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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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 正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合同编号:_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

2、公众利益所必必须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必须费用由受让人承当。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

4、的现状条件为: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三建筑面积:_平方米。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必须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必须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五

5、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

6、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背离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当。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

7、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要持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坚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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