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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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一、对产品定价的影响税负是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保险产品定价中考虑了营业税因素。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负情况有所变化,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保险企业需调整产品定价机制来保持产品利润率的稳定。“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后保险企业收取的价款所含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核算上入账的保费收入金额可能出现下降。目前,对渠道手续费的监管要求是按照营业税制下的含税保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营改增”后对手续费计算基数的监管要求存在不确定性; 若以不含增值税的保费收入计算手续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中介需要就手续费支付比例进一步协商确定。再次,目

2、前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合作开展的一些总对总业务,实行总对总的结算和开具发票,但保费收入体现在具体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总部由于业务较少,其销项税额也较小,但总对总的手续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体现在总部,可能会造成总部进项税无税可抵的情况,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将会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将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列支手续费支出并进行进项税抵扣。三、对承保管理的影响目前 , 保险企业联共保业务的资金结算一般由主承保方统一收取保费资金 , 然后按照承保份额将保费资金向各从承保方支付相应的保费资金 , 发票则由联共保各机构按照份额向被保险人分别开具或由主

3、承保方统一向被保险人开具; 在赔付环节,一般是由主承保方统一支付赔款,然后按照风险承保责任向各从承保方收取赔款资金。从上述资金结算方式看, 主承保方在联共保业务中扮演着代收代付资金的角色,且发票开具金额与其保费份额不一定匹配。四、对理赔管理的影响目前,“营改增”政策已明确保险公司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作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项目,在目前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要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改变赔付方式,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这些改变也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营改增”会对保险企业理赔管

4、理产生较大影响,若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项税抵扣 ; 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五、对再保险业务的影响营业税税制下,营业税和手续费统一由初保方按照100%业务份额缴纳,然后以摊回费用的方式向再保险人收取其份额内应承担的营业税和手续费。但“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是征税抑或免税、免税情况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征税方式下如何确定计税基础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保险企业需根据最终政策规定,相应调整再保险业务模式。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

5、的数据结构和财务数据。由于核算内容的变化,保险企业需增设专门的增值税核算科目,正确核算增值税相关数据。另外,会计核算还需根据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维度, 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几乎所有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增值税体系下实行“价税分离”,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 ; 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 也从总价变为不含税净额计量。八、对采购管理的影响营业税制下,保险企业外购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如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有利于提升保

6、险公司采购的积极性,并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采购行为。相应的,保险企业需加强供应商涉税信息管理,提高外购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金额。另外,一些保险企业实行总部集中采购,即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并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分摊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该模式下,进项税额集中体现在总部,但总部缺乏足够的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需对集中采购模式进行调整,尽量按照实际收益的分支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分支机构列支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并进行进项税抵扣。九、对税负的影响增值税税率为6%,并实行凭票抵扣。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外购资产、咨询、评估等可能取得专票的支出项目金额较小

7、,该模式下,保险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小,“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税负将略有上升。十、对信息化系统的影响“营改增”后,保险企业产品定价可能发生一定变化,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种类及税率的不同,也会对进项税抵扣产生不同影响。这就对承保、渠道、再保、理赔、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促使保险企业对自身业务系统、佣金系统、销售管理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比如,在财务系统中,需要根据增值税税制进行一系列升级,包括新设税金科目,重新设计核算规则以实现对保费、成本费用、增值税款的准确核算等; 需完善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应税货物 ( 劳务或服务) 、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自动记录、保存和管理等,确保采购环节进项税得以全面、及时、正确抵扣。相关阅读:营改增背景分析增值税自 1954 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 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 类货物试行。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看过“营改增”对保险企业的影响”的人还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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