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知道的关于信息披露的五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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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知道的关于信息披露的五个问题浅析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 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更重要 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 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我们初步研读了披露办法,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简单对披露办法 分析如下:1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进行信息披露。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 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 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2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 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 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 排;(八)可能

3、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 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 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 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而言有极其重要的 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公开方式提交给特定潜在 投资人”、对商业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以及潜 在利益冲突等因素的披露等方式可以对提供必要保护。其

4、次,该条款明确“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投资团队 的跟投、的跟投权、关联方的跟投权以及第三方的跟投权等可能存在的利益 冲突都必须向投资者披露。这点在基金设立以及募集的时候尤为重要。3 .根据披露办法第H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 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六)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 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 数据来源和方法

5、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在募集时经常会在各种文件中指出基金的预期收益率 为多少,披露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对投资业务进行预测”是否意味着 以后在募集的时候无法表明预期收益率?而“承担损失”如何解读?如果在 一个结构化的基金中,出资作为劣后,是否触发了前述“违规承担损失”? 这些都有赖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止匕外,第一十条还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4 .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

6、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协会首次明确了基金合同中披露义务的必备条款,我们建议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核查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前述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 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 改正。5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下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 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 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7、、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意味着金融行业一样受到新消法的监管。如果未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尤其是违反披露办 法第四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时候,除了披露办法中自律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对更为复杂的新消法下的不利后果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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