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低保工作的难点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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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当前城市低保工作的难点及思考 当前城市低保工作的难点及思考城市低保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难点。街道作为城市低保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加以解决。现就我街道低保工作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作简要的探讨。一、目前我街道低保工作现状我街道目前共有1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2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个管委会,人口10.8万人,其中户籍人

2、口3.5万人。低保人数由20xx年1月份的145户381人,增至目前的702户1513人,月发放低保金由原来的35367元增至182674元,保障对象占户籍人口4.32。造成低保人数和低保金额不断攀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划调整,外街道转入。两次区划,分别将鹭鸣苑、凤鸣苑、银轮花园、兴隆新寓和向阳村划归我街道管辖,上述地区的低保户转入我街道;二是外区转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大批被拆迁户购卖二手房进入我街道。20xx年4月市政府颁布的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对人户分离的低保家庭做出规定,因此原低保户陆续将户口迁入我地区,自然成为我街道保障对象;三是保障金的提高,扩大了保障范围。自20xx年

3、1月份最低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240元后,使原来高于220元的一部分“边缘户”被纳入保障范围;四是20xx年9月份的全市“三小车”整治工作中,将部分“三小车”车主及其家庭纳入低保行列;五是所街、向阳二个村的失地居民中的年老多病、孤寡残人员被纳入保障。以上情况造成了我街道低保人员以每年净增600多人的速度增长。二、当前低保工作的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实施过程中党和政府为城市贫困居民构筑的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低保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也出台了江苏

4、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京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办法,一是要求保障对象的全员化。细则第五条规定: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范围涵盖了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失业、无业人员等我市户口全体社会成员;二是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则中明确了申领审批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审核张榜公布上报审批和低保金发放,对每一个步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低

5、保工作公开透明;三是规范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低保居民的法律责任,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当前低保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自1996年全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金标准从当初的120元增加到目前的240元,为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街道作为实施低保工作的一个主要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难点问题:一是收入界定难。按照细则规定,户人均收入在240元以下的应纳入保障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申请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特别是打工、房屋出租等隐形收入不主动申报。还有一些与

6、子女分户的老年人,按照细则规定,子女赡养费计算为其收入,但申请人往往以子女无经济能力赡养父母或是以子女不赡养为借口,使低保工作人员难以准确地测算其家庭总收入;二是情况调查难。一方面是从事低保工作人员少,很难抽出时间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细致的调查;另一方面在调查过程中,周边邻居怕招惹麻烦不愿讲真话、不配合,甚至有的单位也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愿出据相关证明,使工作人员难以准确掌握情况;三是因征地拆迁“农转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有难度。近年来随着河西开发的进一步加快,大批失地拆迁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仅所街、向阳两个村自92年至目前共有1890户,6035人转为城镇居民,他们分别拿了14万元不等的劳

7、力托带费,其中有不少人已步入老年,有相当一部分人一无工作、二无技能,更无退休金。也有不少家庭将所有的劳力托带费用来购买住房。这部分人按细则目前尚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四是“两劳”释放人员保障难,这部分人在劳动年龄段须就业,但在政治上有污点,难以找到工作,矛盾十分突出;五是对骗保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实施处罚有难度。细则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骗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作为民政部门对其他单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显然不适合

8、,由民政部门给予罚款不仅执行起来有难度,更无法律依据,低保工作条例的权威性得不到保障。存在上述难点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对细则宣传教育不够,社会上大多数人只知道生活困难都可以吃低保,都不承担低保人员应尽的义务。如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主动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只要求享受最低保障权力,而不履行相关义务,使权力和义务相互脱节;二是低保工作条例及细则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河西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民农转非后,对这部分人员申请低保问题,缺少明确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统一性、原则性难以把握;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低保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被保障人的权力和义务,但对违反

9、细则的人员实施处罚,追究法律责任适用法律规定不明,重保障、软处罚;四是低保工作人员队伍有待加强。一方面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政策水平需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要增加低保工作人员,配予相应编制。四、加强城市化低保工作的思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又是一件难事,能否做好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党群关系,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低保工作。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完善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区、街主管部门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二

10、是社区成立低保工作审核小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居民组长、民警组成,负责对本社区居民进行政策宣传,对申请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和初步审核,把好第一关;三是成立社区低保工作评议小组。主要由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和积极分子组成,由于他们来自于群众,对社区居民的家庭情况较了解,能较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二)加强宣传教育,实施正确引导。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形势下正确落实低保工作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要加大低保工作培训力度。组织街道、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细则掌握政策标准,不仅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细则,更要学会运用细则解答群众的咨询和疑问;另一方面,要向群众大力宣传低保标准。通过宣传栏、社区论坛、黑板报等多种宣

11、传手段,向居民宣传低保实施细则,把政策标准交给群众,让已进入低保人员明确自己的义务,让有申请低保意向人员对照标准,检查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第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解答居民群众的疑问和咨询,认真查处群众对低保家庭的举报,接受群众监督。(三)建立工作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在低保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对待,做到应保尽保。一是严格坚持审前、审后公示制。申请对象在报送区民政局前和审批后在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布,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坚持街道审制。街道组织各村、社区低保主任每月对申请对象材料集体审议,由各社区介绍

12、申请人情况,大家讨论,把好街道审核关;三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金,对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时停保。四是坚持公益性劳动。按照细则要求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参加治安巡逻、卫生保洁等公益性劳动,提高他们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明确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四)建立责任追究制。针对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有的采取虚报、伪造、隐瞒、骗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人群身上。(五)建立社会求助

13、网络,扩大就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仅体现在资金救助上,还要积极发挥社会求助功能,在全社区形成合力,共同帮助困难群体脱贫、解困。一方面要动员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业主以及生活条件较好的居民伸出援助之手,开展捐赠和结对帮扶工作,帮助低保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让他们走出困境;另一方面落实好政策救助,使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第三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寻岗、腾岗、买岗等多种方式,推荐有劳动力能的低保对象实现再就业,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家庭脱贫。 当前“打假治劣”工作步履维艰的成因和对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14、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和新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目前,违法主体由小集体、个体发展到相当规模的集散地,利用给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查处违法活动的一大障碍,严重挫伤了老百姓的消费心理,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和隐忧之一,不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要从根本上扭转制假售假屡禁不止的状况,实施“打假治劣”长效化、制度化显得尤为迫切。笔者基于工作实践中的感触,就“假冒伪劣”产生的成因及其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一、“假冒伪劣”公害发展趋势及原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整顿

15、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十多年来,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提高全民的质量法制意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党中央决定开展社会治安行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新形势下,国务院多次召开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在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特别是将组织协调全国打假工作的职能改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以来,始终把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作为“一号工

16、程”,高举“打假治劣”的旗帜,勇敢的战斗在打假治劣第一线,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发挥了打假治劣主力军的作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查获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累计货值300多亿元;二是基本遏制了一些重点产品的制假活动;三是一些影响很大,甚至影响全国的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和专业市场得到了整治;四是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五是执法打假法制进一步完善;六是扶持名优产品的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开端。打假治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特别是那些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还没有彻底清除,有些地方这些违法活动还相当

17、猖獗,甚至还有蔓延的趋势:一是制假售假的手段更加狡诈和隐蔽,违法作案地点逐渐隐藏到偏僻的出租屋和一些城乡结合部、农村及山区。二是大多数制假活动已由简单的小生产逐步发展到使用现代化设备进行大量生产,规模逐渐在扩大,有的已经形成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产、供、销一条线网络。三是制假售假的参与者日趋复杂,不仅有个体经营者、集体经营者,而且还有改制后的企业、国有企业参与制假售假活动,甚至有些地方还与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制假售假活动。四是以暴力阻挠,抗拒打假执法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伤害执法人员,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于制假售假现象,全社会从上到下都深恶痛绝,但为什么还一直如此猖獗?

18、这有很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它反映出了很多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包括社会体制在内的社会各层面的问题。首先,由于我们正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很多市场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空子可钻。另外,相应的市场道德准则和诚信原则也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不法分子“利”字当头,见利忘义,为了一点不道德的小利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大利方针。制假售假猖獗的主观原因在于:(1)在认识上不够端正。有些地方领导对“打假治劣”工作存在错误认识,有的认为制假售假是资本原始积累,经济发展只能“先发展、后规范”;有的担心“打假治劣”会影响本地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影响地方财源的来路;有的担心揭露假

19、冒伪劣问题会影响到本地声誉和领导者的政绩。因此,对制假售假活动采取地方保护,以各种名义予以包庇和纵容。(2)政府机关中少数腐败分子与制假售假者组成利益共同体,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3)很多企业在产品开发上很有一套,但是缺乏经营理念。只依赖于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而未能将法律与技术、管理、创新、交易结合起来。(4)法制不健全。有些制假售假活动按现行法律难以量刑定罪。如按照刑法规定,售假货值5万元以上就能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制假售假者不留销售凭据,“打假治劣”实践中很难认定其犯罪行为;对制假售假犯罪危害程度或者结果的判定由于标准不明确,实践中也不好操作,有的人刚抓起来,又不得不放回去。(5

20、)打击不得力。有的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用足法律给予的职权,甚至有的以“人性化办案”为幌子而以罚代刑,偏轻处罚,罚款放行,对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以上情况说明,实现“打假治劣”长效化、制度化,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打假治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看到,要扭转制假售假屡禁不止的状况,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苦的任务,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在思想上实现“打假治劣”长效化、制度化。二、实现“打假治劣”长效化、制度化的对策只有建立和完善“打假治劣”工作机制,才能有效地促进“打假治劣”长效化和制度化,才能实现创造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

21、者创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即“三个环境”的目标。因此,实现“打假治劣”长效化、制度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打假治劣”工作机制:1、认真落实“打假治劣”工作领导责任制。近几年来,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有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把打假治劣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干部业绩的一项指标,从而增强了各级政府“守土有责”的意识。扭转假冒伪劣泛滥的状况,就应做到:假冒伪劣出在哪个地方,当地就必须严厉查处,不能推诿责任,更不能搞地方保护。对打假不力、限期内未达到整治目标和经常发生制假售假问题、大案要案查处不下去的,要根据情节,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

22、任。2、加强立法,健全法制。要在认真清理和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厉、便于操作的惩处措施,解决对制假售假者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要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制订和修订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严得让违法者不敢再干这种事,对自然人、法人都要有处理办法。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打击才能有力度。3、从严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制假售假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打假治劣”要取得长效,就必须从严执法、加大打击力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一是对发现的每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都要追溯到源头,一查到底。对制假售假任何一个环节的责任人,都不得要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出,都必须严格控制起来,决不允许

23、继续祸害消费者。根据制假售假的情节,该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一定要吊销;该判刑的,一定要判刑。不仅对制假售假者要打击,对干扰、阻挠打假和包庇制假售假的人也要按党纪、国法处理。不称职的要撤职,渎职腐败的要严加惩处,决不姑息。二是首先是要查处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重点查处在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拼装汽车等方面的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针对这些产品开展专项斗争,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重点整顿。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做到“五个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依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

24、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4、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要全面认真地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中的罚款和收费行为,割断利害关系,防止腐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5、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密切配合,有效集中力量,形成整体合力。实践证明,“打假治劣”要取得成效,必须坚持联合行动。“打假治劣”工作涉及面广,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级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工商管理、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到公安、司法、武警部门联合行动的强大高压态势。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才有力量,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达到查处一个、震

25、慑一片的目的。进一步强化联合行动,是深入开展“打假治劣”工作和取得成果的重要保障。6、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支持打假治劣。要完善奖励举报制度,表彰、重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改进防伪技术和措施;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打假斗争,造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打假治劣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运转。 1引言 当前,一个新的“城市经营”理念,正在城市管理部门和学术研究部门兴起。有关专家学者撰文认为:“城市经营”是指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对城市环境的

26、要求,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公共资源进行资本化的市场运作,以实现这些资源资本在容量、结构、秩序和功能上的最优化,从而实现城市建设投入和产出的良性循环、城市功能的提升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城市政府已经逐步从直接生产经营性领域退出,而转向为城市发展提供外部环境和为城市生活、生产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城市本身就是最重要的外部环境和公共物品,且其空间区位价值、土地资源价值、文化环境价值等具有不可替代的垄断性,因此城市也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资经营的最大的活化国有资产,尤其是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对大型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等已成为获取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成为最大的国有资

27、产,所以建设、土地、规划、房产等管理部门成为城市经营的主力军。如何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是当今城市政府经营国有资产的主题。 2存在问题分析 在现实的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城市规划的先导性不够以及严格按规划审批成果实施的保障法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投资,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 规划利益的长远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的显性化之间的矛盾导致每一任行政领导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不同。俗话说,“新官上任三把火”,党政领导往往更看重的是任期政绩(当然这与我国对官员政绩的评价指标体系存在问题有关),加上一些人

28、对城市规划的重要性认不识够,对规划业务不熟,就经常发生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现象,而规划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原则与不坚持原则的矛盾就极为尖锐和突出。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这个矛盾是很难解决的,加上一定时期的财力问题以及不同任期领导对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认识不同,于是出现了现任领导与前任领导对某个项目实施的方法和要求也不同。对同一个待实施项目来说,由于前后规划不同、实施标准不一造成了先行投入资金的浪费。 例如南京市现正在花费巨资全力进行外秦淮河风光带的建设,而在此之前,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沿外秦淮河两岸就投入大量资金陆陆续续建成了一段一段的防洪墙,由于当时只考虑了防洪的功能要求而未

29、考虑沿河景观带建设的要求,致使现在不得不拆除部分不能满足景观建设要求的防洪墙,先前投入的资金完全浪费。而正在集中统一进行的外秦淮河风光带建设避免了原先零星建设、低景观标准建设带来的资金浪费。 (2)由于规划、土地、房产三个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不紧密,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市场主体总是以赢利为目的,追求开发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开发商的最高利益,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就经常与规划发生矛盾,总要千方百计地突破规划的规定和限制,甚至要一破再破。例如通过土地拍卖市场竞争获得的开发用地,规划部门已经规定了该地块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让用地边界

30、、公建配套、停车设施配建等各项指标,而在实际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开发商往往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突破既定的容积率限制,结果整个项目的建筑面积大大增加(据笔者所知,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突破既定容积率的项目是很少的),而土地拍卖价格是限定容积率情况下的土地价格,按照土地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建筑容积率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在现实的土地管理中,由于土地、房产、规划三个部门之间缺乏全面而有效的沟通,导致这部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流失较严重,同时也造成了土地契税的部分流失,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 (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也造成一定数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是

31、大势所趋,是国有资产退出企业经营领域促进企业资产重组的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也较多,而由资金实力雄厚的非国有企业并购、或实行职工认购股份的股份制是较常用的两种改制形式。在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和审计过程中,由于监管力度不够,造成国有资产漏估或低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国有资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悄悄地流失了,所以,加强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审计和评估的监督十分重要。 3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针对上述存在的三个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们应在如下三个方面加强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 (1)保证城市规划审批成果实施的稳定性,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完全避免因城市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而造成的国有

32、资产损失。 记得一位大学教授曾经在授课时讲过,翻开欧洲许多大城市发展的历史,他发现那些城市的街区布局、路网结构、空间发展形态等具有惊人的历史延续性和相对稳定性,这是这些城市的规划具有前瞻性、法制健全性和全社会尊重规划成果科学性的集中体现。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以及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其中城市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坚持

33、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关键是要保障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稳定性和法制性,逐步实现规划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保障措施法制保障尚不健全,致使随意更改规划成果的事件时有发生。 例如在城市规划法中只对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作了分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而对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成果实施的稳定性措施未作任何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未提及;在其相关配套法规中,也未对违反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任何规定。所以,在规划管理体制一时无法改革的情况下(有专家学者以及城市规划管理者建

34、议改革现行的规划分块管理体制为垂直管理体制,并认为这将有利有于城市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保障城市规划成果稳定性和依法进行各项城市建设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暂时无财力实施的项目就干脆停止,切忌勉强上马,零星建设,以彻底避免重蹈朝令夕改、重复建设的覆辙,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出台相关制度,建立规划、土地、房产三个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互动机制,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编织一张“疏而不漏”的安全网,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在规划、土地、房产三个管理部门中,规划管理部门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龙头,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既定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的核心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

35、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工程的竣工测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通常情况下,为了达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在设计方案满足道路红线退让距离、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合理性原则允许开发商适当提高既定容积率。在这种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应与房产管理部门及时沟通,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测量法规的规定实测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并以联系单的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和规费收取部门出具房屋总建筑面积清单,以便土地管理部门及时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开发商提交的出让金补交收据进行竣工验收,而房产管理部门则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和

36、房屋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为开发商或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此可见,只有制定这样层层互动、丝丝相扣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才能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3)建立科学的企业改制管理体制,全方位监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审计和评估。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备资产审计和评估专业人员到体制改革委员会,与审计部门一起组成国有企业改制智囊团,为企业改制提供决策依据,使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退出企业资产,收回到政府手中,为城市建设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 俗话说得好:“实践出真知”,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且只有通过实践的不断修正,有关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才能得到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当然,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的出台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期望所有的问题都能在一夜之间得到解决,只希望这些在实践中发现的漏洞能尽快补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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