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诉讼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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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计划诉讼问题 内容摘要:与行政计划相关的诉讼大致可以分为计划的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对计划的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与对计划的变动行为不服的诉讼。对公民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计划不发生诉讼问题,对公民权益发生实际拘束力和直接影响的计划可能涉及诉讼问题;德国与台湾地区确立”集中事权效力”的行政计划裁决,行政计划制定行为可被起诉,大陆尚不具备此制度基础;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计划变动行为可被起诉。关键词:行政计划诉讼实际影响信赖保护引言行政计划很早就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而存在,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国家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方

2、才日益突现出来的。现代行政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内很大程度上已经依靠有计划地制定各种法规和规划,以实现行政的前瞻性和有序性。”基于行政计划而展开的计划行政,被称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毫无疑问,在众多的计划形式中,以城市规划为典型。城市规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尤其是有关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上。因此,所要考察的行政计划诉讼问题将主要以城市规划为背景展开。一、对行政计划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救济行政计划类型纷繁复杂,其具体内容也同样呈现这一特点。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具体内容不服的诉讼问题,并不能轻易地下一个简单的结论,而应加以区别处理。行政计划具体内容有无对人民发

3、生法的拘束力,将在诉讼法上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法的拘束力的行政计划,例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建设计划等政策性计划,或者政府外贸部门公告的外销景气及应对方案之类的建议性(指导性)的行政计划,由于对于人民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一般不能发生诉讼上的问题。而只有那些对公民权益产生实际拘束力和直接影响的行政计划,才有可能引发讼争的问题。(一)从国外的一起相关案例说起(二)对该案例的一种评述日本法院在本案中体现了其一贯的立场,即认为只有行政处分才能提起诉讼。事实上,它也是各国司法制度的共同做法,而对认定行政处分的要件规定一般有三:其一,具有公权力性。即该行为首先必须是行使公权力的行

4、为。其二,发生具体的法效果。所谓处分,必须是对公民产生法效果的事项。即使在事实上对公民的权益有着重大影响的行为,形式上不具有法效果也不能承认其具有处分性。其三,所发生的纷争具备的成熟性。一项行政行为,只要没有到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最终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就被认为该纷争尚未成熟,不予受理。对照上述三项要件,容易引起对行政计划提起诉讼的障碍的主要是要件二和要件三。因为行政计划在时间上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内容上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一般是预定要由后续行为来将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基于上述的特点,抽象的基本计划一般不被认为是对特定个人的具体处分,因而欠缺诉讼的成熟性。但是,对于具体的事业

5、实施计划,则有人认为,实质上它决定着有利害关系者将来的权利关系,并且,若公共事业的实施有非法的地方,早期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地实施有关事业,无论是对于国民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现在多数日本学者认为,也许还不能承认对抽象的基本计划提起诉讼,但当怀疑具体的事业实施计划有违法性质时,应该允许提起诉讼,以谋求阶段性疑问的解除,然后再重新开始公共事业的实施。从这种观点出发,下级法院的判决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承认行政计划可诉性的判决。在台湾地区,法院对行政计划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宽审查标准的过程。但是纷争成熟性的认定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最早在美国,认定纷争成熟性的标准除内容外,采取了严格的形式

6、标准,即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正式的”,如正式决定、正式裁决等。如处在非正式行为阶段,则视为司法审查时机不成熟。六十年代以后,成熟原则的要求逐,渐放宽,审查标准也改为”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即使行政行为尚未变成正式行为,只要它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某种不利影响,法院即可受理对这种行为的审查诉讼。可见,所谓的纷争成熟性原则更多的是出于政策上的考虑所作的安排。11(三)我国的相关诉讼实践2002年,温州发生了一起与政府的建设规划有关的行政诉讼。该案的一审原告永嘉县瓯北镇浦西村百余位村民状告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违反城市规划法,侵犯了他们的通行权。事情的起因是2002年7月,该村的交通干

7、道破土动工,村民们发现即将盖起的大楼,将把双塔路上的控制红线完全占据,把砻坊巷通往双塔路的出口完全堵塞。居住在巷子里的近百户村民,要想到双塔路就必须绕很远的路。村民们多次向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未果,遂将瓯北镇人民政府和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而被告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则辩称,他们是依法向瓯北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瓯北镇的总体规划。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瓯北镇人民政府从1990年到现在的12年间,建设规划发生了5次大变动,平均每两年变动一次。处理这样一件涉及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公共事务,决策如此轻率随意,不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13这起发生在温州的”百余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一

8、审法院之所以能够受理,就是因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规划建设局向镇政府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而非经过多次变更的建设计划本身的内容。后者常常会被认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在受案范围之列。二、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但是仅有程序上的规制,而没有规定行政相对人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的不服,并不能对相对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有鉴于此,不少国家或地区已经在其司法实践中承认其可诉性。一般认为,计划的制定(广义上理解,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计划制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不服,根据行政程序法第74

9、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有关正式行政程序中之决定和撤销的规定,所以相对人行政计划确定行为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撤销之诉。15但是计划确定裁决行为以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3条所规定的正式(听证)程序所作出的,由于该程序的要式形式和因此导致的缜密,对准备程序所提起诉讼是不予受理的。16台湾地区1990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25条规定:”(不服确定计划裁决之救济方法)不服确定计划之裁决者,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57条则规定:”不服确定计划之裁决者,得不经诉愿或其它先行程序,径行再诉愿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德国和台湾都在立法上允许对行政计

10、划制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与它们在立法上规定了行政计划裁决的”集中事权”效力分不开的。集中事权就是由单一机关统筹依单一程序收件审查,其它机关会同审查,最后由统筹办理之机关核发一张执照,此一执照即为确定计划之裁决书。从德国行政计划裁决之实例来看,裁决书不是像一般行政处分书仅二、三页,而是一本汇整性小册,其中涉及各种许可与相应措施皆在此一裁决书内。17简单地说,集中事权效力就是以程序集中的方式处理达到决定集中的效果。我国现行有关行政计划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及应遵循的原则等作了规定,但这些都是封闭式的内部程序上的规定,基本上是将行政计划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看待,

11、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本身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还处于空白状态。如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政计划的确定行为是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批程序作出的,而与计划有关的许可程序则是另外进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规划建设局以计划审批程序已经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才作出颁发许可证的决定的。对照德国和台湾地区相应的立法例,具有”集中事权效力”的计划确定裁决实质上就相当于我国计划制定行为和许可行为的合二为一。可见,德国和台湾地区允许对行政计划制定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不能单独加以移植的,只有在将来法律对行政计划确定行为赋予”集中事权效力”,对计划制定过程作出如公开、听证、咨询等程序上的要求

12、,法院也可以据此对计划制定行为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才可能具备移植行政计划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三、对行政计划变动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与行政计划相关的纠纷,还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计划的变动(包括变更或中止)所引发的。计划从拟定到实施的过程常常是经年累月,其间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政治、经济形势等发生了变化,而使当初的计划不得不变更或中止,可以说变更、中止是计划的”生理现象”。18但是在计划行政的背景之下,民众对自身的行为预期及其相应的安排常常就是以各种行政计划为基础的。例如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承诺给予协助完成某项行政计划的相对人以一定优惠待遇时,而相对人亦根据这一计划所提,出的内容采取了相应的行为时,如

13、果行政机关事后中止或变更该项行政计划,就会造成私人所投入的资本、劳力等付诸东流的不利后果。对于计划变更的诉讼救济,各国或地区的司法机关过去一直是采取消极否认的态度,只是在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观念确立和加强后才有所放宽。在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71年判字第738号判决认为,行政官署本于行政权作用,公告实施一种计划,对于一般不特定抽象之规定,而非个别具体之处置,自不得认为行政处分而对之提起诉愿。行政法院1976年裁字第103号裁定重申了这一观点。21但是后来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对这一观点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认为”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

14、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22也就是说,对都市计划的个别变更属于行政处分(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相对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而对都市计划进行通盘检讨后所进行的变更,如果不是涉及该区域内居民之具体权益,而仅涉及政府计划意旨的宣示,则多数学者认为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只有涉及人民具体权益,例如因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划分变更,而影响居民安宁、卫生,或被公共设施保留地,使地价大跌,则可认为是具备处分性。23在德国,立法上所采取的做法虽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有所不同,却也起到了异曲同工之效。具体做法是

15、根据各种行政计划的形式和内容,判断公民的信赖状况,并赋予不同的计划保障给付权。具体包括:计划存续请求权、计划执行请求权、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请求权以及补偿请求权。相对来说,德国的这种做法其涵摄的行政计划变动类型更为全面,对相对人的保护也似乎更为有力。24前述发生在温州的”百余村民状告规划局讨要通行权”案虽已得到诉讼的救济,但笔者认为更为恰当而直接的做法应当是,对这类对于影响特定相对人的行政计划,在计划发生变动,以致其利益受到影响时,也可参照德国的法例区别情形由法律赋予相对人撤销变动或者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结语行政计划在现代社会得到广泛运用,与人民生活关系至为密切。伴随而来的是众多需要法学家们加以

16、关注的问题,不仅是行政法,尤其是行政作用法上的问题,它在宪法领域内的问题也是相当突出的。行政计划所产生的除了公民自由的限制,25还包括公民对计划制定的参与权、计划给付的分配以及对计划实施的信赖等等问题。因此,要真正对行政计划的法治化,避免具有广泛”形成自由”的计划裁量权被滥用,也有必要从宪法原则上加以考量。如合理界分中央与地方、立法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计划制定权,26充分保障公民和有关专业团体参与行政计划的制定过程,建立利益反映渠道和对话程序机制等。事实上,行政计划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其不良运用都会都能产生直接限制相对人呢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的行政实践中已经发生了不少因为行政计划引发的诉

17、讼。但是,一方面国内学界对行政计划的法律属性、法律效果及其救济等都尚缺乏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上有关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方面规定的缺失,27造成行政计划相对人利益的诉讼救济相当薄弱。这应当成为寻求行政计划法治化的一个突破口。StudyonProdeedingsofAdministrativePlanAbstract:Therrarethreekindsofproceedingsrelevanttoadministrativeplan:proceedingsagainstspecificcontentsofplan,formulationofplanandchangeoft

18、heplan.Administrativeplanwithoutfactualinfluenceonrightsoftheprivatepartycannotbesued.FormulationofadministrativeplancanbesuedinGermanyandTaiwanDistrictinChina.Changesofadministrativeplanshouldbesuedaccordingstoprincipleofconfidenceprotecting.&n,bsp;KeyWords:AdministrativePlan;Proceedings;FactualInf

19、luence;ConfidenceProtecting如传统国家就已存在的财政预算,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属于行政计划的范畴。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64页。林明锵:行政计划,载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76页。对该案(日1964年X等诉东京都案)的案情介绍和评述,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65页以下。大致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纷争的成熟性原则即司法审查时机成熟原则,其含义是指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发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并适于法院审查时才能接受司法审查。在日本最高法院看来,基准性

20、计划和行政指导一样,欠缺撤销诉讼的对象性。如不能通过撤销诉讼来攻击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比如如果规章要求立即改变人们的行为规则,不服从规章则予以惩罚,那么受此规章管辖的人一提起诉讼,审查时机就成熟了。12我国目前虽然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不能对之进行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是法院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时对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14具体要求有:(1)应听取其它相关行政机关(包含公共团体)之意见;(2)应将计划案提供公众阅览;(3)应给

21、与利害关系人以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4)对已提出意见之人应进行听证;(5)应将决定之计划附理由公告之。转引自刘宗德:现代行政与计划法制,政大法学评论总第45期,1992年6月。15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规定:”一切未经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它法院管辖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16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48条规定,以正式行政程序所为之行政处分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时,于起诉前,不必另经事前(诉愿)程序之审查。18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20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21该判决和裁定的出处均为:线上六法全书6l

22、aw.idv.tw/aa.htm。22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156号(裁判日期1979年3月16日)。24各种计划保障给付对应的行政计划类型和内容介绍请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414418页;林腾鹞: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78-480页。25近来报章登载的一则新闻,报道了浙江省苍南县卫生局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过程中采取了行政高压手段迫使众多合法的个体医生到山区的乡村卫生室行医,禁止个人行医,就是一个以计划行为侵犯公民选择职业自由的典型案例。详情见”把个体医生统统赶上山去”政府该如何行政?,26参见戴秀雄:建立国土综合计划体系

23、中之公权力机关参与机制,永续(析)092-013号。27如今年杭州发生的一起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金喜奎诉杭州市规划局撤销浙江省老年大学建设规划许可证案”,就遭遇到由于现行诉讼制度上缺乏公益诉讼或行政公诉机制,而导致违反规划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的后果。该案的详情可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做出的(2003)杭西行告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计划诉讼问题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旌农监办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

24、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二、工作目标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管理作用,对涉农收费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违规收费必须立即纠正,严格依法行政。三、工作措施(一)强化领导。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切实抓好我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我局涉农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依法查

25、处。(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不准私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行为。今后农民建房,除依法可按规定收取的税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各乡镇土管所、各股室认真清理涉农收费的文件,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文件规定的,全部废止,立即停止执行。凡有涉农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全部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要公开收费的项目名称、文件依据、征收标准、对象范围等内容。(四)认真接待对农民负担信访工作。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接待要有记录,处理要有结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及

26、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执法监察股要认真查处,对上级部门批转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件,要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5日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和公布。(五)加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本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本部门涉农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行为,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引发严重事件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部门农民负担监查工作规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尊敬的各位领导、党员、村民代表: 大家好! 非常感谢各位给我这样一个公正竞争村委委员职务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亲临会

27、场。首先我向各位做自我介绍:我叫*,男、汉族、现年37年,住本村付家组,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今天站在这个演讲台上,心情无比激动,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年代里,由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竞争上岗,彰显公平。决心参加本届选举,是我相信有在坐各位的支持,我就有机会取得成功。 *这片热土与我们有着深厚的感情,我抱有为全村整体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决心和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心态。这里的水土养育了我,给了我教育,给了我信任,让我有了立足村委的信心和决心。从离校至今参加工作18年,全靠父老乡亲们的包容和理解支持,才能再次有机会站在这个平台上,请允许我在这里向大家说一声感谢,希望大家

28、继续给我支持。我会竭尽全力努力工作,争得组织信任,群众的认可,争取项目,争取资金,组织群众,愿和大家一起把*人民所思、所想、所盼的事情尽早办好,办落实。努力把*的各项事业建设得更好。 这些年来,我对村支两委的工作有了一定的经验,对*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思路,通过合村后七年的全面了解,对村的基本情况熟悉,所做的工作赢得了组织领导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这些都是成为我今天站在这个平台上的理由,请每一位选民支持我,我会用努力的工作来回报乡亲们。 几年来抓住了机遇,务实的工作是有目共睹的,新建一期二期人畜饮水工程,使全村%左右的群众喝上了卫生安全的自来水;通村组公路得到了一定的维护,防渗了*上堰主干渠,雷家嘴

29、支渠;电力项目投入密集,基本解决了用电难问题;组织群众调动空巢老人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余热,搭建了*爱心桥,改善了两岸群众和学生(留守学生)的过河难问题。做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立党理念,坚持廉洁从政,深入群众,密切关系,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想办之事。 各位选民,虽然*的发展有了一定的起色和变化,但离我们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的要求差距还大,作为村委的一员,我深知责任重大,但我已经做好了知难而上的心理准备。如果当选,我会更加认真的完成好所制订的工作任务目标,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对我村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落实。 一是要和新一届村委班子加强学习,搞好团结。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

30、领导下,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进一步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总结发展中存在的新问题,寻求解决的新方法。增强全局意识和政治敏锐性,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工作全局,努力完成我村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所制订的目标任务。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通*至周家,湾头至沙坪,早坪至茶丫的断头工路,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好黄郎公路的遗留问题。 2、水利方面,争取项目,防渗治理*中堰和桐梓坳大堰两条主干渠,配套的完善沿河小农水项目工程,力争在春节前后完成猴子沟至湾头、*至半坡、*至大田的渠道防渗治理,争取项目治理山顶微水池口。 3、电力通讯,巩固原建设施,抓住机遇,在春节前后完成大

31、坪、沙坪、六子三个组的农网改造工程,让群众早日享有国家同网同价政策。加强与电信移动部门的配合,引进闭路电视和宽带网络的覆盖,拉进山村与外界的距离,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4、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规划改良李子五百亩,引进新品种李子和沙田柚五百亩,有机红梁种植五百亩,结合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疏菜种植,支援二郎建设,并不断拓展门路进入外界市场。 5、抓好基本农田改造建设工程,沙坪至早坪至*发展稻田养鱼,为下步兰子口电站库区养殖奠定基础,不断拓宽思路寻求群众增收的渠道。 二是抓住习水县委农业稳县、旅游活县、工业强县的方针,结合兰子口电站淹没区的区位优势,拓展湖泊发展空间,拟定发展项目,培育旅游资源,重点从

32、绿化和经果优良品种发展着手,在此期间,认真做好群众工作,配合搞好安置拆迁补偿。 三是强基巩本,搞好文明村寨的创建,坚持以人为本,育才先育人的工作思路,全力支持办好我村教育事业,关心群众的身心健康,把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实到人头,确保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搞好规划,把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村容村貌、整脏治乱的工作上来。扶贫助困,把孤、寡、鳏、缳、大病返贫与农村低保、社会救助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外出民工联系起来,用十佳评比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文娱活动,提高群众的文明程度,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是法规推进,维护稳定。建立健全村级服务机制,落实干部工

33、作责任制,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把防火、防盗、安全生产、隐患排处放在工作重要位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村实际,依法制订村规民约,依法搞好纠纷的排查化解,处理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邻里团结,和谐发展。 五是坚持村民一事一议,办好村务公开,促使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接受民主监督,体现公开透明,减少资金资产流失,使得群众放心,干部安心,提高工作效率和信任程度。 六是政策落实,依法推动。在乡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努力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各位父老乡亲,作为二郎的边远山村,自身各项条件都比较滞后,需要完成所制订的任务目标,还需做大量艰辛的工作,但是,只要有在坐各位的支持配合,我相信*的各项事业会稳步推动的,只要有各位的理解和支持,会同村支两委一班人一起投入到建设*的新起点上来,我相信*的明天因各位的努力会变得更加美好和谐。 谢谢大家!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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