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11章 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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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十一章票据法,票据是在长期的商品经济生活中形成而来的一种信用工具,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如股票、仓单、提单、车票、债券、本票、车船票、借据等等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

2、点 1、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3、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7、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一、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二、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即包括专门的票据法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

3、范。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的票据法律规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般来说,票据法就是指狭义的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二、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特点 1、强行性 2、技术性 3、国际统一性,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二、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概念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二、票据法概述

4、(三)、票据法律关系 2、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二、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律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行为。而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的各

5、种行为,除包括以上六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追索、见票、划线、涂销等行为。,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三、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三、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票据行为具有合法性.,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三、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2、

6、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票据行为人要有签章。 (3)、应进行必备的票据事项的记载。 (4)、交付。,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 3、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四、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善意取得,第一节票

7、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四、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3、票据缺乏法定记载事项 4、其他法定情形,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四、票据权利 (六)、票据权利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提起诉讼,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一)、票据的变更 票据的变更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1、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进行并签章证明。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

8、更改,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二)、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二)、票据的伪造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 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对持票

9、人的法律后果 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三)、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是指没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内容进行了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是没有变更权的人而为的变更行为,否则为合法的变更。另外票据变造是对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签章,这也是票据伪造同票据变造的区别之所在。,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三)、票据的变造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对变造人的法律后果 对票据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对持票人的法律后果 对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第一节票据法律

10、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五、票据的变更、伪造、变造及涂销 (四)、票据的涂销 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者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者消除的行为。 有涂销权的人如果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如果不是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无涂销权的人对票据进行的涂销,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中未规定涂销制度。在票据实务中,银行不也允许票据上有涂销现象,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十一章票据法,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具有如下特点: 1

11、、汇票具有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3、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时支付的票据。 4、汇票须是无条件的支付。 5、汇票上应是确定的金额。,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一、汇票概述 (二)、汇票的种类 1、根据汇票当事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其中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划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一、汇票概述 (二)、汇票的种类 2、依照汇票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 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3、依照汇票上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不同,汇票可

12、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二、出票 (三)、出票的效力 1、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未承兑前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票据权利。,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写上自己(或)和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从而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出让票据的人称为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第

13、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三、背书 (二)、背书的特点 1、背书的独立性 2、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 3、背书是持票人的行为。 4、背书需依法进行票据记载,这是票据要式性的体现。,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三、背书 (三)、背书的记载事项,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三、背书 (四)、背书的种类 按照背书的目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种形式。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这种背书的目的在于转让票据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背书。转让背书根据转让时有无特殊情形,又可以分为一般转让本书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就是指持票人并

14、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形式。,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三、背书 (五)、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的效力 2、权利证明的效力 3、权利担保的效力,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四、提示 (一)、提示概念 (二)、提示期限,第二节汇票,第十一章票据法,四、提示 (三)、提示的法律后果 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提示期限内进行提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二节汇票,第二节汇票,五、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

15、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付款人承兑 持票人提示承兑 交还汇票 付款人拒绝承兑,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五、承兑 (三)、承兑的效力 1、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付款人就成为了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包括承兑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所有的背书人都免受期前追索。,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六、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

16、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的保证,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六、保证 (三)、保证的效力 1、对保证人的效力。 2、对持票人的效力。 3、对被保证人的效力。,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七、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二)、付款的程序 (三)、付款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由此可见,汇票一经付款,汇票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汇票上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得以解除,票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也就此消灭。,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八、追索

17、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或者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学的票据的追索。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八、追索权 (二)、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1、汇票到期前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八、

18、追索权 (二)、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2、汇票到期后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汇票到期后,如果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或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或者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提示的,持票人都可以行使追索权,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二节汇票,八、追索 (三)、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四)、追索权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1)对追索权人的效力 (2)对被追索权人的效力 2、对物的效力 (1)初次行使追索权对物的效力 (2)再行使追索权对物的效力,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本票、支票同汇票一样,都是票据的一种,都是由票据法来调整的。三者不但在不同的程度上体现了票据的信用、

19、支付、结算和融资等作用,具有共同的经济职能,并且三者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方面适用共同的法律规则。因此,我国票据法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一样,以汇票为中心,本票、支票除票据法有特别规定者外,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一、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点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 2、本票是自付证券; 3、本票无需承兑;,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一、本票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本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

20、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一、本票 (二)、出票 3、出票的效力 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行为一经完成,持票人就应当承担保证付款的票据责任。 对于本票的持票人来说,基于出票行为而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一、本票 (三)、付款提示 本票由于没有承兑,所以本票提示也只有付款提示而没有承兑提示。而持票人在进行付款提示出示本票给出票人,出票人见到本票就是所谓的“见票”。 票据法第78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我国的本票都是即期的,所以提示期限就是自出票日起的两

21、个月内。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一、本票 (四)、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一章规定外,适用票据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票一章规定外,适用票据法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具有以下特点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3、支票付款人资格有严格

22、限制。 4、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的票据,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二)、支票的分类,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支票的记载事项,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2)对持票人的效力:一经出票,支票的持票人即获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和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拘束力。付款人不是支票关系的债务人,其是否付款取决于出票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资金。,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

23、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四)付款 1、付款提示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四)付款 2、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三节本票和支票,二、支票 (五)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支票一章规定外,适用票据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票据法支票一章规定外,适用票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十一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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