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203897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即使裁判是具体的审判人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个人意志的色彩,但这种“个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国家的意志,体现社会道德的需要,同时是理性的,具体的科学要求。因此,一切的改革的举措,最终目的要落根于个人,即具体的审判人员。这是决定因素。要使这最终的决定因素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套系统的体制上来保障,而制定这样一套保障体系,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一、领导体系法院现有的领导体系,就其本质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领导。各级地方法院产生,取决于各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

2、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的人事也须受当地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制约。在党组织方面,法院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由于多方面因素,这种领导体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这个问题积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越积越深。这也是制约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好,法院的改革也难以完成。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从外部领导体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领导体系控制着法院内部领导体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于法院的改革。从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来看,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而应当解决好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地问题并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

3、固定下来,形成保障体系。如何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改革地本质问题。目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浓厚的首长负责制的现象,这样就无益于发挥一班人和审判人员的作用,也就无益于公正裁判目标的实现。如何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原则,并为实现这个原则找到切实可行的形式与方法,这是法院领导体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此以外,别无其它。民主是每个人的意志表示,集中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针对目前现状来一个实质性的改革。首先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的改革。职务的任免、晋降关系到审判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它是能否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的关键,也是影响审判人员能否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尽管我们提倡法

4、官职业道德,力求司法公正,但道德的提倡不如制度化保障有效。即使承认法官是社会精英,但也必须承认法官也是世俗之人。如果法官因为办案而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饭碗”时,道德的作用在此时就可能显得苍白无力。所以解决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改革的动机,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之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倘若仍局限于几个人的意见,就意味着这项改革的失败,甚至整个法院改革的目的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是民主集中制的机构设置。现行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有效的机构。但审委会委员,必须在干警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必须由全体人员来推荐,这样才更有代表性、权威性,才能代表广大干警意志,了解民

5、情,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决定权。再次是院长、庭长的职能问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院长庭长是主要职责是什么?我认为除了办案和指导办案外,还应当充当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当然从这个位置出发,研究法律,调查审判动态,接受咨询,提出问题,总结大家思考解决问题地办法和经验,协调出现的矛盾。院、庭长个人权力的大小与民主集中的手段是成反比的,这是正常的应有状态。从目前部分审判人员素质较差的状况来看,由院长、庭长对其审判进行指导,对裁判文书进行文句上的修改,还是不可缺少的。但随着审判人员来源的变化,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这种作用应当逐渐消失。二、财力保障造成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财力。由于法院是非经营

6、单位,其财力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这就使法院不可避免地有求于地方,而且还受地方财政盈欠的影响,这也是法院屈服于地方保护主义另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办案中“三同”的主要原因。因此,要使法院独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决,财力保证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而且这种财力应来自于整个国家,而不是地方。国家财政具有保障力强,不受地区差影响,其积极因素非同小可。二、法官来源凡事以人为本。法院也是如此,审判质量好坏,取决于审判人员素质,所以法官队伍的来源也是个关健问题。长期以来法官的队伍主要来源于部队转业人员和社会上招干人员,真正经过专业学习地人员不多,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这也是阻碍当前审判改革的又一个问题。因此,要使

7、法院审判水平产生飞跃,必须把好法官队伍的来源关。吸纳专业素质人员成为法官,是当前的当务之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举措,但这只是成为一名法官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地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这两者对于法官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把好法官来源关,就是要把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道德品质这三个方面的关。专业知识可通过考试来衡量,而实践经验要通过平时来考察,有一定时间过程。而道德品质主要来源于社会的评价,这种评价要依事实存在作为依据的。四、内部序列法院内部序列设置应当适应于审判效率的需要,审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如何搞好审判。如果法院内部机制设置不合理就难以保证审判人员专心审判。设立不同性质的专业

8、序列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1、法官序列:由法官、实习法官和见习法官组成,其人数应当较少,但要通过严格的程序产生,保证少而精。其主要职能就是阅卷、开庭、判决等。2、法官助理序列:它不属于法官序列,但能执行法官所交办的某些事务。主要职责是送达、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庭前调解以及做好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并做好开庭整理工作。3、执行员序列:要配置强大地执行队伍,负责执行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本院的裁定执行其它文书等。4、法警序列:依司法警察条例行使有关职责。5、行政事务序列:主要是指行政管理、文印、车辆驾驶、档案保管、物资保管配发、财务管理等。人员一旦按序列确定,就应相对固定。从上述序列设置可以

9、看出,法官序列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知识化的发展,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极为有利。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在公诉制度下,如何确保被害人利益,赋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笔者设想,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们就应当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在公诉制度下保障被害人诉讼地位及其权利的法律制度。现提出以下构想。(一)建立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如,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犯罪人是无力赔偿的,由于犯罪人不能赔偿,从而使被害

10、人处于无限期的被害之中。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但从国外的立法看,我国建立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已势在必行。当然,被害人要获得国家补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法从犯罪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方面的重大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

11、、身体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身体损害,如致残后生活不便,学习不能,工作无着;致死后的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学习等无人负担。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使受害者从政府、资助机构、社区捐助等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三)建立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人身、财产、精神等诸方面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建立与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相对应的司法援助制度,使那些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在精神和物质都深受重创的状态中,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在公诉案件中,虽然案件不是被害人提起的,但

12、被害人在诉讼中必须担负起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但又因被害人受到身体的限制、文化的限制、法律知识的限制以及经济的限制不能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因此急待需要一个司法援助制度。对被害人实行司法援助既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与效率,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受到盘问等引起第二次侵害。也就是说,既有效地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四)完善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自诉权、申诉权和对公安、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应当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为了方便被害人了解案件诉讼进展,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

13、: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复议制度;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和撤销案件的申诉制度;对公安、检察人员在审案过程中的申请回避制度;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违反规定损害被害人权益时的控告制度。(五)应当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法律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相应地,法律也同样应该赋予被害人这一权利。因为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14、庭审阶段的诸多活动之后,被害人对案件也应该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更深的理解,对诉讼结果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应当允许被害人获得这一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也有机会表达其对整个诉讼的评论。(六)应当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予以了认可。但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只是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案件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是否抗诉还由检察院决定。从而使这条救济途径常留于虚设。而实际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同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15、,应当赋予他们的上诉权。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仅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且能给予被害人精神上极大的慰籍。如果被害人对判决不服而不能行使上诉权,那就于情于理都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再次伤害,其心理自然难以平衡,为其以后对不合法的冲突解决方法的选择埋下隐患,这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七)完善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除现在已经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外,还要对被害人下列损失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而遭受的损失;2、因人格权被犯罪分子侵害所遭受的精神损失;3、因身体遭受犯罪分子侵害致残疾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把这些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

16、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犯罪人员的改造,更有利于受害人尽快息讼,实现社会稳定。 我镇一至六月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要开重了以下工作:一、为确保全镇人民的身体健康,我镇加强了家宴管理工作,增强了全镇人民家宴申报的意识,就家宴这块工作,专门召开了村三主干会及游厨培训会共80人参加,政府以70号文件印发了家宴群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了xx市家宴群体聚餐食品与卫生指南、印发了xx市家庭群体聚餐基本条件。目前我镇家宴申报工作基本走向正轨。二、关于打击食品非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根据上级的要求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首先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由打击餐饮

17、服务食品非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行业和食品生产厂家进行检查并签定责任书,承诺书和发放告知书,专门印发了食品非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宣传资料。2、4月22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非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3、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之间密切配合,整个工作由打击餐饮服务食品非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定期不定期的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并发监督意见书。4、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各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主

18、体(见附表)。5、设立了食品安全咨询。举报。投诉电话:截止目前还没有一件举报和投诉电话。三、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工作,我们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到各餐馆和超市进行检查,并下了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通知,到目前我镇还没有发现一例采购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四、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我镇制定了xx市地镇“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镇畜牧站一起对全镇20户养殖大户和两家销售饲料的商家专门发了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严禁畜禽养殖使用“瘦肉精”等禁添加物的公告,通过我们检查全镇没有一例使用和采购“瘦肉精”。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一定将此项常抓不懈。 9 /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