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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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1999年我院(原六合县法院)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是1件4人;20xx年上升至4件16人;20xx年是11件15人;20xx年是4件4人,从我院近四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虽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该类案件却并未减少,而是呈稳步上升趋势。纵观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们所

2、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就我院20xx年审理的9件涉枪案件中有4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撑门面”、逞威风,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在涉枪类的犯罪

3、中,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20xx年我院审理的3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时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他们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种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的犯罪,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别于那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法

4、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三、私营矿主为了追求更大利益,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由于我区部分地区地处丘陵、矿区,一部分矿区的私营矿主为了能减少费用,追求更大利益,在没有通过正当渠道的情况下购进爆炸物,而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自99年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中就有2起是此种类型的犯罪。99年我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就较为典型,1999年3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原六合县采石厂未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同意本厂通过被告人林某帮该厂从溧阳市矿化工材料厂购买炸药,被告人林某明知六

5、合县采石厂无购买爆炸物品的”二证”,仍帮助该厂与被告人姜某联系购买炸药,姜在采石厂未向其提供“二证”的情况下,将50箱总计1.2吨乳化炸药从溧阳运至六合县冶山采石厂销售。我院在处理该起犯罪时,被告人毛某在庭上供述到,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领取相关的证件,但是如果通过这种途径,在指定的地方购进爆炸物,其最终得到的利益要比通过这种非法途径少得多,因此,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他在明知已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是铤而走险选择了这条不法之路。四、农村家庭制作烟花爆竹业的屡禁不止,是造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的另一诱因。目前我区仍是一个以乡村为主要构成的地区,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燃

6、放并未禁止,因此在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一直源源不断。虽然有关部门已规定烟花爆竹的制造、买卖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的制作工艺简单,普通的家庭作坊也能完成,故而在农村中仍然存在以家庭为单位制作烟花爆竹的现象。要制造烟花爆竹就必须要购买材料,制造好的爆竹就要销售,因此在这过程中就会构成犯罪。99年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有3起就属此种情况。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

7、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精神,严把对“生产、生活需要”这一关键问题的界定,从行为人涉爆行为的目的来考察,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没有使用爆炸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被别人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就认定行为人是“生产、生活需要”,如果他们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之后,对其适用缓刑。从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的概况及特点来看,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一、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心中有法,不以身试法。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多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让老百姓心中有法。对

8、日趋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学校作为一个综合的教育部门,在抓文化教育的同时不能放松法制的教育,社会各执法部门也应与学校联合做好这项工作。我院在这方面就一直坚持给在校的学生上法制课,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给他们带去真实生动的案例,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只要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减少了犯罪,同时也就会减少前文中所谈的第一种情形的涉枪类的犯罪。在农村中加大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他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了犯罪。在丘陵地区、矿区这类易发生涉爆案件的地区,也应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把法律带下去,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达到

9、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达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的目的。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农村中的一些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对其查处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自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枪”专项斗争以来,已加大了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开展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查处打击工作。例如对一些手续不齐的私营矿区就应取消其开采权,该责令其停厂停工的就不应

10、手软;对农村中销售的烟花爆竹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断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以减少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从而减少和杜绝这类涉枪涉爆案件的发生。三、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法律历来对其打击力度就很大。20xx年5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就相当的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解释的执行,当时处理的这类案件量刑普遍较重,我院20xx年5月30日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正是执行了该司法解释,涉案的

11、二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八年的有期徒刑。后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xx年10月25日高法、高检、省公安厅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施行,法律对涉枪涉爆案件的处理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特别是对“烟花爆竹”、“拒不交出”、“生产、生活需要”等关键问题的界定,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枪涉爆案件区别情况区别处理,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的情况在不断的出现,这就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

12、。 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我国20xx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

13、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14、所有的财产清偿。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但是法条亦没有照文直接作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总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

15、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的发展,满足夫妻财产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1980年到20xx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政治、经济、

16、文化、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20xx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仅为补充的从属地位,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三、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从1980年婚姻法施行到20xx新婚姻法修改的20年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民个人的财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在财产的构成上,除了

17、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商品房、小汽车、股票,债券和外币等财产。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经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作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各人字画、珍品等已开始成为夫妻财产的新内容。此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拥有。公民个人财产急剧增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及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人们理所当然地要求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相互之间的关系与范围作出界定,防止因财产权限不明而导致夫妻在占有、管理、收益和处分财产过程中发生矛盾,引起纠纷。同时有些夫妻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保证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和灵活,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润率

18、,也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此约定财产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对于确保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四、新旧约定财产制之区别20xx新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与1980年2月的婚姻法规定和比较,有以下不同:(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

19、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利。(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旧婚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五、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关于约定财产制的

20、约定时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只允许在婚前订立,另一种是既允许在婚前订立,也允许在婚后订立或变更。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未对约定的时间作出任何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说约定的时间可以于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新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三种。我国新婚姻法设定的类型,既不太放任也不太机械,在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有利于:1、实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夫妻双方因为法律知识有限,很难就其财产作出无懈可击的约定,实践中常会发生夫妻双方尽管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因约定形式内容不合法等原因而使约定归于无效的情况,以可供选择的模式来指导当事人的情况,就

21、会防止此类情况发生。2、可以保障登记机关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高效管理,防止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不便和混乱。3、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引诱对方订立不公平条款。因此,夫妻双方只能在我国新婚姻法设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选择,超出该范围,约定无效。新婚姻法克服了旧婚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未作任何要求的弊病,第一次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世界上对约定财产制采用要式的通行做法相一致,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公示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应该说这是一个不足和缺陷。因为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约定的后果

22、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我国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问题上,应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公示方法较为合适。理由是:一是婚姻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一并对财产约定进行登记,方便婚姻当事人,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采用。二是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的组成部分,婚姻的缔结由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审查,财产约定由婚姻登记机关一并受理,便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人查询。六、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效力约定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为约定的对内效力。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3、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此为约定的对外效力。(1)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契约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立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内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夫妻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行使财产权利,履行财产义务。如果变更或撤销约定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约定。如果属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2)对外效力。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不发生法律效

24、力。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立场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这是由于我国新婚姻法并没有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作出规定,因此第三人无从获知夫妻财产约定的事实和内容,如果赋予约定的当然对外效力,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交易就缺乏安全性,这是民事活动中所忌讳和不能接受的。同时,为了防止夫妻双方故意以财产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产生对外效力。七、对“一方所负债务”理解及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该理解为其既可以是夫妻共同债务,

25、也可以是夫妻个人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会是别的,两者区别:1、构成要素不同,前者是相对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而言的,它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且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对外负债。此为前者的构成要素。至于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用途如何,在所不问。而后者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它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或因个人财产负债,并且举债或负债的利益与夫妻另一方无关,此为后者的构成要素。后者既可以发生在婚前,也可以发生在婚后,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

26、共同债务,而不是夫妻个人债务。但在债务的清偿上,先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后向另一方追偿。因为在实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负债,一时难以辨别债务的性质,为了防止负债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新婚姻法规定由负债一方的夫妻个人财产清偿是合理的。2、适用场合不同前者主要针对夫妻之外的债权人,即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相对于夫妻以外的债权人而言的,适用于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场合。而夫妻个人债务虽然有时也针对第三人,但主要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即确定夫妻内部的债务归属,适用于夫妻内部对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场合。从时间上看,前者只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因婚内债务对第三人承

27、担清偿责任场合,不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割,而后者主要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内部债务的最终确定和负担上。适用条件不同,前者要符合夫妻财产制约定实行夫妻个人财产制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这两个条件。在此条件下,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即使该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只能先以个人财产清偿,然后再向另追偿,后者只要依法或依约确定为个人债务,在此条件下,无论如何应由夫妻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内部约定实行个人财产制无关。 佛教协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要点山西省佛教协会在山西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佛教协会的指导帮助下,在全省各级佛教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省佛教协会带领全省佛

28、教四众弟子在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培养佛教僧才,促进寺院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促进佛教文化交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爱国爱教思想觉悟以来,在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的安排部署下,全省佛教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始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与社主义社会相适应,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代表会议精神。通过学习,使全省佛教信众在贯彻执行党的大政方针、宗教政

29、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在学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同时,我省佛教界还积极参加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举办的全国第五期爱国宗教界人士研修班、全国宗教界人士培训班等各类学习活动。特别是11月14日至16日,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宗教事务局举办的全省佛教界代表人士培训班在五台山举行,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局局长边根棠出席会议并讲话。边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加强全省佛教界代表人士培训,是时代的新要求,是佛教传承的需要,是佛教界进步的追求,是党和政府的期望,希望大家要有大视野、大志向、大作为、大觉悟,为山西佛教的换届工作统一思想、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和谐换届、换届和谐

30、打下良好的基础。此次五台山培训班学习,人数之多,规模之大,汇聚全省佛教界精英,并由省宗教局领导和佛学专家亲自授课,充分体现了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领导对这次培训班的重视和对全省佛教界代表人士政治素养、佛学素养、文化素养提升的殷切期望。省宗教局卫望军副局长为学员们讲授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我国“十二五”规划宏伟目标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蓝图等内容,并就山西佛教继往开来、健康发展进行了专题讲座。卫局长在授课中就如何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识山西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形势,了解再造新山西的内涵;山西佛教要在原有基础上开拓进取,健康发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

31、出的讲解和指导。一年来,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学习和培训,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提高,使大家在新时期、新阶段,以新的姿态、新的标准,创造性地投入本职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二、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积极开展会务、教务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佛教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佛教工作规范、有序、和谐、健康发展,1月18日至19日,忻州市佛教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忻州市顿村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忻州市佛教协会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了忻州市佛教协会章程、会议决议和大会倡议书。选举产生了忻州市佛教协会第一届理事会59名理事、33名常务理事,选出了以昌善为会长,章样摩兰、如空、格桑热杰

32、、常青、智音、能戒、妙音(女)、悲月、寂常、如一、仁静、净住、常悲等13人为副会长,悲月为秘书长(兼)的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9月14日,朔州市佛教协会成立,会议通过了筹备工作报告、章程、决议,选举产生了理事45名、常务理事25名,选出了以范贤为会长,妙显、慈斅、杨海叶、邵嘉喜为副会长,王润生为秘书长的第一届领导班子。忻州、朔州佛教协会的成立,不仅完善了两个市的佛教组织建设,凝聚了全市佛教界的力量,也标志着忻州市、朔州市佛教事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迈入了规范、有序、和谐、健康发展的轨道。由于全省各地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当地佛教信众的佛教文化生活,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

33、之间的关系,增强了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的热情,提高了大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进了佛教信众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一年来,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在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代表会议精神。在发挥佛教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佛教徒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省佛教协会本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会长(扩大)会议,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若干次会务工作会议,及时传达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中国佛教协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对会本部以及全省

34、的会务、教务、法务、培训、传戒、开光、升座、慈善公益、对外联络、友好接待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部署,分工负责抓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进一步开展全省佛教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2月1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中国佛协1月10日召开的会长会议精神,希望全国各地佛教协会给与赞助。接到通知以后,省佛教协会和五台山佛教协会,从两会成立五十周年纪念大会结余经费中支付了20万元,以表示对这次会议的支持。在这次代表会上,我省共有16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其中10人当选为理事,4人当选为常务理事,根通法师被推举为咨议委员会副主席,妙江法师、如瑞法师当选为副会长。7月27日至28日,山西省佛教协会七

35、届七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暨全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会议在太原愉园大酒店召开。来自全省各地的常务理事和各市参与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登记录入人员以及省宗教局业务处室干事近50人出席了会议。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局局长边根棠,省宗教局副局长卫望军,宗教一处处长李玉应、副处长刘强等领导到会看望大家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传达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期间全国政协贾庆林主席、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的重要讲话以及传印会长讲话和学诚副会长所做的工作报告等文件;传达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会议安排部署了关于认真开展全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了这次教

36、职人员资格认定的登记范围、年龄界限、时间界限、戒牒情况、表格填写和登记、报送流程等各项内容。并针对我省藏传佛教在本次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中如何录入、具体操作等事项进行了研究。经过大家认真讨论、充分酝酿、统一思想,达成了共识、形成了以责任对象、责任目标为内容的山西省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责任状。省佛教协会会长根通法师现场与全省各市佛教协会会长签署了责任状。11月,鉴于全省佛教寺院住持(方丈)升座活动较为频繁,并且存在部分不规范现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我会下发了晋佛会字()第43号关于全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方丈)升座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

37、升座起到了积极作用。省佛协驻地太原崇善寺是省城重要的对外窗口,崇善寺的寺院管理、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各项工作倍受各级领导的重视与关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寺院的实际,崇善寺进一步完善了寺院管理办法和寺院共住规约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寺管会和两序大众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寺院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受到了省、市有关部门的表扬。以来,崇善寺住持法海法师自筹资金400多万元,在收回近两千多平米的土地上,修建了殿堂、法堂、伽兰殿、斋堂、厨房,塑造了密集金刚、护法菩萨、伽兰菩萨等塑像,不仅增加了寺院的硬件设施,从而又进一步完善了崇善寺消防通道和防火、防盗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使寺院的环境更加清静

38、、庄严,消防工作更加正常、安全,并且受到了政府、寺院、信众和周围居民等各有关方面的赞扬,大家都表示非常满意,还被太原市消防支队授予消防安全模范单位。五台山佛教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各寺院制作了“礼佛三支香,有愿必自成”等公益广告牌,并劝解、引导香客不烧高香和大把香,通过僧众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倡导工作,使过去一部分寺院烧香烟雾弥漫、火险隐患重重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今年以来,全山佛教界还出动僧人10000多人次,铲车48台次,吊车13台次,清运垃圾车辆245台次,清理生活垃圾754m3,建筑垃圾105m3,塑料袋57万个,清理卫生死角

39、185处。受到了五台山区委、区政府的表彰。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和省、市统战、宗教部门的相关文件,五台山佛教协会成立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领导组,制定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争当五好僧人的评分细则和考核办法。给各寺院发放相关学习资料累计1500余份。并聘请省、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给僧众授课,讲解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累计授课50个课时。今年以来,五台山佛教协会根据省佛协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精神,组织佛协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两个多月的辛

40、勤努力,对全山各寺院推荐的1050名僧人进行了资格认定录入,通过佛教协会把关,宗教局审核,其中有1003名僧人符合条件并给予了登记,近期已经上报省、市宗教局和佛协。太原市佛教界积极开展各项教务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以来,万柏林区龙泉寺启建占地面积1700平米的上客堂工程,总投资约1000多万元。还相继完成了“金刚万佛宝塔”108步台阶铺设工程及宝塔景观灯的安装工程和文殊殿及三圣殿的主体及挂瓦工程,并绿化寺院周边护坡,植入松柏树4000多株,还为上海世博会举办祈福法会等。清徐县寿宁寺完成五百罗汉堂内部塑像工程,并于9月15日隆重举行“寿宁禅寺五百罗汉堂落成庆典暨一持法师晋院升座法会”和“四圣六凡

41、水陆法会”。瓦流村华严寺完成诸佛菩萨圣像塑像工程并举行开光暨“水陆法会”。小店圆照寺于今年9月份,开工建设念佛堂、三圣殿等工程,占地面积1200平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晋城市佛教协会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报告、章程和会议决议。选举产生了70名理事、35名常务理事和以果学法师为会长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确定了佛教教务编辑委员会等6个工作部门。他们还及时传达省佛协七届七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精神,果学会长与各县佛协签署了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责任状。泽州佛协组织召开全县41个开放寺院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全国人大政协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了“两会”精神,学习人民日报社论团结奋发进取,不负人民重托及温

42、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传达学习了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开展本地佛教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阳泉市盂县佛教协会根据省、市、县宗教局工作要求和安排,召开了常务理事会,与会人员经过学习讨论,形成了全县佛教界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我市“三城同创”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共识。在此期间,全县寺院的法师还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文章,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努力营造学习氛围。通过学习,使全县佛教信众在贯彻执行党的大政方针、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进一步坚定了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自觉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的信心。盂县佛教协会

43、积极响应市宗教局8月2日召开的全市宗教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会议精神,做了有专人负责,专人承办的安排,提前完成了市宗教局布置的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4月13日下午,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陈喜庆一行莅临永清寺,就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宗教“双五好”创建活动进行实地调研。省委常委、省统战部部长李政文、副部长马天荣,阳泉市委书记白云、秘书长樊盛武,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杨永生以及盂县四大班子领导一起陪同调研。陈喜庆副部长、李政文部长、白云书记对永清寺规范化管理和“双五好”创建活动以及为“为南方旱灾祈求甘露水陆法会”道场和为南方旱灾地区捐款的善举给予了高度评价。吕梁市佛教协

44、会认真开展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准备上报。市佛协所在地慧达寺自筹资金200万元,修建5层综合楼一座(内设斋堂、客堂、寮房、念佛堂、法堂等),大大改善了慧达寺的硬件设施和市佛教协会的办公条件。运城市佛教协会自去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先后举办各类培训活动20多次,对信众居士进行基础知识、行为规范培训活动,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全市佛教界一盘散沙的落后状况,为开创佛教工作新局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全市正式在册佛教教职人员43名,信教群众3万多人。他们还积极创办运城佛教刊物,和“运城佛教”网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年来,我会本着认真做好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的

45、桥梁纽带工作,竭诚为全省佛教大众热情服务的理念,通过驻会人员的不懈努力,通过全省各级佛协和寺院以及广大佛教四众弟子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计划,收到了很好效果,取得了显著成绩。三、认真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全力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今年,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回顾5年来两个宗教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自身建设,激发广大信众回报社会,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佛教界在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实实在在感受到条例对维护佛教合法权益起到的

46、不可抵估的功能和作用。,晋中市太谷县佛教协会根据两个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拆迁办,协调解决榆次聂村妙智寺迁建事宜、平稳化解了矛盾;还协助解决太谷县冯家堡寺院修缮事宜,将寺院修复纳入乡村文化建设工程,不仅帮助当地政府排忧解难解决了拆迁问题,同时也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两个宗教事务条例,对加强我省佛教自身建设,加强佛教协会团体建设、加强佛教寺院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开展各项教务活动,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以及对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深入扎实地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47、,为谱写我省佛教事业的新篇章,为促进我省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四、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山西佛教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慈悲济世的具体行动,是“人间佛教”大爱精神的体现,为佛教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一年来,全省佛教界努力践行“人间佛教”思想,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和好评。春季,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功德慈善总会向吕梁中阳县、方山县捐赠价值32万元的5000袋优质面粉。今年以来,五台山佛教界为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款30多万元、为甘肃省舟曲泥石流灾区捐款53万余元,据不完全统计,五台山佛教界今年为社会各界捐款150多万元。运城市佛

48、教界为青海玉树地震捐款46573元;组织放生法会六次,总计金额7万余元。晋中市太谷县佛教协会为舟曲泥石流举办护国息灾祈愿回向法会,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助价值18万元的医疗设备。晋城市佛教界积极响应省佛协转发的中国佛协通知精神,在所有开放寺院同时举行为青海玉树地震“七、七”祭日超荐祈福法会,并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区捐款160896元。长治市各寺院在青海玉树遇难者“七七”祭日之际,都举办了超荐法会,共募集捐款48000余元。3月22日,盂县全体佛教四众弟子在永清寺开展了为期7天的植树造林竞赛活动,共植树360余株,得到了县政府的好评。7月1日,盂县佛教协会接收了水神山烈女祠全部事业单位人员(9人),发放了原单位所欠工人一年半工资(14万余元),为工人缴纳原单位所欠养老保险金(11万余元)。7月5日至今,为水神山烈女祠投资80余万元进行维修,改善原有的各项环境。此外,他们还举办“为阳泉人民祈求福瑞、为全市工矿祈求平安、为南方旱区祈求甘露、募捐善款盛大法会暨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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