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抵押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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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抵押贷款 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具有抵押担保品的法 律特性与财产权利特性,但由于矿业权价值不确 定性、贷款各方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高等原因 导致矿业权抵押贷款的开展不能满足矿业权投 资者、商业银行及各方的需要。文章通过采取建 立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平衡贷款各方风险与收 益的分配和建立风险补偿定价机制等措施来促 进矿业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一、矿业权贷款概述(一)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的概念在古罗马法里就出现了, 当时 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 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 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 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 中

2、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 数量的产品,凡愿意的开采者,个人可以获得开 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 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 20世纪 60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 视。矿业权是比较复杂的概念。其实矿业权是一 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澳 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 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 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 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 时,享有所探矿床的米掘优先权。综观各国对矿 业权的设定,可以分为:根本不分探矿

3、权和采矿 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 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个; 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米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 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 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同时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 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 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 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勘查矿 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 人。所谓米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米矿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 产品的权利。取得米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

4、为 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二)矿业权贷款概述本文所指矿业权贷款指以矿业权作抵押的 专门用于矿业权购买、开发投资的商业贷款。自 从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设立矿业权以 来,矿业权成为可以出让和转让的财产权利。 由 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投资者不 能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但可以根据法律取得矿 产资源使用权即矿业权。矿业权投资者要取得矿 业权必须支付矿业权价款(出让取得)或转让价 款(转让取得)。由于我国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 权利设立时间较晚,而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矿 业权设定改革前是无偿取得的,矿业投资项目贷 款中不含矿业权贷款。矿业权贷

5、款不是矿业投资 项目贷款,矿业投资项目贷款在我国早已存在,和其他项目投资贷款一样,包含项目投资流动资 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这种贷款的方向和比例 受到国家的控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情况下是 贷款鼓励与限制的行业是不同的,贷款的比例也 不一样。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 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和财产权利特性。矿业权 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登记,在批准的区域(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 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 伴生矿产的 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 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属 于非货币性长期

6、资产,尽管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矿业权具有主体资格的特 定性、依法流转性、有偿性和排他性等特点。主 体资格的特定性指矿业权人要符合国家法规的 严格限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矿业权,成为 矿业权人的。这也是矿业权成为具有权利归属清e 晰、权责分明、严格商品特性的基础。依法流转 包括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环节。主体一旦按法定严格程序取得矿业权,可以为矿业权人带来 使用、收益等权利。矿业权收益可以通过两种方 式实现:流转及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品的开采销 售。对于探矿权收益的实现主要靠流转, 或是矿 业权人自身优先申请采矿权;对于采矿权可以流 转也可以开采矿产品来实现收益。一般来说,对

7、 于预查和普查探矿权来说,收益的不确定性较 大,作为抵押品风险较大。对于详查及以上探矿 权和采矿权来说,收益确定性越来越强,对矿业 权的价值判断会较准确,作为抵押品是合适的。二、矿业权抵押贷款的必要性(一)矿业权贷款是矿业权投资者的需求我国是矿业资源大国,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 较大,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 居世界第3位。如果全部设定矿业权并收取矿业 权价款,需要矿业权投资者数万亿的巨大资金投 入。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包括沙、石、黏 土在内,我国拥有10.6万个采矿权,3.87万个 探矿权。我国的经济发展,对矿业的需求日益增 大,矿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根据国家和各省目 前的实

8、际规定,一般要求在出让取得矿业权时一 次性支付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而矿业 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往往数额较大,矿业权 投资者在未得到矿业权时,还没有从矿业权的使 用中获得收益,一般难以筹集如此巨额资金。同 时,随着我国矿业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矿业 权转让也越来越频繁,更多的投资者对矿业投资 感兴趣,同时为了让更多的在开发利用矿业资源 上拥有高技术和高管理水平的投资者参与到矿 业开发投资中来,矿业权投资者亟需专门的矿业 权贷款。(二)矿业权贷款是银行参与矿业投资开发 获得高收益的需要矿业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投资贷款。其不同于 非抵押信用贷款,也不同于消费贷款。消费贷款 还款来源于消费者(

9、贷款者)的收入,而不是消 费品产生的收益;非抵押信用投资贷款最终还贷 来源于贷款者投资收益或者其他收入。矿业权贷 款的还贷本质上依赖于抵押品即矿业权的收益(现金流量)或者矿业权市场转让交易价值的实 现,这种贷款的抵押品与还贷来源是同一的。如 今的经济还远没有发展到超越资源消耗性经济 的阶段,随着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 迅猛发展,包含矿产资源的各类资源消耗量越来 越大,而矿厂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近年来,稀缺 的矿产资源就越来越昂贵。“谁拥有了资源谁就 拥有了财富",在最近十多年得到最好的证明。 随着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收益和风险 的要求也会不同,矿业权贷款为商业银行提供了

10、 获得高收益的一种新途径。三、矿业权抵押贷款开展困难的原因(一)矿业权特殊的风险特征,导致矿业权 价值的不确定性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 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 出售的资产,由于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的风险特6 征,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从 而导致矿业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大。根据矿业权开发阶段不同,可以分为探矿权 和采矿权。探矿权又可按勘查程度不同分为预 查、普查、详查和勘探探矿权。矿业权的价值来 源于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依 赖于对矿体的信息获知情况,而对矿体的信息获 知情况又依赖于矿体的赋存情况。对矿体赋存情 况的知晓程度有很大的不确定

11、性。对矿产资源有 关具体情况,如:储量、品位、赋存状态、矿石 加工选冼性能等是随着不同的勘查程度逐步加 深了解的,从矿产资源方面来说,矿业权价值的 风险是随着勘查和开采程度不断加深而变小的, 但这种风险相对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始终存 在并很可能要大一些的。矿业权必须与采矿机械、通风设备、提升运 输设备等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利益。这 些设备的技术先进程度,矿业权投资者的管理水 平,投资者勘查和开采选冶方法,设备的使用效 率等都将极大的影响矿业权的价值。矿业权与其他资产组合所生产的矿产品价 格受市场的影响也较大,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对矿业权的价值影 响是巨大的。前

12、几年,一些煤、磷、铁等矿的投 资者获得巨额利润,主要得益于这些矿产品价格 的暴涨。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从 2008年下半年 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也是造 成一些矿产资源类公司净利下滑甚至亏损的主 要原因。由于国际国内的各种因素,今后矿产品 价格暴涨暴跌形势只会越来越严峻。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物权,是由 政府创设的,由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规范。 特别是各种有关矿业权的税费制度对矿业权价 值有非常大的影响。涉及到矿业权的税费有:矿 业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 补偿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安全生产 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等税费。即使其中某一 种税费制度改革,对

13、矿业权价值的影响也是很大 的。如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由现在的从量计 征改为从价计征,很多矿种的矿业权价值将发生 很大的变动。(二)信息不对称矿业权贷款涉及多个相关方:政府国土资源 部门及其他部门、矿业权人、矿业权投资者、矿 业权勘查机构、矿权评估机构、矿产储量评审机 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银行监管部门等。矿 业权贷款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多而且复杂,各个相 关方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里我们只分析 下商业银行与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的信息 不对称。各种信息中,矿业权贷款中最重要的就是影 响矿业权价值的信息。正如上述已经分析的,影 响到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除了各方都可以公 开获取的影响因素外,

14、一些影响因素信息单独掌 握在各方手中,另外还有一些影响因素由各方自 己判断,这后两种信息就是不对称的。商业银行 在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各种信息,女口:储量、 可采储量、矿产品质量、品位、赋存状态、矿石 加工选冼性能等了解较少,对探矿权各个勘查阶 段的勘查标准及规范和不同程度风险判断力欠 缺。商业银行对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的矿业开发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缺乏信息优势。商业银 行对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本身资本实力、信 用能力等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而矿业权人和矿 业权投资者主要是缺乏对银行贷款政策的了解; 特别是缺乏对银行对矿业权贷款政策的了解等。(三)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标的矿业权出让(矿业权一级市

15、 场)取得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手续复杂、时 间长、成本高;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二级市场还没 有形成,市场不规范,中介机构不健全,矿业权 交易中矿业权标的的搜寻、主体搜寻、协商谈判 环节不规范,成本高;商业银行与矿业权人信息 整理、谈判等环节成本高。四、开展矿业权贷款的对策(一)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有:不同主体获 得信息成本不同;不同主体的专业优势、行业背 景优势从而具有信息获取优势;不正当手段导致 的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环境形成的信息不对 称等。解决矿业权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采取的办 法有: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降低矿业权信 息披露成本和增强矿业权信息披露管制等。(二

16、)平衡矿业权贷款体系风险与收益分配矿业权贷款体系至少包含以下体系:矿业权 价值评估体系、矿业权市场体系、矿业权设立出 让体系、银行矿业权贷款体系(贷、评、审、批、 监管)、贷款抵押登记制度、矿业权信息披露体 系、重大安全,环境保护体系等。建立完整统一 的矿业权贷款体系是开展正常矿业权贷款的基 础,也是目标。建立此体系的原则是:体系里各 方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目前已经有 了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业权设立出让、各省不完 整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以上市公司为个体的矿业 权信息披露体系以及重大安全与环境保护体系 等。但核心的银行矿业权贷款体系(贷、评、抵押登记、审、批、监管)并没有建立,而且以该 体

17、系为中心与其他体系进行对接整合也还是一 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三)矿业权贷款与矿业项目投资贷款相结矿业权贷款不是矿业投资项目贷款, 但是矿 业权贷款与矿业投资项目贷款在同一矿业权的 项目下,偿还贷款本息最终依赖的现金流量及风 险是同一的,都依赖于同一的经济利益产生方 式,即矿业权价值实现的方式。矿业权必须与采 矿机械、通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井巷工程、 房屋建筑物等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利 益。这些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除受到资产本身技 术寿命影响外,还受到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实 际生产利用年限的限制。因此矿业权贷款和矿业 项目投资贷款在贷款期限上也有其内在相关性。 商业银行在申批矿业权投资者申

18、请矿业权贷款 时,要充分考虑矿业项目投资贷款情况: 贷款本 金、期限、利率、已还本息等信息。当然,在申 批矿业项目投资贷款时也要考虑矿业权及其贷款的各种信息(四)商业银行建立矿业权贷款风险补偿定 价机制矿业权贷款开展要考虑矿业权的不同类型。 根据取得矿业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出让获得 矿业权和转让取得矿业权。根据矿业权开发阶段 不同,可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又可按 开发程度不同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探矿 权。不同类型的矿业权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 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勘查程度越高,探矿权 的风险越小,收益也越确定;采矿权的风险比探 矿权风险又更小。一般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探矿前景不明确或没有探矿前景,经济意义不明 确或没有经济意义,建议不采用矿业权抵押贷款 方法融资,而由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或吸收风险 投资解决资金投入冋题。对于勘查程度咼的探矿 权和采矿权,以风险补偿定价原则,对矿业权贷 款根据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定价。商业银行在开展具体的矿业权贷款业务时, 可以开展普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贷款或采矿权 贷款,建议先开展采矿权贷款业务,待业务熟悉、 培养一批精通矿业权贷款人才、建立正式程序 后,再开展探矿权贷款业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 矿业权贷款在贷款比例、金额、利率、期限、抵 押、还款方式及其他条件方面的条款应该不同; 并且贷款流程方面也要设立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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