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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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 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 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等有 关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信用社 (银行)通过公开形式,对不 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 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 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 的表外不良资产。第四条 不良资

2、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 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推介准备第五条尽职调查。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 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第六条 推介方案。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 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 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 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第七条 推介信息。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 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推介决策。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

3、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 施。第九条 分类推介。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 拟定资产 处置方式。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第十条 信息管理。及时维护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 对拟 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 统一编号,统一格式, 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第三章推介方式第十一条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 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第十二条平面媒体推介。要综合考虑资产特点和潜在

4、价值等因素,确定处 置信息披露范围,并合理选择适用各级报纸、杂志,以及海报、型录(宣传册、 小广告等)等平面媒体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推介招商。潜在购买人分布相对集中、地处比较偏僻的资产,可以采取在资产所处地区 粉刷墙体广告、散发纸制小广告等方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推介招商。第十三条电子媒体推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电子媒体受众范 围广、传播迅速的独特优势,推介拟处置不良资产。建立网站的县级联社要开辟 资产处置专栏,以网络超市的形式推介不良资产,并及时更新处置信息。第十四条举办推介会。要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需求广泛邀请潜在客户,自 行举办或参与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资产推介会,与意向购买人进行面对面的洽

5、 谈。第十五条合作委托推介。与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产(债) 权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其专业能力强、客户资源广等 优势,委托其进行专业推介营销。第十六条定向推介招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处置资 产的成熟经验和客户资源优势,向其定向推介招商。地域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资产, 要向具有地缘优势和专业优势的客户重点推介, 具有政府背景的资产可首先向企 业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推介。第十七条 利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等进行推介招商的,应当避免大面积、 集中披露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信息,做到有序推介,减少负面效应。第十八条 除有关处置办法规定的发布处置公告外, 经

6、由报纸、电视、广播 等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媒体同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咨询后方可推介,在 省级及以上媒体推介的资产须向省联社咨询备案。第四章推介平台第十九条 搭建省、市、县三级推介平台,县级联社根据资产特点自主决定 推介范围,并选择适用推介平台。第二十条县级联社综合运用多种推介形式,对确定由本级平台推介的资 产,在当地进行推介招商。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市联社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后 定期在市级媒体推介,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集中推介活动。第二十二条省联社对办事处、市联社上报的拟推介资产信息审核后,在省 级和省级以上媒体、省级产(债)权交易市场、省联社网站等发布。省联社

7、可以 直接向境内外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推介、营销大宗资产。第二十三条 各级推介平台实行推介项目负责制,对资产推介项目逐笔确定 管理人,负责资产信息更新维护、信息反馈记录、资产询问解释等工作。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联社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做好资产推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办事处、市联社定期对辖内联社资产推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发布推介信息,给信用社(银行)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据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八条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 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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