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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业务培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许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与离婚及婚姻效力相关问题的处理 (1)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 2、亲子鉴定相关问题 (孩子) 3、房产权属认定及分割 (房子) 4、夫妻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票子) 5、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问题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判决驳回)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