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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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 能型)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二、被保险人凡 16 至 64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 任:一、 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金 额为满期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的全数,本保险终止。二、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 额的

2、10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额之和,本保险终 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于保险生 效 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 额之和,本保险终止。(三)保额增加后,被保险人于下一季首日起 180 天内 疾病身故或全残, 保险人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额 10承担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 10年、 15 年、 20年、25 年、至被保险人 55 周岁、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和至被保险 人 65 周岁保险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等7 种,供投保时选定。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人 民币 10,000 元。二、在保险期满日之前,投保人可约定定期或不定期、 定额或不定额地缴纳保险费,每次缴费最少为人民币 1,000 元。三、本保险生效满一年,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可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 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最低以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调整保险金额每年仅限一次,且距前次调整 保额生效已满 180 天,调整保险金额以人民币 1,000 元为调 整单位, 保额增加幅度以调整前保额的 30为限。保险人审 核同意后自季末结算日起按调整后的保额扣除保障费,并于 下一季首日零时

4、起按调整后的保额承担保险责任。四、本保险的保障费用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而 定(详见保障费用表) 。 个人帐户 保险人收到首期保险费(银行转帐的自款项到帐)次日 起,保险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由于核保、体检等原因除外) 建立个人帐户。帐户建立前的保险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计息,该利息与扣除手续费(详见手续费表)和当季保障 费用(含附加保险的保障费用)后的首期保险费一并计入个 人帐户。保险生效后的续缴保险费在保险费到帐日扣除手续 费计入个人帐户。本保险承诺最低保证利率为结算日当日二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利率均转换为日利率,下同),但战争期间除外,每年 3月 31日、6月 30日、9月 30日

5、和 12月 31 为个人帐户的结算日, 保险人对上季个人帐户余额, 与本 季扣除手续费后计入个人帐户的新缴保险费,分别按此结算 日的结算利率和经过天数累积,并在扣除下季管理费用和下 季保障费用后计算该日个人帐户余额,直至该个人帐户撤 销,本保险终止。结算日前任一日期个人帐户余额为上一结 算日的帐户余额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 利和及本季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之和。本保险生效满 2 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提取部分个 人帐户余额(每年仅限 1次),每次最低以人民币 100 元为 限,最高以不超过上个结算日个人帐户余额的50为限, 投保人一次领

6、取帐户余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 需有二到七天的 预约期。若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一年的保障费用,保 险人不允许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投保人要求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时须填写提取部分 个人帐户余额申请书,并凭本保险、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 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若结算日扣除下季管理费及保障费后个人帐户余额为 负数的,应缴纳保险费。从结算日次日起30 日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当季保障费用的不足 部分。超过 30 日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自动撤 销,本保险终止。保险人在每年一月份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上一年 度个人帐户余额对帐单,以通报其帐户余额和过去一年的保 险金额、手续费、管理费用、保障费用、续缴保险费和提取 金额等情况。 保险权益的转换 一、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 保人身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保险趸缴保险费的 95收取保险费。二、本保险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可将满期保险金投保养 老金保险。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保险 趸缴保险费的 95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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