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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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论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 本文关键词:海事,在我国,诉讼,引入,法院论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 本文简介:李双元教授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原告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给当事人和司法带来的不便,保障争议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原告所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存在另一个可替代法院,则可依职权或根据被告请求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非方便法院原则。现代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速发展,直接触动各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许论非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海事诉讼中的引入 本文内容:李双元教授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原告选择法院审理案件给当事人和司法带来

2、的不便,保障争议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原告所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存在另一个可替代法院,则可依职权或根据被告请求拒绝行使管辖权。这就是非方便法院原则。现代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迅速发展,直接触动各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许多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除通过立法对涉及国家和.重大利益的案件采用专属管辖外,还力图通过多种连结因素来扩大本国的管辖权。现代司法管辖权扩张的趋势对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消极的负面影响。i海事领域尤为明显,而“非方便法院原则”引入则有利于冲突的缓和。目前在我国诉讼中还没有关于“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但是在一些海事诉讼审判中却存在类似“非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3、一、海事诉讼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原因 1、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法院较多,各国法院对海事诉讼都规定了较多的连接点法院进行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7条规定了海事诉讼管辖的法院。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这些规定不仅管辖的连接点法院较多,即使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的纠纷也可以在我国诉讼,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选择更加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进行管辖,可能造成案件的不公正。 2、海事案件一般标的较大,案件复杂。

4、案件的解决是以判决的执行为目的,在目前的海事立法中,各国仍然存在扩大管辖权的现象,特别是普通法系,英美国家都规定了宽泛的管辖权。在目前没有统一的私法规范情况下,除非订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外交互惠,各国的判决时很难在国外执行,所以对于一些不能在我国执行的案件,我国可以根据“非方便法院原则”放弃管辖权。 3、我国立法虽然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的特色,但是在海事立法中更接近于普通法系,其中包括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等保全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引入“非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和空间。二、主要各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与应用 在W illia m V. Green Bay W esternR . Co

5、. 案中, 最高法院曾宣布不会制定严格的规则约束法官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的自由裁量权,并主张对事实因素进行个案分析,这一观点在 Piper案中得到了重申。根据 Jackson法官在 GulfO il Corp .V. G i lbert案中的阐述, 美国法院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私人利益因素。获取证据来源的相对便利;强制不愿出庭的证人到庭的可能性; 愿意出庭的证人出庭所需的费用;如果诉讼中需要作现场勘验,则进行现场勘验的可能性;其他使案件审理简便、迅速、费用低廉的实际因素以及判决的可执行性问题(2)公共利益因素。如果诉讼不在其发生地而在案件积压的法院进行,造成法院管理困难;陪审义务不应施加给

6、与诉讼毫无关系的社区的居民;在支配争议法律所属国法院进行审理,而不是在其他法院适用冲突法或外国法审理。分析这些因素如果发现案件与外国法院有更为密切的联系或者在原告选择的法院审理案件给法院或被告施加了沉重的负担,则法院可作出非方便法院撤销令。ii在美国海事诉讼中,“非方便法院原则”已成为海事法中一项公认原则,是一项基本适用主义。在大陆法系中对“非方便法院原则”存在普遍排除立法,虽然有一些改观,如采用混合管辖权体制的加拿大魁北克采纳了非方便法院原则。日本没有采纳该原则,但规定了类似“非方便法院原则”的“特殊情势主义”。而德国、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追求立法的确定性,并没有拒绝管辖权的一般自由裁量权。 从以上可以看出,普通法系诉人管辖制度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解决,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条件中止或中止业已有效提起的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存在更适当的管辖法院,可以适应“非方便法院原则”放弃管辖。而大陆法系,具有确定的立法体制,管辖权是以准确的界定连接因素为根据,没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所以大都排除了“非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但“非方便法院原则”适用对解决各国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有很好的作用,而且能够防止当事人选择利己的法院造成案件的不公正审理,规避法律。特别是在海事诉讼中,这种现象更加普遍,适当引入该原则在海事诉讼中运用,可以节约 论文下载: 转载请保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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