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三同步”庭审中当事人要求修改笔录影响法庭秩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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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法院“三同步”庭审中当事人要求修改笔录影响法庭秩序 为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江苏无锡滨湖法院扎实推进庭审三同步审判工作信息化进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实际运用中仍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三)技术配备不到位。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功能的实现,需要先进的设备与网络配置。该院目前设施配备属简约型科技法庭,录像的分辨率,声音的采集,服务器的性能方面与标准化科技法庭仍有一定差距。 二、对策建议 一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结合庭审实际,就庭审三同步的具体操作规程,采取集中讲解、实践操作、现场指导、解疑互动等形式,对全体审书人员进行业务

2、培训,提升三同步的适用能力。强化书记员庭审业务能力训练,确保庭审活动客观、全面、全程记载。 二是要强化信息管理。加强庭审三同步软硬件设施的功能检测,认真开展庭前调试,及时提供技术指导,保证庭审三同步设备正常运行;重视三同步庭审资料的保存与保管,定期对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刻盘归档,确保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要强化监督考核。不断强化三同步工作的监督管理,由院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同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实行庭审三同步落实情况季度通报制,要求未规范开展三同步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及时进行整改到位。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 )&tim

3、es;×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4、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

5、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妹妹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行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行

6、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给予行为分为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动给予,就是说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如果是因为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必须是本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否则不构成行贿罪。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是在朱&

7、times;×的安排下给予于××2 万元的。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被告人张××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当时朱××给我有个示意的意思,他说话的意思就是于××来了你怎么没点表示吗?我一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就我送给于××点钱的意思。在其他涉及到于××的讯问笔录中张××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证人于×&t

8、imes;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随后朱××就点了张××,说是我同学来了,你不意思意思。之后我就看张××从他的包里拿出银行封条扎好的两扎钱,张××就把这两扎钱递给我了。问:张××为什么送给你钱?答:这两次都是朱××让他给我钱的。于××在其他涉及到张××向其送钱的讯问笔录中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我们从法院复印的全套卷宗材料来看,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在朱×&

9、times;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 万元,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所以,辩护人认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2 万元认定为行贿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也是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8 万元。这一点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可,在张××和于××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 被告人张&tim

10、es;×在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2002年8 、9 月份的一天,在这之前朱××给我打电话说,于××买房子,你想法给他弄点,我当时也答应了。在其随后的讯问笔录中也做了类似的供述。 证人于××在其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问:张××这一次为什么要给你这些钱?答:还是以工程款的名义给我的,是朱××安排好的。于××在其他涉及到张××向其送钱的讯问笔录中都做了类似的供述。 从卷宗证据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张×

11、×在被动索贿的情况下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所以,辩护人认为张××在朱××的安排下被动给予于××8 万元认定为行贿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 (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 在本案中,张××存在双重身份。一是自然人个人;二是土方公司的经理。张××安排财务以工程款的名义向朱××支付20万元现金,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负责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本案涉嫌的罪名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同时适用的法条、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大

12、小也会发生变化。 结合本案,张××是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安排单位会计从单位账上支付给朱××20万元。如果这种行为构成行贿,也应该定单位行贿,而不是单位行贿。 二、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8年4 月14日被执行拘留的当日,就主动书写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七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张××

13、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关于当庭自愿认罪这一量刑情节规定的精神以及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人。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我们多次依法会见被告人张××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不已,希望审判机

14、关能够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可知,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就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注意的问题 张××在承接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前,就和他们合伙买了挖掘机一直在干土方工程,对干土方工程很有经验。在承接了徐州市水利工程局的土方工程之后,工程质量合格,并没有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这一点在朱××的供述中也得到了证实。朱××在其2018年4 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做出了如下供述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些工程交给张××干?答:第一张××是二哥朱&

15、times;×介绍给我的,让我给他工程干,张××也说不会白了二哥的。工程就是这样,交给谁干不一样?第二是张××的施工确实不错,质量很好。 张××在任徐州市水利工程局土方公司经理后,每年都有向水利工程局上交利润指标。同时也解决了水利工程局部分员工的就业问题。平心而论张××对水利工程局是有贡献的。 被告人张××归案前在山西吕梁从事采石场开采工作。现张××被羁押,工程已经全部停工,大量工人处于待业状态。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考虑这些情节,建议在量刑时对张××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李义旭 王荣洲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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