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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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江泽民同志在20xx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2、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德治,是指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

3、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而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思想,这一传统至今对人们的心理仍有深刻的影响,人们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都会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在现代条件下,法律作

4、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他所能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结果为对象,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道德则不同,它更多的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加入WTO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各种价值目标的碰撞,而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恰恰会漠视这一点,如果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能有效的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难免的会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某些城市制定的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漠视了广大群众长期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认可,使人们对冷冰冰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排斥和抵触情绪,因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在

5、执行过程中必将会面临困境,笔者认为这是在立法活动中重法轻德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反,在一些地方立法中重德轻法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例如,前几年某城市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规定行人违章被机动车辆撞死或撞伤,机动车的司机或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注重了道德的要求,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是典型的将道德规范法律化。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活动的大忌,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应当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但实施法律的则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执法者。因此,能否公正、准确的把握立法宗旨,在执法环节

6、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古今中外,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会在立法活动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执法者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在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利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但这里

7、的“事实”在诉讼活动中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才能成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依据。由此可见,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政执法过程,我国的行政法规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越权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病灶”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法治与德治不能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上述情况说明,德治和法治在执法过程中同等重要。只有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法质量的提高。第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其一,运用立法、执法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首先。通过科学的立法活动

8、,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具有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道德是靠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的,但是,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些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把那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制约”变成“硬制约”。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和典型人物给予各种物质奖励和

9、精神鼓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其次。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可以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例如:通过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通过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可以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自觉性;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既可以培养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以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此外,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的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不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地遵纪守法,同时,又会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版权所有其二,通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推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党领导人

10、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从严治党,是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国家法律和实践社会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这样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落到实处。总之,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讲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完善的治国方略。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努力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用实际行动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

11、发生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违反国家经济法律,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以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直呈波浪式上升趋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频繁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数量、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也在升级。尤其是市场经济热点部门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现象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气焰嚣张,重大和恶性案件增多,并向集团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走私犯罪十分猖獗,单位走私泛滥,内外勾结走私、护私

12、盛行;骗汇、逃汇犯罪急剧上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手段恶劣,并且出现骗汇与骗税、走私、行贿等犯罪相融合的综合性犯罪;金融犯罪居高不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利用信用卡和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证券、期货犯罪呈上升势头,给我国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特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复杂性首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开辟出一个又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新兴经济市场使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并由此决定了应运而生的破坏社会主

13、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带有较复杂的专业性特征。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结构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违法结构是多层次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首先违犯的是这些复杂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而延伸和发展为触犯刑事法律,因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单一的刑事责任,往往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再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往往是非常巧妙地利用经济活动中法律所允许的活动方式,精心设计而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方法手段又普遍带有智能性的特点而变幻多端,狡猾隐蔽不容易被人识破,在客

14、观上使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加复杂。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不像传统犯罪主体那样一般为自然人,而是有相当数量的法人。由法人成员自觉地、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有配合地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因此以法人为主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智能和老练的工商经济活动经验。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困难性首先,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较强,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检举

15、、搜查、起诉比通常犯罪更困难,负责追诉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仔细研究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各种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发现和查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否则很可能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混同于经济纠纷案件。其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复杂性,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比传统犯罪更加困难。疑难案件往往是经济纠纷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交织在一起,经济违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责任交织在一起,因而增大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害人的不正常心理和反常态度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6、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他们往往担心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会使财产损失无法挽回,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致使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的深远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十分深远的。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被害者,包括潜在的或间接的受害者数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其次,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仅会利用

17、腐败,还会加剧腐败,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他们与国家机关中的一些腐败分子内外勾结,由此衍生出腐败犯罪。二、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律措施1、当前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法制不完善很有关系。九七刑法的实施,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刑法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抱着“宁漏勿错”的心态,往往放纵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两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数额给出明确的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

18、,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具有共性,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引起并对其发生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数额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实践中的犯罪数额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也会因行为的实行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数额标志。对于犯罪数额的分类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依照不同标准将数额分为犯罪指向数额和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挥霍的数额和追缴退赔的数额;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等;

19、二是将数额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及数额和非法营利数额。对犯罪数额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全面了解犯罪数额的种类,准确把握每一类犯罪数额的特点,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供依据。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能涵盖刑法中对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额的规定。二、刑法中规定的林林总总的犯罪数额能够涵盖于对犯罪数额所作的每一个分类中。三、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即具有作为一类犯罪数额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的破坏社会主义

20、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不同犯罪的数额标准,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2、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完善罚金刑制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罚金刑的完善应遵循下列思路。(1)、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钱财,因而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特点,也更能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单位犯罪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罚金刑便成为可供处罚的主要方法。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就成为必然的结论。(2)、完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

21、数额规定。在刑法的架构中,应当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并酌情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缴纳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中,对各种具体犯罪应明确规定罚金数额。(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所有贪利性犯罪一律增设罚金刑,而且采用强制并科法,促使司法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并处罚金刑。(4)、完善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增设罚金延期缴纳和罚金刑易科制度,在犯罪人不能按期缴纳罚金,根据犯罪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缴纳或易科为不剥夺自由的为社会提供强制性的社区服务,劳动一日可折抵罚金若干,这样更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

22、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必要对我国的资格刑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资格刑与其他刑种相比较有其优越性:第一,它对犯罪的惩罚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性,但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影响被惩罚人的间接物质利益。第二,剥夺资格刑既有溯及即往的作用,而且还有后及作用。第三,资格刑的执行环境宽松,罪犯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符合刑罚民主化,开放性趋势与要求。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可进行相应的充实调整。(1)、增加剥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或从事某种职业资格内容,主要是针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利性、贪婪性及其顽固性的特点而设定的。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防止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的一种有效措施

23、。(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剥夺政治权利更名为剥夺公权。剥夺公权的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担任社会公共团体职务的资格。(3)、适当扩大剥夺政治荣誉的范围。剥夺的内容可以扩大到国家授予的具有法定性质或者法定意义的其他荣誉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等等。(4)、与充实资格刑的内容相联系,应当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可以说,充实资格刑内容必然要求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这些范围应当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共团体的领导人员、普通公民从事特定职业者等。三、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制度措施1、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运行机制破坏

2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快速增长,究其根源,大多数是体制问题。体制的问题,只能通过体制的转变来解决。只有加快我国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经济,才能为扼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创造物质条件,使人们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影响的能力,使在经济体制转轨中所形成的漏洞为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而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机遇。为此,应特别注意:(1)、加强人事管理。防范一些有劣迹,有犯罪前科的投机钻营分子摇身一变,充当单位“能人”,埋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患。(2)、加强财务管理。签字报销审核应严格把关,会计出纳应相互制约,不能一身兼任,不能私设“小金库”,私吞国有资产等。(3)、

25、加强财务管理,帐目要清,管理要有序,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浑水摸鱼不能得逞。(4)、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将国企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只起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党政机关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原机关完全脱钩,将机关办的企、事业单位也推入市场,清除权力与创收的直接联系。(5)、煞住机关、单位公款吃喝风、公款送礼风、公款后门风,不给犯罪分子行贿之便。(6)、要勤政,即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克服拖拉作风,避免一些人利用我们工作效率低,工作拖拉的弱点去从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改革司法体制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因素,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还受制于

26、地方政府,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又由于司法机构与地方存在着一种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便得司法机构在执法时,不得不将法律以外的经济因素加进去,影响执法公正,并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司法责任制,解决司法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低下等等问题,因此,应进行司法改革。(1)、应坚持司法真正独立,而这又首先是司法经济独立。应当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项拨款,并逐年有一定幅度提高,但不允许司法部门从其它渠道筹集办案经费。同时,要保持司法人事独立。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2)、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目前司法队伍的问题,直接导致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打击不力。

27、应改变守株等兔、坐等群众举报的办案方式;改变怕碰硬、怕碰有权势的犯罪分子的思维方式。(3)、改革司法领导体制。将国家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改为由最高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为主、地方人大监督为辅的领导体制,避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国库开支,实现财政单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而又独立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4)、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严打司法腐败。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是最后的也是最具权威的裁判,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社会公平和正义必然沦丧,导致严重的法制破坏。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社会主体的一切

28、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准则,要坚持“法律至上”,就必须对权力进行约束。在当前,为使掌权者避免或减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要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完善选举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拥有选举、选择官员的权利。由于历史等方面原因,许多地区官员的产生所体现的主要是上级官员的旨意,正因如此,造成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获得或保官位,不是通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去取得群众信任、支持,而是通过种种腐败行为去取得上司赏识、任命,而这种人一旦达到目的后,则会在官位上继续着他的腐败犯罪。(2)、要让人民群众对党政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当前尤其应注意发挥两种形式的群众监督:一是社会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揭露

29、公职人员在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进工作、纠正错误,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二是群众举报监督。广大群众遍布城乡每一角落,熟悉身边的人和事,因而群众举报能有力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3)、应建立、健全、完善监督机构。可以将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隶属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合并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廉政机构,专门负责反腐案件的侦办及其廉政事宜。当今世界各个廉政工作做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廉政机构的设置均是这一模式。继毛泽东同志提出用民主新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之后四十年,邓小平同志又提出要加强社

30、会主义法治,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要依法治国。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用民主、更用法治的今天,一定能把国人最为关注,也是最难对付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以根治。 半年来,我镇在市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宣传思想工作“三贴近”原则,充分结合我镇实际,内强镇村干部理论学习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外抓信息和媒体宣传报道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为我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现代化新跨越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创造良好的文化条件和舆论环境,回顾上半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完善学习机制,提高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科学理论素养 半年来,我镇把机关

31、干部和村干部的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推进理论武装向纵深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成员“五个一”要求,中心组参与面进一步扩大,适时把学习内容扩大到中层和一般干部,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学习内容贴近实际,在深入学习“xxxx”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国两会精神、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等同时,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为我镇全体机关干部、全镇党员上党课,增强了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以镇党校、村党校、党员家庭教育点为主阵地,采取集中教育和电视电化教育等手段加强农村党员的教育,不少村还每月组织支部党员生活会,坚持将村集体发展与党员建设结合起来。

32、三是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值班夜学制度,由值班组长主持,值班领导和值班同志共同学习,每半月一个专题,并把值班夜学同干部考核挂钩,提高干部理论学习的效率。与此同时,不定期组织村级党员干部、企业厂长、妇女群众等各类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的形式,解决工学矛盾,切实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努力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形象。 我镇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素质培训工作,将农民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台了以“建设4个教育阵地、强化4项教育内容、建立3支教育队伍、创建3项活动载体”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科学素质教育“4433”工程。完善农民群众素质教育的网络体系,通过建设农民素质教育学校、党员家庭教育点、政府宣传窗(网

33、站)、村落文化体育等阵地,强化形势国情、政策法规、就业培训、思想道德等教育内容,建立政策法规宣讲、就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等队伍,创新活动载体,切实开展农民群众的素质培训工作,为我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 搭建创建平台,提高农村社会精神文明水平 通过去年的努力,我镇的文明创建工作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幸福村等2个行政村顺利挤身宁波市文明村行列,祝家渡等2个村成为余姚市文明村。今年又有石步等3个村申报余姚市文明村,一家企业申报余姚市文明单位。我们在出台奖励政策的同时,适时出台了关于开展“五百带动创文明、万户共建新农村”主题活动的意见文件,建立由党群副书记任组长、机关各办负

34、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由负责宣传的党委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百名致富带头人帮扶行动、百户文明家庭评选活动、百名志愿者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和实施百家文化中心户创建计划、推动百个农民素质教育点培训工程。整合机关各部门和各行业人才资源,以一带十,扩大教育成果面。我们宣传办同志多次下村指导文明创建工作,与村干部商讨创建事宜,激发各行政村的文明创建热情。平时积极挖掘各村潜在优势,通过余姚日报等媒体宣传各村文明创建成果,扩大外在知名度,提高各村领导干部的创建热情。云山村投入三百多万资金,开展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工程,石步村对全村环境进行了全面改造,修

35、建了农民公园;胜利村也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清除工作,实施垃圾桶装化、组建文体队伍。通过创建活动,干部群众的思想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干部的工作实效性有了大幅度增强,群众也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三、加强培育引导,提高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水平 通过近几年在农村精神文明领域的不懈努力,我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集镇区域和中心村在规划先导之下做到了路面“四化”,道路、河道保洁工作落到实处,“六个一”文化宣传阵地设施完备,镇村办公设施良好;二是农民群众文化阵地建设得到加强,我镇现有4个农民休闲公园、3个村落文化广场、5条健身路径、3个室外公共篮球场和2

36、个高标准村落文化宫。这些文化体育设施的建成,为我镇群众开展文体活动和娱乐休闲提供了舞台,改变了群众的生活方式;三是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得到基本普及,社会风气有了好转。我镇注重文化中心户建设,基本建立了“一户一个文体项目、一村多个品牌”的局面,村落文化宫和农民公园成为当地群众集中排练节目、团队锻炼身体的好去处。特别是在一年一度举办“姚东之音”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和农民运动会的感召下,各村纷纷成立村落业余文体团队,目前像民乐合奏队、老年健身队、篮球队等稳定的文体团队共有9支,镇村组队和群众自发组队相结合,共同引领农民群众健康度过业余时间,逐渐改变乡风民风,农提高民素质。 四、构建网络体系,提高对外宣传的

37、广度和深度 按照上级各部门的方针指示,我镇扎实推进对外宣传工作,专门召开由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文字写作的同志组成的信息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文件,学习信息、新闻写作方法,提高信息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我镇在对外宣传中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宣传报道工作。我镇结合自身实际,发掘工作和生活的亮点,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今年上半年,我镇在宁波日报、余姚日报上共发表文章30余篇,电视台和电台播出新闻100余个,数量较以往有较大增加,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其中镇扎实推进农民素质教育工程和精心筹备杨梅节上了余姚日报头版头条,突破了我镇近几年来无头条的记录,大大提高了我镇外在知名度。在新闻宣传中,我

38、们注重正面报道工作,比如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先进典型,结对助学、扶贫帮困等;引导和培育全镇人民爱乡敬业的社会风气,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舆论基础。二是以杨梅节为载体,拓展对外宣传途径。凭借杨梅优势,我镇主动邀请各级领导、专家和在外创业的知名人士开展上山品梅活动,举办“新人”代表“品佳果、看发展”主题活动,举行以“杨梅、”为话题的摄影、歌舞、写作、绘画等活动宣传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三是制作外宣品。在杨梅节前制作了中华杨梅之乡邮册1000本,分发给来宾和客商。邀请宁波电视台拍摄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性的电视专题片,努力扩大镇的对外宣传,提高了知名度。 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的

39、亮点不多。分管的宣传工作是镇党委、政府的窗口。今年以来,在宁波日报、余姚日报等新闻媒体上报道工作尚可,但全面性不足,影响大的不多,特别是宣传报道的亮点不多,创新力度不足。在外宣工作和相关活动的开展上,传统的宣传活动方式多,有特色创新的宣传活动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二、村落文化宫建设滞后。受当前经济条件限制和土地制约等因素影响,部分行政村有资金而无余地或者有余地而无资金,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面临严峻考验,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单调,不少人投入到麻将、纸牌等消极活动中。 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落后。我镇工业发展起步较迟,近几年来,虽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企业文化建设落后,精神文明建设薄弱,企业经营者抓企业文

40、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理念相对落后。 三、 对群众教育缺少有效办法。通过去年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工作离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群众愿望尚有很大差距,群众受教育的面不够宽,参与文体活动的面还不够广,尤其是几个经济薄弱、公共文体设施落后的行政村,群众接受正面教育、参加健康文体活动的机会很少。下半年工作思路: 1、 强化理论学习和教育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做好xx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在抓好镇中心组及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基础上,重点抓好行政村及以下的基层党员群众的教育,通过邀请有关领导、老师讲课、成功人士介绍经验及举行有关文化活动加强教育;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通过调研,促使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掌握农村实际情况,提高工作能力。 2、 加大文明创建力度,在XX年三个村创建的基础上,争取三个村一个企业创建余姚市文明村、文明单位,镇卫生院争创宁波市文明单位,打开精神文明创建局面。 3、 加强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要争取镇领导和企业老总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充分调动工青团妇等组织的积极性;设计活动载体,依托镇工办、文化站、工会等组织积极开展技能、法律培训和文化体育活动,建设企业文化阵地,努力提高企业文化含量;动员指导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帮助企业主树立文化立企意识。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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