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22年1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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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环保问题汇总9 20_ 年 年 1 1 月1 1 、 关于噪声结果保存位数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对于 GB 12348-202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22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22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存位数进展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存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存至小数点后一位。也有专家要求保存至个位。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存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存至个

2、位?而 HJ 706-20_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标准 噪声测量值修正中 5.4“按 5.2 和 5.3 款进展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 6.1“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假设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展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存到个位数位? 回复: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2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22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展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标准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_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展修正和修约后得到

3、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二、对声环境质量进展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22中附录B 和附录 C 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那么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断定GB/T 8170-2022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2 2 、 关于排污答应与环评衔接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答应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_】84 号文,第七条中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_ 年 1 月 1 日含后获得批准的,排污答应核发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从严核发”。就这个文件的这一要

4、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下面这个下面这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该如何处理:甲企业在所有产污环节各项污染物均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中一套环保设施进展提标改造改造前报批了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文件,改造工程施行后也实现了污染物的减排浓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但是实际减排量小于环评提出的减排量,实际排放浓度也大于环评提出的排放浓度。这样的情况一是能通过验收吗?二是在下次更换排污答应证的时候是按现有排污可证核定的量、实际排放量、提标改造环评给出的量三者中的哪一个量进展核发?回复:关于验收问题。按照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方法国环规环评20_4 号有关规定,改造工程开工后,建立单位应

5、开展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经历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对于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建立工程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关于更换排污答应证的问题。按照排污答应管理方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有关规定,已获得排污答应证的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施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

6、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答应证的申请。核发部门按照排污答应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发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答应排放量。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珍贵意见和建议。3 3 、 关于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技术标准适用性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的部长信箱回复20_-10-10:“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_要求。该导那么于20_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那么HJ

7、 25.1-20_和建立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那么HJ 25.1-20_和建立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消费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 土壤环境HJ 964-20_导那么施行前按照导那么执行布点监测。回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 土壤环境HJ964

8、20_以下简称“土壤导那么”相关要求,经研究,答复如下:20_ 年 9 月13 日我部公布土壤导那么,将于 20_ 年 7 月 1 日施行。在土壤导那么施行之前,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 3 号中规定的“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工程用地不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可根据工程行业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所在区域土壤环境的管控要求,结合土壤导那么提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案。20_ 年 7 月 1日起,土壤现状调查布点应按照土壤导那么执行。4 4 、 关于大气污染物体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关于 3095 修改

9、单疑问的回复”中“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22等 19 项标准修改单是标准技术内容的组成局部,其适用范围与修改单原标准保持一致”,是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标准HJ 194-20_修改单”,参比体积也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苯系物等采用溶液吸收采样法和吸附管采样法的气态污染物?实际体积又是否适用于铬、镉等标准中未提到的金属?假如是,GB16297-1996 中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是 否 仍 适 用 ?GB16297-1996 中 3.1 规定“本标准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回复

10、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_修改单等技术内容,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提出如下调整:一是对于气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参比状态下浓度;二是对于颗粒态污染物,测定结果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二、在 GB 16297-1996 等标准标准修订前,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仍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放浓度限值。5 5 、 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立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_),表 3 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

11、来进展检测分析p ,但 HJ834 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将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回复: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立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_施行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施行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p 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_、环境监测分析p 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那么HJ168-2022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_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

12、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_ 苯胺风险挑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根底上,可以使用HJ 834-20_ 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6 6 、 关于机制炭消费工程环评价文件类型确定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机制炭消费工程可以归类在“三十、 废弃资综合利用业 86 废旧资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现木炭竹炭制造工程归类在 2663 林产化学品制造,可以归类在“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专用化学品制造”中的“除单纯混

13、合和分装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知道此类工程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回复:制炭消费工程可按照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4 号以下简称名录“三十、废弃资综合利用”中“86 废旧资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7 7 、 关于蔬菜加工的详细分类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在学习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时,发现他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那么?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中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

14、对蔬菜、菌类、水果、坚果的加工属于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 2、中央厨房属于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那一类?而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就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答记者问”,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中央厨房又似乎没有包括在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我们比拟迷茫。烦请答疑解惑回复:国民经济分类中“13 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的加工”应归类为名录“三、食品制造业”中的“11 方便食品制造”。“中央厨房”应归类为名录“四十、社会事业与效劳业”中的“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8 8 、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15、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20_- - 01- - 07 来信:根据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_ 年 4 月 28 日修订版,其中第十八类 47 条规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制品制造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该条款是指企业自己消费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仅对于企业自己消费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_ 年 4月 28 日修订版,其中第三十类 86 条规定“废电子电

16、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请问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展剪切、破碎、磨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展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是否需要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企业自己消费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和“企业外购再生塑料用于消费塑料制品”的建立工程都应根据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 塑料制品制造”的“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来信所提“仅对废五金、废轮胎等进展剪切、破碎、磨

17、粉等简单物理加工,不进展提炼、冶炼及化学处理”,与名录“三十、废弃资综合利用业”中“86 废旧资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相符,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9 9 、 关于急需答复的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15 来信:随着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开展,地方大力开展畜牧产业,为了增加老百姓收入让老百姓脱贫致富,一大批小型畜禽养殖户迅速开展,特别是规模10头以上500以下的养猪养殖场由于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投诉日益增多,按照现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8、里面也没有详细规定,同时按照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仅限于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执行该标准,但养殖户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特请示此类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污水排放该如何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回复: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假设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_1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开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

19、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10、 、复 关于咨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回复 20_- - 01- - 15来信: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_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 8m,锅炉烟囱的详细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_m 间隔 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最后一句“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_m 间隔 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中的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

20、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还是仅指新建燃煤锅炉房?回复: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_中关于 4.5 局部“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_米间隔 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的表述,其中“新建锅炉房”是指新建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11、 、复 关于环境空气监测氯化氢采样问题的回复 20_- - 01- - 15来信:根据 HJ/T 194-20_5 及 HJ 549-2022 中的规定,环境空气中氯化氢没有日均值采样方法,现因工程需要,要求监测氯化氢的日均值,是否可以参考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日均值采样方法,使用装有 50ML 吸收液的吸收管采样回复:一、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49-20_已代替 HJ 549-202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标准HJ 194-20_已代替 HJ/T 194-20_5,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执行。二、如需监测氯化氢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实际监测按照HJ 549-20_ 的内容操作,采样时间和频率可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_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规定的要求确定。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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