理内容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

13、,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者,尤其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重视。如在制度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市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通常,人们都说,在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制度(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重视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因素。”4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要首先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同发展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另一方面,

14、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重要表象之一就是:在制度提供者看来,人们尤其是保留传统太多的农村人老是“生活在别处”。四在知道了如何解决好“两张皮”的问题之后,我们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求来说,现行法治方略及其实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途径,要重视非法律因素的发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极其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方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

15、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认识又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对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说,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

16、德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许多社会领域,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8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

17、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人们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我们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另外,“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是现实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一段时期以来,反传统已成为新的传统,我们的传统道德因此受到猛烈的破坏:十年文革的毁损;西方强势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飞速转换所引起的道德缺空等等。同时,在这段社会变革和转型的时期中,因常常出现法律制度短缺的问题,所以我们对于要加强刚性规范的建设注意得较多,相比之下对柔性规范的建设,即对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的注

18、意却还不够。传统道德受到了极大损坏,而在文化多样性下的主导道德的高扬还有待时日,因此西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上的一些不良影响以及商品社会的负面因素也就容易乘隙侵入到人们的精神领域,从而使社会道德有所滑坡。在这一大气侯下,再加上村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极其有限,就使得不少农村中封建迷信开始沉渣泛起,涉黑的宗族势力有所抬头,黄赌毒屡禁不止等等。因此,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是时代的呼声。再者,“以德治国”的方略既是现实的需要,同时又是对我国古代优良传统的继承。儒家思想具有由来已久的重德传统,在西周之初,周公就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后人则进一步提出了“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等等治国主张。当然,我们所说

19、的“德治”绝不等同于古代的“德治”,而是在对中国传统道德进行扬弃后,将道德建设提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即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同时,要求人们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友谊、爱情、婚姻、家庭等关系,提倡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舍己为人、扶贫济困等精神。”10我们单从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中就可找到其传承下来的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的精华的合理的东西,例如:传统道德注重内心修养,通过强调“忠、信、孝、悌、礼、义、廉、耻”这样一些准则来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这在今天看来

20、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传统道德中还蕴涵着许多的传统美德,诸如爱家爱国、敬老爱幼、舍生取义以及忠于爱情婚姻等。在农村中,这些传统道德中的精华、合理的东西往往仍是以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为载体,并在其运作中得以体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农村,德治的被强调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部分非正式规则的被重视,“以德治村”的提出使这部分优良的非正式规则被“正式的、上台面的”确认为治村方略。最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以德治国”的方略,就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的村干部在治理村社的过程中就要亦此亦彼,学会用两条腿走路;要

21、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在不断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带动村民学好、用好、维护好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来发掘当地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非正式规则中的积极因素,并用好它,发扬它,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而最为基本和首要的则是村干部们要带头实践、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做好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带头人。总之,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不仅要并举而且两者本身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以德治村搞好了,就可以推动和巩固依法治村。参考文献1伯而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3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2、第194页。4曹鉴燎:制度立区,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44页。5朱景文、美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载比较法研究,1998(1),第65页。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71页。7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载南方日报,20xx年5月20日。89蒋述卓:德法并举长治久安,载人民日报20xx年4月7日。10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322页。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大国来说,几千年来的农民起义和朝代更替,实质上都是

23、国家权力与农民权利恶性互动的结果。为了加强对农民的统治,历代中央政权无不把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作为第一要务。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与地方权势集团密切结合,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乡村社会*结构和控制机制。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帝制,中国开始曲折地走向民主共和,但传统的乡村结构和治理模式仍以惯性力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现代化在县级以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层面取得一些明显的成就时,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却进展迟缓,甚至出现“国家政权内卷化”1现象。中国*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压在农民身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这是中国农民宏观*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历史性巨变。对农民来

24、说,中央政权已经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的理念基础之上,但直接管治农民的县乡村*却在传统乡村社会历史惯性的作用下,借助计划经济体制的“合法外衣”,结成牢固的县乡村*利益共同体,以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现代化的舞台上。研究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就不能不研究县乡村*利益共同体。如果说历史上中国农村是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地方精英治理的乡村社会,那么当代中国农村就是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利益共同体治理的乡村社会。 一、农民问题:从二元社会结构说起 建国以来,新中国的农民虽然摆脱了旧的奴役和“三座大山”的压迫,但又被套上了新的体制性枷锁,背负着新的“两座大山”艰难地行走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农民身上这种新的体制性枷

25、锁和新的“两座大山”就是“二元社会结构”和“*利益共同体”。 早在1988年,农业部政策研究中心的一批专家学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社会结构理论”。2这个理论很快被学术理论界普遍接受,并被公认为分析研究当代中国“三农”问题最重要的理论工具。二元社会结构理论认为,在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下,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确保这个体制的运转,国家制定和运用包括户籍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第十多项具体制度,严格地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并通过“挖农补工”和“剪刀差”获取工业化优先发展所需要的原始积累资金,重点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这一系列二元性的政策制度

26、,都是以剥夺农业和农民为代价来保证城市工业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这种二元社会结构,把整个国家严格地划分为农村和城市两大块、农民和市民两大类,从此在中国,城市与乡村严格分割、农民与市民明显有别,农民被人为地降为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这种二元社会结构,实质上是国家对农民利益和权利的严重剥夺,是农民长期陷入贫困的一个重大的制度根源,也是当今中国农民问题日益尖锐化的症结所在。 对这种二元社会结构给农民造成的贫困和不公平待遇的认识,并不是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而在五十年代初就被人尖锐地提了出来。新中国为农民说话的“始作俑者”就是被誉为“高风亮节,宁折不弯”的梁漱溟先生,当时梁漱溟先生就指出

27、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在九天之下”。3这种正视农民的理性思考却被毛泽东严厉指责为“冒充农民代表”而p; 可见,二元社会结构确实是压在当代农民身上的“一座大山”。本文在此基础上将探讨压在农民身上的另“一座大山”“*利益共同体”。 二、*利益共同体:探析农民问题的新视角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人为构筑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农民限制在农村这个狭小的范围之内,使农民享受不到市民的平等待遇;同时,在农村这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农民又遭受着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强力控制。这就是当代中国农民面临的大环境和小环境。当代中国农民正是在这种中央政策制度的普遍歧视和基层政权(本文仅指县乡村*,下同)的联合挤压的夹缝中谋求生

28、存。用一个比喻来说,农民是一群绵羊,政府在大环境上把这群绵羊牢牢地围圈在农村,不准“外逃”;而在农村这个小环境里,又有一群虎视眈眈却没有套上任何缰绳的恶狼,羊群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这种比喻也许有点“骇人听闻”,但研究和分析直接控制和管理农民的县乡村*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对进一步研究农民问题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利益共同体的含义和特征 本文提出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指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县乡村*基层权力组织在与农民的博弈和互动中所结成的利益同盟。 *利益共同体的基本特征: 地位的独立性:县乡村*处在国家权力结构的最底层,远离中央权力中心,这种相对于中央权力的边缘性使县乡村具有自

29、身的独立性,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天高皇帝远”。这种中央权力鞭长莫及的状况容易放纵和滋生欺压百姓的“土皇帝”。像全国知名度极高、广为世人瞩目的大邱庄都能在现代文明社会孕育出“土皇帝”禹作敏,其他各村就很难说了。这种地理位置的边缘性和权力的底层性,决定着基层权力的独立性。对农民来说,服从基层干部的管治,就是服从中央政权的领导,但同时,基层干部的胡作非为也会损害中央政权在农民心中的威信和形象。 对象的单一性:中国是一个著名的农民大国,70的总人口生活在农村,*利益共同体直接面对的就是这些数量十分庞大而又相当分散的九亿农民,农民的命运与*利益共同体的命运紧密相连。二元社会结构使大量人才流出农村,世世代代

30、劳动和生活在农村这个小圈了里的大都是没有文化的农民,而*利益共同体内的干部素质也参差不齐,不少县乡村干部即使怀揣一张高学历的*却仍有一种横蛮无理的封建“酷吏”作风。这种管理对象的单一性,使*利益共同体无需花费更多的工作技巧方法和提高法律道德文化素质就能解决实际问题,甚至基层干部作风的粗暴和工作方法的简单似乎更有效。 成员的本地性:*利益共同体成员(指县乡村*干部),绝大多数都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这种成员的本地化特性,使他们十分熟悉本地的风土人情,他们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关系网络中,很容易结成利益集团。干部的异地交流既十分稀少,又相当艰难,既使在县一级有个别领导实行了极其有限的异地交流

31、,他们也大都有一种“强龙压不过地头蛇”的感叹。   运行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固定在农村这个狭小的圈子之内封闭性地劳动和生活;二是县乡村*在权力运作上严格遵循着体内循环,难以与外部的大世界连成一体;三是县乡村*共同体具有明显的排外性、排他性,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正是这种权力封闭运行的真实写照。 利益的一致性:县乡村*利益共同体具有明显的利益一致性,*利益共同体实质上也是一种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利益的一致性通过种种目标责任制把县乡村*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只有共同维护、巩固和遵守*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才能确保每一级的自身利益和每一个成员的切

32、身利益。 管理的强制性:县乡村*利益共同体内部有着十分明确的管理制度,为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利益共同体通过干部的任命制和目标责任制实行层层控制和管理,下级必须顺着上级的权力棒运转,否则就会被“罚下场”。这种内部管理的严格性和强制性已经形成一种巨大的惯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几乎都无法招架和抵挡。 监督的软弱性:对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监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共同体内部的监督,内设在共同体内的监督部门事实上已构成共同体的一部分,其监督的无效性已广为人知;二是农民群众的监督,虽然从监督学上说这是很重要的监督,但在传统体制下,农民缺乏左右*利益共同体命运的合法性制度安排,因而这种监督不可避免地演绎成浩浩荡荡

33、的“上访大军”;三是上级的监督,上级监督实际上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不少在上级看来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旦到达*利益共同体时,就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化解;四是新闻舆论监督,目前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威慑性,比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被农民视为“焦青天”,但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其监督的有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一部分新闻工作者又不断地受到*利益共同体的威胁、收买和同化,监督路上千难万险。 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经济、文化等多重根源。从*上来说,中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封建专制政体,建国后又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农民的自由发展,使县

34、乡村*利益共同体更加膨胀和凝固化;从经济上说,中国农村始终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虽然一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解放了农民,但在这种分散的家庭经营下,难以形成现代规模经济,农民仍然摆脱不了小生产者的命运;从文化上说,几千年来的封建主义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而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又使封建主义残余思想有了最好的寄生体,农村就成为是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最大藏身之地,不管是农民还是基层干部,都不同程度地深受封建思想的严重影响。加上农村地域的封闭性和二元制度的隔离性,农民无法与外部世界进行有效的交流,这种二元社会结构无形之中巩固了*利益共同体的制度基础,农村的资金和人才都成了“肉

35、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农村仍然保留着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广大农民被远远地排除在现代化的门槛之外,致使一个现代的城市社会与一个传统落后的农业社会长期并存。 (二)*利益共同体的游戏规则 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权力运作有一整套行之有序的游戏规则: 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本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干部的任命制是坚决反对的,因为它是民主*的大敌,与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原则相背离。恩格斯曾明确说过:“州政府任命专区区长和市镇长官,这在讲英语的国家是绝对没有的,而我们在将来也应该断然消除这种现象,就像消除普鲁士的县长和参政官那样。” 15巴黎公社时的公职人员就取消了从上到下的任命制,由各社区代表普选产生,并且随时予

36、以撤换。干部的任命制是在苏联时期才得到普遍采用并逐渐僵化起来。我国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广为推行干部自上而下的任命制。这种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就成为维系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主要纽带。虽然从理论上说,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但在具体工作生活中,每个组织和个人都有自身的切身利益,而干部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又决定各级干部只能对上负责而难以对下负责。县里任命乡镇干部,乡镇任命村里干部,这种任命制成为上级控制下级的有效手段,下级干部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赏识和提拔重用,就必然想方设法“巴结”、“讨好”上级领导,“不是奴才不是才”、“拍马屁”就已经成为干部积极钻研的必修课,人类所普遍信仰的

37、“人服从正义、真理和法律”就演变成“人服从人”,于是溜须拍马盛行,买官卖官屡禁不止。既然干部的升迁决定于上级领导而与农民群众无关,干部们自然不可能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即使迫不得已做些“亲民”的事,也只不过是为了取悦上级领导而做的表面文章。对干部来说,大部分情况是下级干部对上级领导俯首贴耳,对农民群众则颐指气使,这种对领导的卑恭和对农民的傲慢,构成了干部的“二重性”。 层层分解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是县乡村*共同体突出的管理模式和基本特征,这种目标责任制通过将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硬指标层层分解,从县分解到乡镇,从乡镇分解到村,村再分解到每个农民身上,年初各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依据目

38、标责任状进行考核,以确定“政绩”。这种目标责任制管理方式,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进行计划指标管理方式的翻版,它完全漠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的“裁判员”身份和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职责。这种目标责任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典型的“压力型体制”16,使县、乡、村*的“经济指标承包制”演变为“*责任承包制”,形成县委县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连坐制。为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就蜕变成为完成具体目标责任制指标而奋斗。凡是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指标”,各级领导和干部就想方设法(包括弄虚作假、盘剥农民)去完成,与目标责任制无关的事,就一概不管。所以常常出现这样的困惑:各级各部门每年都出色地完成了年初签订

39、的目标责任状,可农民群众却怨声载道,各种问题堆积如山,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政绩至上的任务完成制:在自上而下的干部任命制和层层分解的目标责任制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行政的目标就完全由口头上的“为民造福”转变为实际工作中的“政绩至上主义”,而这种“政绩至上”又仅仅体现在一大堆空乏的“数字指标”上,所以不妨称着“数字型政绩至上”。在这种“数字型政绩至上”的行政理念驱使下,各级干部为了炫耀自己的“政绩”和表现自己的“才华”,就竭尽全力提前、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以及自己加码的“数字任务”。这样,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就相伴而生,不仅如此,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疯狂地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力,必然横冲直撞,置民

40、于无法招架的尴尬境地。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数字指死的农民26人。20近几年来,这种逼死打死农民的涉农恶性案件还不断呈上升趋势。 (三)*利益共同体的权力漩涡 *利益共同体在严格的“游戏规则”运作下,已经形成强大的“权力漩涡”。这种县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权力漩涡”一经形成,就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一切不适应这种“权力漩涡”运转的制度设计和个人道德,都将在这种“权力漩涡”中遭到无情地排挤和围剿。 中央政权对县乡村*共同全的制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纪律性约束,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纪律性约束的功效已大不如前,并被异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说教;另一个是适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制度安

41、排。村民自治的推行就是中央政权对县乡村*共同体的最大一项反“权力漩涡”的权力制约性制度供给。村民自治无疑受到中央政权的高度重视,也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却受到村党支部和乡镇政权的强力抵制,县级政权则大都处在一种既不积极倡导,也不公开反对的状态,事实上是默许了乡镇“重党轻民”的做法,有的地方则干脆下文要求村委会服从村党支部,这就使中央政权对基层的民主动员化为乌有。目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这两种权力来源完全不同的角色正在针锋相对地僵持着。村党支部以加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名牢牢控制“权力”,村委会则以村民自治法律为依据要求“自治”,这样,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已不可避免。同理

42、,乡镇政权也在“权力漩涡”中自然而然地与自己直接任命的村支部书记站在一起,共同对付外部输入的“民主尤物”村民自治。据人民日报2001年3月21日报道,山东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要求辞职,辞职的原因是由于村党支部和镇党委政府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采取村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做法,新“村官”上任一年多,村里的财务、公章不交接,财务由村支书一人说了算,镇党委政府不但不解决“村官”反映的问题,反而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勉”,甚至停职。21这种乡镇政权与村党支部联合围剿村民自治的现象绝不仅仅只发生在山东一些地方。乡村两级之所以不认同村民自治,关键是中央政权在*利益共同体内输入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与

43、传统的人治色彩浓厚的“权力漩涡”的运作极不协调,也就是说,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必然有碍于*利益共同体顺利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乡镇政权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现代“民主潮流”与传统“权力漩涡”激烈碰撞的“浪花”。虽然孙中山早就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但中央政权对*利益共同体内供给的“村民自治”尚停留在“孤军深入”作战的地步,缺乏必要的强大“后援”,因而村民自治实际上在与传统的乡村力量的博弈中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乡镇政权可以不顾村组法界定的乡镇只能对村委会实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而非领导关系的法律规定,任意干预村民自治,力图掌握村级干部包括村委会成员的全部

44、控制权,实现其对村级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有效控制,从而使村干部习惯性地成为贯彻乡镇意图的有力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的村委会已经沦为乡镇政权的附属物。这种*利益共同体的“权力漩涡”,使村干部听命于乡镇领导人、乡镇领导人听命于县级领导人。作为一种回报,上级领导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下级干部的以权谋私与腐败行为。所以说,在*利益共同体内根本不存在上级领导不知道下级的种种腐败和非法行为的问题,而是在这样的“权力漩涡”中已经丧失了自我净化的功能。 进入这种“权力漩涡”的干部,个人也是无法克服和左右“权力漩涡”的。在这种“权力漩涡”之中的干部,大概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积极适应这种“漩涡”并进一步

45、促进“漩涡”运转的人,这种人常常被称为“适应”农村基层工作,自己也爱好这种“权力漩涡”,这种人一旦造成涉农恶性案件,常被指责“工作作风粗暴”和“工作方法简单”,其实他们是利用旧体制的不完善,积极充当旧体制的“帮凶”和“打手”,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也大都是农民的儿子,但在工作中确走向了农民的对立面,这种现象可以称着“干部的异化”;第二种是出于无奈,尽量避免涉农恶性案件发生,又尽量完成各项任务,力图在二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这需要一种高超的实际工作艺术,对这种人,上级领导欣赏,农民群众也不责怪,是颇受“肯定”的一种人,但这种人却不是很多;第三种是既不出头露面欺压老百姓以免遭谴责,也不大显身

46、手完成指标任务以博取奖赏,而是顺着“权力漩涡”旋转,得过且过;第四种是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人对农民的遭遇深表同情,对旧体制的弊端深刻反思,对一些干部的粗暴作风极为不满,他们力图以自身的人格力量来解脱农民的不幸命运,这种人虽然深得农民的喜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就难免不合“权力漩涡”的节拍,其结果必然是悲剧性的,他们不是被 “权力漩涡” 排挤出局,就是被“权力漩涡”彻底埋葬。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的遭遇就是在这种“权力漩涡”中很不适应而被甩出“权力漩涡”的一个典型代表。22 无论哪种情况,几乎所有的乡村干部都会诉说自己“没有办法”,大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已”之叹。同时,受害的农民

47、也大都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似乎谁都不应该对损害农民利益的事负责。我们通过对*利益共同体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到“权力漩涡”的巨大惯性和威力。事实已经证明,*利益共同体已经无法克服自身的重重矛盾,它无法孕育出克服“权力漩涡”惯性的新制度。对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来说,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在中央政权的强力主导下,不断进行新的制度供给,加速*利益共同体的崩溃。 三、加入WTO:*利益共同体崩溃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分析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利益共同体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政府的根本职能不相符合。在现行的体制下,中央政权的宏观行政目标与县乡村

48、*利益共同体的微观工作目的并不完全一致,中央政权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人民谋幸福,“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县乡村*利益共同体具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升迁,“得领导心者得官位”,这种矛盾,必然使*利益共同体做出不利于甚至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事来,这种事一旦发生,中央政权的形象和威信也会遭到重大损失,而中央政权又迟迟未能进行确保上下政权行政目标一致的制度安排,这就使违背中央政权意旨的基层暴政应运而生。对一般农民来说,他们不可能区分中央政权与基层政权的这种差异性,他们甚至没有必要做出这种区分,他们只能从自身的体验中来判断一个政权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他们往往把对来自基层政权和组织的体验来比照中央政权。为维护中央政权的形象和农民的利益,中央政权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有效约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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