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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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 范 文 ) 申请人:刘金龙,男, 1974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 1971 年 6 月 20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 大街 52 号附 5 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月 11日(2011)南民一终字第 801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 2011)内法民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11)南民一终字第 801 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三、依

2、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一)xx年 3月 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 “ 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 金贰拾伍万元( 250000元)。刘金龙, xx年 3月 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 xx年7月至 9月 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 25 万元;(三)xx年 9月 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 “股份协议,今收 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 50%,刘金龙占 50%,投资 30 万元

3、?刘金龙, xx 年 9 月 12 日。(四)xx年 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 xx 年11 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 25 万元借款。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 本案所争讼的 25 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 、(二)项 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 25 万元钱款, 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 35 万元,作为合伙出资。 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 晓申于第(

4、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 25 万元借款!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 将本案所争讼 25 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xx 年合伙经营 “ 豪门洗浴人家 ” ,本案所争 讼 25 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1)南民一终字第801 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 xx 年 9 月 12 日的 “

5、股份协议 ” ,其内 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 的 25 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 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 35 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 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 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 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 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 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 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刘金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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